[摘 要] 企业的技术创新是涵盖研发,技术推广,获取商业利润这样一个全局的过程,所以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也应涵盖整个创新过程。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我们认为在中国企业创新能力较弱的背景下,政府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适合我国的激励保护机制,从而增强我国企业创新力。
[关键词] 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战略
一、企业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内涵
对于企业来说,利润是永恒的追求,为了使产品质量和功能上有所突出,必须拥有最新的技术,才能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因此,企业的创新主要是技术创新。
技术变革经济学的创始人熊彼特的创新观点影响了一大批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熊彼特认为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利润,所以最终检验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为市场所接受而带来的具有独占或优先获取权的超额利润。英国学者莫尔(V.mohr)认为,技术创新是技术制品的创始、演进和开发。英国经济学家斯通曼(P.stoneman)认为技术创新就是首次将科研成果进行开发,并通过销售创造利润的过程。
一些国内学者在引入,评析西方学者的基础上,对技术创新的概念也做了许多深刻的探讨。浙江大学许庆瑞教授认为,技术创新泛指一种新的思想的产生,直至得以利用并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的整个过程。清华大学傅家骥教授认为,技术创新是由三个层面构成“广义”的创新包括“研究开发——狭义技术创新——创新扩散”的全过程。还有的学者认为创新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是一个经济和技术综合的过程。
国内外学者、专家从不同视角、基于不同考虑来看待技术创新,因此所给出的技术创新概念的内涵也互有差异。我们认为技术创新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发明和创造。(2)技术的应用推广,能够将这一成果运用到实践当中。(3)商业化运作,以获得利润。同时还应该包括整个体系运行的机制。所以,创新是一个多元性的概念,具有内在的动态性,而且其内涵和性质一直在演变。
知识产权战略通常指国家层面上,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起来的。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最完善,美国是一个原创性较高的国家,所以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全局性的。以政府为后盾,以各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相配套,以知识产权为手段,使其最终获得最大的市场利益。上世纪日本通过较低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得经济快速腾飞,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日本逐渐从借鉴他国技术向技术原始创新转型;近年来日本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引导科研人员重视知识产权创造,完善大学等公共机构的科研环境,促进研究成果的商业化等一系列措施,推进本国企业的创新。
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该立足公共利益,以法律为核心,包括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产品的商业化运作等全过程的保护促进机制。目的就是为了使国家的利益最大化,所有的一切保护都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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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
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动力,二者关系密切。对于国家而言,技术创新是目的,是社会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没有技术创新,就无所谓保护,保护是为了进一步创新。因而,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极大地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技术创新的整合,扩大技术创新的影响力。当今,技术的发展有时需要巨大的投入,合理的机制可以促使各种团队之间的合作,共同分享利益的新格局。
2.激励技术创新的发展。产权的保护会给技术创新带来丰厚的利益回报,这将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投入更多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到技术创新中去,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3.保障功能。现代技术的发展,都以信息化作为平台,普遍存在开发难,复制易的特点。从技术开发到转化为商业利润,包括人才的引进,应给予全方位的保护。否则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科研院所的创造热情就会被遏制,投资和技术引进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国家利益、杜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都会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
三、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构想
1.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应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对此起到决定性作用。近来部分学者提出企业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我们认为这种提法不妥,对企业会产生误导。战略是一个军事术语,指筹划和指导战争全局的方略,是一个宏观概念。企业即使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仍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并且在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引导,所以就企业来说不可能建立对全局起到影响的知识产权战略。目前世界上知识产权战略较为完善的国家都是在政府的引导和各方力量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中国能够自负盈亏,据有较强竞争实力的大型企业很少,所以就需要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
影响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主要问题在于责任不明确。技术创新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并且在保护的过程当中会涉及到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标准,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政府在构建和运行时,有明确的职能分配,各部门相互配合。而我国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除国家版权局、国家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局外,有关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工作则由外经贸部负责,外交部协同。信息产业部化工局、农业部、广播电视局、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监督局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都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于主管部门不同,同一承担人承担两个不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等方面也相距甚远。
在这样较为混乱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对此我们提出两点建议:(1)中国近期正在进行大部制改革,创设专门的机构对知识产权战略予以全局性的管理,涵盖创新机制,成果转化,商业化运作,以及在对外贸易中抵御他国的冲击。(2)促进部门之间的合作。各个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避免出现重叠或者真空的现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相互合作,共同构建知识产权战略。
2.针对不同技术创新模式与主体,予以区别对待。就技术创新而言,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原始创新和二次创新(包括集成创新)。
原始创新是指对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的内源式供给,对前沿技术的以我为主的研究开发,对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领域基本发展方向的引领和影响。2008年《财富》排行榜中国大陆入围二十六家企业,但除联想集团外其他均为国有垄断性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的技术创新我们认为都是国家层面上的。除此之外即使个别国有企业在某个前沿领域上具备这种能力,但都是在国家的控制下,民营企业几乎不具有这种创新的能力,所以我们认为中国的原始创新基本上都是国家层面上的,以国家为主进行的。
原始创新我国一直都在有计划的进行,如“863计划”、“火炬计划”、“攀登计划”等等,但对于创新的成果保护却没有相关措施,这使得我们很多成果难以转化为生产力。所以我们有两点建议:
(1)国家在制定创新计划时,应把对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在内,从创新的源头对其进行保护。在我国高技术开发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产权界定不明,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形成知识产权的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国家是创新资金的主要投资人,各科研单位是项目的实施单位,实际也投入了资金,例如支付工资。项目又由具体自然人完成。这样在完成项目单位、实施单位与国家之间形成复杂的产权关系。由于产权不清,导致市场部分失灵,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的效率很低。所以只有产权的确立才能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界区明确化,从而形成知识产权转化的动力。产权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技术进步,提高了社会生产力。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2)对已取得的成果进行商业化操作,尽快把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我们认为技术创新的过程包括把成果变成利润,所以只有科研性成果,停留在论文或试验阶段是远远不够的。在我们国家,原始创新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需要专门的机构负责,包括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市场前景评估、许可转让协议、股本与风险投资及技术培育等。美国在研究成果商业化方面起步较早,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我国可以酌情借鉴。
二次创新是指在技术引进基础上进行的,基于已有的技术范式,并沿既定技术轨迹而发展的技术创新。对于二次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我们认为国家对于不同的主体应当区别对待,重点放在中小企业的二次创新保护。中小企业限于资金规模的制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本身就非常薄弱,所以就更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但是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并且涉及到每个行业,政府的人力财力有限,这就需要政府在策略上予以把握。我们认为政府在两个方面需加强努力。
(1)在政策上对中小企业给予优惠,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劣势,在知识产权方面较为被动,目前我国商标,专利的申请周期长,手续繁琐,这都严重影响中小企业行使他们的权利。所以国家在制定法律,以及相关政策时对于中小企业要有所倾斜。比如,对中小企业相关费用的减免,提供信息服务等。
(2)以政府为主导,建立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中介机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自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比较困难,面临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而且企业的目的是利润,把大量资金用到知识产权方面,从经济上也不合理。所以我们认为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发挥行业优势,形成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联盟,由行业联盟指导企业对自身产权予以保护,并协助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二是以地区为单位,建立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可以会员的形式获得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助。
3.加强政府在技术转移机制中的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并不意味着就形成了民族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众多科研项目中,项目承担人只对项目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例如提供够数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蓝图、软件),而不会考虑技术转化的问题。而企业因为不是出资人,既无法接触这些成果,又无权接触这些成果。科研成果束之高阁,企业无法接近科技成果,得不到实用的技术,导致科研与企业创新成为两条平行直线。
因此,我们建议,由政府组织建立项目实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中介联系机制。建立这个机制的可供选择的方案如:(1)设立网络平台,政府可以提供这样一个专门用于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平台,使企业能够了解最新的科研成果,并且可以在政府协助下,促进企业和科研究构之间的合作,使得成果实现经济效益。(2)对应用型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就和相关企业合作,可以从企业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大家共同分享研究成果。(3)在对项目评审中加入经济效益标准,使得项目负责人自主将成果转化。(4)鼓励企业与大学共建,或企业与教育部共建大学。企业与大学共建高校,更有利于大学实验室的成果直接流向企业。
4.建立对外贸易诉讼机制。在贸易摩擦诉讼案中,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诉讼案中的应诉太少,起诉更少,导致中国在贸易摩擦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1)对国外反倾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应诉反倾销案不积极。(2)没有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缺少应对反倾销案的能力。(3)应诉反倾销案的效果不理想,影响应诉的积极性。(4)应诉反倾销案的成本高于效益,制约了应诉活动。(5)企业规模过小,没有应诉实力。对此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援助中小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援助机制:(1)是督导地方政府建立公平的贸易机构或援助中小企业应诉机构,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案。(2)是建立对外贸易摩擦应诉基金,在必要时对中小企业贸易摩擦诉讼案进行资金支持。(3)是建立信息网络预警机制,对可能遭到反倾销诉讼的产品和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进行信息跟踪和信息反馈,帮助企业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尤其是超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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