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总结了德国在跨国公司“引进来”和“走出去”管理方面积累的诸多经验,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际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态势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吸引境外跨国公司“走进来”的政策与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 “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
德国在长期促进经济迅速增长的过程中以其优良的综合投资环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日臻成熟的政府服务理念吸引了大量国际跨国集团落户,同时,德国本土也迅速涌现出一大批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德国在跨国公司的“引进来”和“走出去”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于促进我国的企业走出去发展,提升国际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跨国公司的“引进来”和“走出去”
(一)以最优的自然及人文环境为主要手段吸引跨国公司
德国政府并没有为吸引外资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德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主要靠其良好的投资环境,主要体现在高效劳动生产率(虽然德国的工资成本高,但因劳动生产率高,实际工资成本相对降低)、高素质的技术及工作人员、良好的基础设施、合理的工业结构、优美的自然环境及绝佳的地理位置(地处欧洲中心)等方面。此外,有关股权转让所得利润免税的条款也吸引境外投资者。德国政府虽然没有制定总体优惠政策,但各联邦州有各自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有效的法律措施促进本土跨国公司实现境外投资便利化
1、德国政府对本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向境外投资,原则上一视同仁,不论其投资者类型、投资方式、投资类型和投资国别,而且一般并无审批和登记等要求(敏感性行业如军事工业等例外)。投资者如向银行贷款,则由承贷行对项目进行评审。德国央行汇总统计所有通过银行汇出资金的数据(时间、数额及用途)。
2、德国政府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签订投资促进与保护双边协议来保障德国企业在国外的经济利益。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投资者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资本和盈利的自由汇出;法律手段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投资者与所在国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国际仲裁法庭解决。德国已和12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协议。另一方面,德国政府对德国企业在国外的政治风险予以担保,担保的投资有股份、公司股东以股东形式的借贷、给境外分公司配置的资本(调拨资本)。除担保本金外、每年可以对股份和以股份形式的借贷的盈利担保达100%。担保期一般为15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20年,担保期满后可以续延,每次最多5年。
3、德国政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标准和经合组织制定的对跨国公司的指导原则,对跨国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是雇工、环保、竞争手段和纳税;德国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德国的跨国公司,特别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境外资本运作起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并定期向联邦财政部提交报告:联邦卡特尔局与欧盟卡特尔局合作对德国公司超过一定限度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以防止产生市场垄断,包括区域性的垄断。
(三)政府各部门发挥联合服务效应,并借助社会中介为跨国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多年来,德国财政部、经济劳动合作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致力于建立科学、高效、透明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跨国公司提供投资国家的法律政策、投资环境分析、市场和风险咨询等,并委托律师行、会计师行及各类专业调查公司协助跨国企业做详细的市场调查,使跨国企业能够“有备而来”、“有备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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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态势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球500强跨国公司已有450多家在华进行了投资并设立了分支机构。与此同时,我国提出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民储蓄呈较高水平,国家外汇储备充足,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这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涉外经济的“引进来”与“走出去”尚处于不均衡的状态。
(一)外资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策略和资金运营动向分析
伴随着投资总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在华的外资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和资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1、从以前经营单一业务转向对业务经营及管理进行全面的优化组合。主要表现在:(1)注重产业链的整体构建,以增强产业的辐射能力和集团的控制能力,从原来单一的制造活动向现在的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包括投资研发、采购、销售、服务等环节;(2)注重核心业务发展,实行非核心业务外包、核心业务内聚的经营战略;(3)经营管理日益集中化,许多跨国公司在调整经营战略的同时,也对经营管理和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实行投资管理一体化,如建立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资金运营中心,以便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
2、从“绿地投资”为主转向“绿地投资”和股权并购相结合。外资跨国公司经历了在我国市场的调整和巩固阶段之后,就进入了扩张阶段,收购与兼并将成为未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一个战略性方向。在华外资跨国公司一方面加大绿地投资,另一方面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并购活动。当前除对一些高科技、高附加值的行业加大并购投资外,房地产投资方面,不少跨国公司将投资的目标锁定在具备丰富土地资源的项目。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不仅实现了快速扩张,而且获得了大量的人民币资产,还巩固了在中国的市场基础。
3、向高附加值和外部性强的行业转移,尤其是加大了对金融业和零售商业的投资。目前跨国公司以多种形式进入我国金融业。外资银行加大了金融业高附加值业务的投入,如零售银行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代客理财业务等,同时与中资银行在高端客户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国际零售业巨头也纷纷加大了来华的步伐,外资连锁商店如雨后春笋一样,在各大中城市出现。跨国公司正从更深层次上渗透到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4、跨国公司进出口融资非均衡分配现象日渐突出。虽然跨国公司扩大了在华融资比例,但在融资分配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进口融资多选定在中资银行,出口融资多选定在境外银行,解释这种行为跨国公司有很多的理由。这样的安排,不仅不利于中资银行的风险控制,而且不利于监管资本的恶性外逃:在经济振荡时,会加剧经济波动的幅度和对经济的破坏力。
5、关联交易大增,交易方式复杂。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关联交易已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实现资金跨境流动的主要渠道,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尤其是以转移利润、逃避税收、规避外汇管理、转移境内资产、进行变相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关联交易值得我国各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二)中资企业“走出去”投资策略和资金运营分析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走向海外,而且投资规模日益扩大。从原来的贸易型逐渐转为生产型,从绿地投资转向绿地投资和股权并购相结合,投资领域从家电行业为主逐渐转向石油、矿山等战略资源。但是其资金管理模式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国内融资、分散管理的模式上,这种模式目前来看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
1、融资渠道不够畅通成为企业发展境外投资的重要瓶颈。目前我国跨国公司在境外由于多种原因,还很难获得境外的充分融资。境内母公司虽然可以从境内银行获得融资,但是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无论是将国内资金汇出境外,还是国内银行担保在境外的银行融资,都需要比较复杂的审批手续,因而从数量上和时间上很难满足境外公司的融资需求。
2、集团内外汇资金内部运作限制条件苛刻,使跨国企业很难真正实现外汇资金的集约化管理。现行法规已允许中资跨国公司将境外闲置外汇资金在成员公司间运作,使境外子公司之间多了一条融资渠道,但规定的“门槛”太高,限制条件苛刻,多数企业集团不能达到规定条件。
三、几点启示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资本,劳动力的教育程度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要达到德国的水平尚需时日。虽然我国和德国在经济制度、法律体系、货币政策及汇率机制等方面有着太多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德国对经济主体的先进管理经验及理念带给我们的启示。我们认为,无论是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还是吸引境外跨国公司“走进来”,我们的政策尚有很多地方值得完善。
(一)加快涉外经济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及完善工作
在过去的数十年,影响全球资本流动最重要的因素是制度的质量和法律体系起源。德国在涉外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制定和出台了相当全面而严谨的法律配套制度,比如对境外投资的保护性制度和措施、对跨国公司在境外的经营活动进行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对跨国公司的境内外并购交易所设定的限制性条款等。而我国在涉外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相应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配套制度建设方面仍有相当的距离。比如,中国股市正日渐成为世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很多在华跨国公司也把能进入中国股市作为经营的目标之一,他们或者直接上市,或者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间接上市,而目前我国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还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很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竞争格局。我国监管部门当前必须考虑在鼓励境外跨国公司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同时,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外资公司的资格和规模等进行必要的管理,在政策规定中,既要体现外资跨国公司与境内中资公司的公平待遇,又要防止出现垄断行为或敌意并购行为。
因此,我们需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提高政策透明度,降低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交易成本,同时也为国内中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及在国际市场进行并购交易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各个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机制
德国在跨部门合作方面堪称典范,而且在政府颁布的法律中有明确而清晰的界定,无论是在统计数据共享、现场检查合作、共同制定政策、处理重大事件的意见交换等方面都有很清楚的合作要求,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我国在这方面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合作效率仍有待提高。因此,要下大力气完善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监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使跨国公司方方面面的行为同时进入各部门的视野,加强联合分析工作,对“走出去”的企业要实行各部门认同的“一揽子”鼓励和保护政策,对“引进来”的企业也要实行相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对异常的跨境关联交易要联合进行跟踪、联合打击,提高联合执法效力。
(三)全面注重引进外资的质量和综合效益的评估,加快实现利用外资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增长型转变
德国在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并不是大量的土地及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而是以过硬的劳动力素质、严谨的工作作风而产生的高效的劳动生产率吸引了很多国际跨国企业进驻,尤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德国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先驱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及条例,德政府一直将环保因素指标列为引进外资的核心指标之一,并规定了很多细项,考核这一指标的工作程序也很复杂而严格。对比我国的情况,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外国直接投资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造大量的社会就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总结其中的教训也不少,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采取竞相压低土地价格、劳动力价格的方式吸引外资,有的地方甚至默认税款流失。在环境保护方面也睁只眼闭只眼,绿色GDP在某些地方只是在走过场。此外,长期以来大量初级加工制造业的引进导致大量加工产品的出口,造成近几年来进出口贸易的持续大额顺差,影响了国内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也引发了一些后遗症。因此,我们在继续坚持利用外资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其核心质量和综合效益,应适时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引进及保留高端制造业的同时,应加快建立国际服务外包生产基地,提升出口产业结构;应进一步完善跨国公司投资的行业和地区的统一规划,推动经济协调、和谐发展。
(四)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
德国在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上没有任何行政审批或登记要求,手续相当简便,只是由德国中央银行对所有境内汇出数据进行全面统计即可。我国尚处于资本管制阶段,但有些环节仍有简化的必要和空间。比如,在中资企业集团“走出去”方面,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放宽集团内外汇资金内部运作条件,降低“门槛”,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简化企业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改革现行境外账户管理办法,可考虑将开立境外账户事前审批制为事后备案制,允许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联营体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手段,完善境外投资统计监测系统,提升监管手段和监管效率;尽快制定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企业在境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护。
(五)大力倡导和鼓励中资银行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德国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通常是紧跟着企业“走出去”,甚至是不计成本地纳入其全球一体化运作平台考虑,德国政府也很支持。而我国的银行这些年来因诸多原因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的确落后了,国家在战略层面也还没有相关的鼓励政策,有些银行出于成本效益因素的考虑根本不愿意在中资企业较少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使得中资企业在境外融资相当困难。因此,有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使中资银行能够减少“走出去”的顾虑。目前,中资银行可考虑在以下几方面提供配套服务:提供有效的征信服务以减少企业境外投资的盲目性;提供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供诸如卖方信贷等融资业务;到境外中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便利企业在当地得到融资和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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