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收入分配制度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和党中央在新时期下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而收入分配制的合理化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文章从收入分配角度,分析了收入分配的优化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进而就如何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和谐社会必然是收入公平分配的社会
1、收入公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2、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应当承认,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和谐相处。因此,促进社会公平,已经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3、收入公平分配是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当前,公平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以人为本、社会平等理念下构建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既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义,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4、收入公平分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着力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在于通过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发展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发展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公平与公正。大力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才能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使社会关系趋于和谐,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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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中国社会收入分配状况
1、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先下降后扩大的趋势。1978—1985年,随着农村改革的开始,农民收入大幅度上升,城乡差距不断缩小,1985年下降到最低点1.86:1。1986年之后,城乡居民收入逐渐拉开差距。1989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16:1,1989年为2.3:1,1994年为2.86:1,1995年为2.71:1,1997年为2.46:1,1998年为2.51:1,,2002年高达3:1。社会财富高度集中在城市,社会公正受到扭曲。②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改革之初,为了迅速提高综合国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发挥东部沿海地区的优势,国家实行了非均衡的发展战略,对东部地区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使得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西部地区,东西部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也急剧拉大。1985年为1.15:1,1990年为1.28:1,1995年为1.42:1,2002年为2.1:1。③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明显。由于价格结构、竞争程度、生产要素初始占有状况等不合理因素的存在,企业之间与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很大,特别是国有垄断行业的收入畸高已经引起社会的公愤。
2、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某些领域分配秩序混乱。从机关事业单位看,各地、各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之外,自行发放津贴的问题比较普遍,补贴项目较多、规模较大、资金来源不规范。从国有企业看,一些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营者“自卖自买”国企股权、不按规定评估或者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等侵犯国家权益的行为。从政府行政职能改革看,各种权力因素对资源配置及市场分配仍在进行不应有的干预。人为分割市场、维护或制造垄断以及寻租设租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3、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城乡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体系是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当前,在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面、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这些制度和措施仍有待于继续完善,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仍然没有被完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目前,城乡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贫困人口,收入增长速度缓慢,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4、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存在体制缺陷和政策漏洞。一是对居民收入的真实状况缺乏全面掌握,尚未形成对社会收入状况的基本监控体系和能力。各部门和地方对居民收入缺乏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宏观调控中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税收制度对收入差距的调控存在制度缺陷。一方面,偏低的个税起征点对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者造成事实上的逆向调节,而利息税的开征也降低和影响了居民正常的财产收入;另一方面,高收入者既可以利用收入申报和征管中的漏洞大肆偷税漏税,也可以通过财产的代际转移等手段逃脱税收监管。遗产税等财产调节税的缺位既造成税源的大量流失,也使得当前的贫富财产差距逐步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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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和谐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
1、规范垄断行业分配秩序。一方面,要通过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领域,引入竞争。对于已经初步拆分、引入竞争的电力、电信、民航部门要引入新的竞争,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约束和规范。对还没有进行实质性改革的铁道、金融、公用事业单位等,要加快改革步伐,积极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上采取措施,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垄断企业的权益得到保障,防止国有资产不正常流失。
2、继续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①要健全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逐步使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工作的同一职务、同一级别的公务员工资大体相当。对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务员要通过提高津贴标准、扩大实施范围给以补偿,扭转工资的逆向调节问题。 ②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有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对国家举办的从事公益活动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对盈利性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管理,实行企业工资管理制度。
3、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①加大税收监控力度,加强对个人收入监测。完善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奠定基础。②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相关法律,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要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划定, 对其进行严密监控, 对偷逃税者进行严惩。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 积极建立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等。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一项保障社会成员生活条件的措施,也是一项公正合理的分配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保证。因此,要防止收入差距扩大,建设和谐社会,就不能遗忘“弱势群体”这个角落。要尽快建构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立真正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着手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各类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②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改革社会保险费的差额征缴机制,全面推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并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③全面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不再委托企业发放,从体制上杜绝拖欠养老金现象的发生。④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逐步将城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⑤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途径,妥善解决农转非人口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5、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转移支付的依据科学合理,这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我国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时,应以科学的“因素法”为依据,逐步改变“基数法”,针对各地人口、经济和具体情况全面分析,建立合理的量化模型,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排除转移支付过程中的随意性。在标准支出的测算上,除了继续完善既有的地区差异系数外,还应当考虑运输距离、人口密度、少数民族人口数等地区差异因素,建立一整套反映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的指标体系。对于西部不同困难程度的地区,在补助系数上应当有所区别,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不能充分弥补下级财政收支缺口时,按照各地的财政困难程度分档确定财政补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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