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英
我国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涉及的面较广。按有关部门规定,凡是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内容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等生活福利设施等,均属于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管理范围。本文着重介绍这个方面的内容。
一、计划经济时期特定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管理模式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借鉴前苏联基本建设工作的经验。我国建立了主要以增加投资,新建项目,扩大生产场所来扩大生产规模的经济增长方式。国家集中财力用于建设新项目。购买新设备,并严格划分生产资金与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分别管理,严禁互相挪用。与此相适应,财政部对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管理,采取了特定的模式和做法。
——“先立项,建成后再交”。195t年政务院颁发《预决算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建设工程,须于竣工后两个月内编制全部决算送审。1952年中财委要求:建设单位每项工程竣工时依照技术设计会同专业银行验收,全部工程完竣或告一段落,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开始使用时,作总的正式验收交接。编制工程决算,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转为固定资产。这些规定和要求,明确我国建设项目采取“先立项,建成后再移交”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作为两个预算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按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拨款制度和财政预算缴拨款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这个“特殊产品”进行经济核算;项目建成验收、竣工决算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将基本建设拨款转为国家投资;固定资产移交生产使用或运营单位.建设单位随即撤消。
——设置预算收支科目,核算基本建设预算拨款。按照“上交下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的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务收支业务,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按经济内容和支出性质分类,设置了“经济建设费”类级科目,分行业和部门设置了基本建设拨款“款”级科目。国家总预算会计——基本建设拨款会计科目中,设置了各种与财政发生“上交下拨”关系的科目,各级建设银行按照基本建设拨款“款”级预算科目为所在地建设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管理和监督拨付基本建设拨款。直到1971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改为按支出用途分类后,原“经济建设费” 类级科目中的基本建设拨款“款”级科目才升格为“类”级科目,并和工交商事业费类共同作为生产性支出科目,在国家预算支出中直观地反映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的关系。
——实行“上交下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基本建设投资实行“上交下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盈亏缴补按照收支两条线“上交下拨”。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所有基本建设款项收支,均需通过专业银行监督拨付。企业、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材料的转出、转入、调拨、变卖、报废等,都要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或财政部门批准;设备、材料处理的变价收入要上交财政;建设单位动员内部资源的结余资金要抵顶国家财政拨款;建设项目验收前试生产收入要按规定上交财政;企业按照计划向财政上交利润;亏损由财政拨款弥补。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要反映上交财政与财政下拨款项的情况,年度决算报告按财政部的规定编报,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制定《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借鉴前苏联“经济内容分类”的方法,我国按工业、交通、铁路、邮电、贸易、农林六大业别制定了统一会计科目。凡是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工业、交通、铁路、邮电、贸易、农林六大“基层企业” 或建设单位,分别按基本业务部分和基本建设部分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基本业务部分执行国营工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基本建设部分统一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适应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后生产与基本建设分别管理的要求,1952年12月,财政部制定了我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论文检测天使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套独立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国营建设单位统一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1953年11月,财政部又制定了我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论文检测天使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基本建设会计法规——《国营建设单位统一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1971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从按支出性质按支出用途分类后,国营建设单位统称为基本建设单位,统一核算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业务。1972年10月,财政部颁发试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1978年11月,财政部重新制定了《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中的部分会计科目作了补充说明。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投融资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改革的要求,财政部于1983年9月,制定了《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6年12月,财政部又修改重印了《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部于1995年修改重印的,执行以来虽多次作过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发布了一些补充规定,但主要内容和报表体系没有重大改变。由于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中许多政策和账务处理都需要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的规定设定,财政、财务制度变动频繁,因此。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也经常不断修订、补充。几乎是财政、财务管理的每一项变动,都要拟定或修订会计处理办法。
——专业银行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到1954年,基本建设投资对象涉及30多个部门,建设单位近万个。为此,财政部委托交通银行制定了《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从审核工程预算、查阅各单位账册单据及工程图表,对材料、物资开展核定备料金定额、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的拨款监督管理。1954年3月,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共110条),成为建国后我国最早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不得互相挪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只能在计划、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列支基本建设费用,核算建设成本。建设银行成立后,政务院要求建设银行推行经济核算,降低工程成本.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建设银行在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结算业务、监督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并进行检查监督的基础上,陆续开展了审查建设项目建设预算、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进度审查结算后付款、调剂处理积压器材、动员内部资源、年度决算审查、核实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审查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工作。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论文检测天使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改革
我国的经营性建设项目一直实行“先有项目,后有企业”的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只能在国家计划、制度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设期间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项目建成交付生产使用后,由国营企业按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和折旧率计算折旧,提取折旧基金,上交财政。因此,国营企业、建设单位要分别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核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是建设期间工程报废、固定资产变卖、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或财政部门批准,变价收入要作为基本建设收入上交财政。在会计处理上,建设单位会计通过“应诺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作为核销处理;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清理的各项业务,则通过建设单位会计作“转出投资”处理,均不计入建设成本,而是采用核销办法直接冲销投资来源。三是建设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建设期内发生的,计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项目建成交付生产使用后,连同本息移交生产使用单位。这种做法,把利息支出与筹集费用的借款本金混在一起,使利息得不到及时处理,形成挂账。执行结果,不少企业出现了借款越还越多的不正常情况。
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部长令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并从1993年7月1日正式付诸实施。随后,财政部又陆续制订发布了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农业、商品流通、旅游饮食服务、金融保险、电影新闻出版、施工、房地产企业十大分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涉及到投资体制和基本建设财务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建立资本金制度。体现资本保全的原则,保障所有者权益。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以及所有者的责权利等方面所作的规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建设格局,从客观上要求尽快明确产权关系。实行资本保全的原则。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计提折旧不能随意增减资本金。资本金可以通过吸收货币资金的投资,也可以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的投资。企业筹集到资本金后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实行基建财务和生产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在传统体制下,“先立项,后有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基本建设是截然分开的,基本建设财务与生产财务也是截然分开进行的。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没有体现,不利于企业投资自主权,更不利于强化企业投资管理责任和风险,不符合资本保全的原则。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将基建和生产作为一个统一的核算单位,将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和核算的内容纳入企业统一管理、核算,即:企业不论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所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都纳入到企业在建工程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这一改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有利于资本金制度的实施。
——规范了会计六大要素的计量和确认。按照老制度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作为核销处理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这不仅使固定资产价值减少一块,计价不准确,也使固定资产折旧少提了一部分,固定资产价值补偿不完整。另外,在基建交付使用时通过“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科目,有一大笔资金要核销或转出,也有悖于会计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计量和确认。
1993年7月,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共同下发了《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对不符合“两则,两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两则、两制”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划定执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范围。
——界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单位。(1)经批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建设单位,应自批准建设起,按照项目的行业性质,相应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2)1993年以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的性质,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建设单位,相应执行新的分行业财务制度。(3)建设过程中已具备并轨条件的在建项目,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按行业性质,相应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界定执行现行各项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1)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的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尚不具备并轨条件的建设单位继续适用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1)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等核销处理。将现行作为核销处理的支出如“报废工程损失”、“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等支出分别计入交付使用资产。(2)取消“转出投资”处理。将现行投资中“移交主办单位投资”“拨付统建单位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归属本单位,通过“应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核算。(3)增加“递延资产”财务处理。对现行作为核销处理的“生产职工培训费”、“非常损失”等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递延资产处理。(4)增加“无形资产”财务处理。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5)以上财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均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6)以上修改内容涉及建设单位会计相应取消9个科目,增加5个科目,调整3个科目。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三个科目涉及的23类费用,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分别计入建设项目成本或作为“递延资产”移交生产使用单位。
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第二次改革
1993年财政部以部长令公布了“两则”、“两制”,确立了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财务会计的政策、原则和方法,为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确定了方向和内容。1996年10月,财政部又以第8号部长令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财政部再次以第9号部长令发布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发布的这三个重要法规性文件,对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应该说,这三个重大改革改变了我国建设领域长期实行的将一个项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分离成建设和接收使用两个财务会计核算主体的作法,从多主体核算合并为一个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即基本建设与生产经营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并轨。但是,直到今天我国仍在使用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原因是:
——目前按照建设单位管理的建设项目数量非常大。据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汇总数据显示:1994年度全国汇总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有11.2万个,资金总规模1.1万亿元;而到了2004年,按同口径汇总的建设单位达到14.48万个,资金总规模超过了3.8万亿元。目前每年在建的国有建设单位都超过十多万个,在建资金超过10多万亿元。如此大规模的在建资金中,国家财政性的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和政府性基金规模巨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许多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期间基本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任务是管理和控制建设成本。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作为一项专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建设成本的管理核算是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不仅能够体现建设期间以建设成本管理为重点的要求,而且对于加强经济核算、提高投资效益、实施宏观调控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即“两则”、“两制”对建设成本的管理原则性较强。以“在建工程”来反映投入项目建设的资产价值在建设期间。特别是对建设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还不能解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无论是对建设成本的形成过程还是建设成本的构成结构,都难以进行全面完整的考核,不利于准确确定企业的资本性支出,考核企业实际经营成果,而且可能造成企业随意调节盈亏,造成不平等竞争等。在1993年以来基建与生产经营接轨试点中,已尝试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对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作必要的补充,以便接轨之后也能保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弱化。
——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仍然没有根本政变。仍然实行“先有项目,后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即先立项搞基本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再开始生产经营,这种管理体制客观上也需要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保持相对独立。从财务会计核算的角度出发,基本建设作为一项客观存在的活动,不仅有经营性项目,而且有非经营性项目,即不仅涉及企业财务制度,而且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从经营性项目范围来看,基本建设活动又存在于各个行业之中,具有跨行业综合性的特点,非经营性项目同样具备这样的特点。这表明。从深化改革的要求看,将目前的基本建设同生产经营或行政事业单位合并为一个财务会计核算主体的改革将是涉及面很广的综合性工作,应按照各方面改革的进程配套进行、逐步积极过渡。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改革需要投资、建设等部门的配套改革。基本建设投资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扩大再生产、推进技术进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具有十分重大的责任。基本建设本身具有的涉及面广大、综合性和技术经济性强等特点,对计划审批、资金管理、建设施工等投资,建设等部门配套改革的要求比较高。仅靠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改革难以打破我国五十多年建立起来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模式。同时,由于制度改革不配套等原因,相当一部分经批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建设单位和一部分已经批准基本建设和生产财务并轨的企业,虽然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和法人责任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只能仍然按照“先建设,建成竣工后再交付使用”的两阶段管理模式分别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明显落后于改革的发展和管理的要求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结合财政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改革,财政部在1998年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中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财务处理方法作了进一步改革,使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更加符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改革内容有:
——区别经营性建设项目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形成不同的财务体系。新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明确将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的财务管理区分开,对非经营性项目的一些财务处理,充分注意吸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成果。形成了生产经营性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两个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体系。
——满足宏观调控的要求,突出资金源头控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等宏观调控要求密切相关,在改革中结合了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注意财务制度对考核投资的作用。为此,突出了资金源头控制的要求,保持项目从资金来源上的完整性,改变报账式财务的模式,使财务制度对无论何种资金投入建设单位(项目),都能作为整体反映,以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搞项目建设的格局,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混合经济的要求;适应完整地反映和调控建设项目资金源头的要求。
——从制度体系上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出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目标是降低建设成本和提高投资效益。二是明确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即在现行投资体制下,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既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企业。三是突出了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从管理内容上覆盖和贯穿了基本建设全过程,即筹资、概算控制、预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等全过程管理。
——明确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为了切实保证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投资、自负盈亏的自主权.同时又有利于发挥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作用。明确了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的关系:一是规定了哪些活动必须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即应包括基本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财务活动;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这样规定不仅所有的建设单位都明确哪些活动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也为财政部门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
——恢复核销投资与转出投资。1993年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改革中,为了体现资本保全的原则,取消了原建设单位财务中“两个核销、一个转出”的财务处理。但由于基本建设财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不仅包括经营性项目,还包括非经营性项目。不同性质的项目财务处理应有所区别,不能“一刀切”。近几年的实践中,许多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一些特殊性质的支出无法进行财务处理,如航道清淤、江河清障、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购买有使用权无产权的统建住房等支出,只能在每年的财务决算中挂账。形成比较被动的局面。为此,在坚持资本保全原则的基础上,对核销和转出的处理,作更加科学的规范:(1)将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区别对待,对经营性项目,继续贯彻资本保垒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对非经营性项目的一些支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即对一些作为投资安排又确实不能形成资产的。仍然按核销处理。对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投资,作转出投资处理。(3)对经营性项目发生统建住房以及专用设施投资,财务上不硬性规定产权归属,只规定要明确界定产权关系,并在财务上坚持资本保全原则。(4)不仅要规定资产转出方的财务处理,而且要规定资产受让方的财务处理。对企业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和负债处理,行政事业单作收入处理。
四、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第三次改革
2000年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近2000亿元(含国债),加上政府性基金和各级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投资,政府投资规模越来越大。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财政部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经济建设司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制定和解释,部门预算管理司负责分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作为财政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对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行为的规范和加强管理,成为基本建设财务改革的重点,非国有建设单位和不涉及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再是财政监督的重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由财政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和用款单位账户。在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过程中,中央各部门、地方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同志及部分项目单位多次反映有关问题,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希望尽快对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2001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财政部对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现行基建财务制度中的部分审批事项,如建设单位管理费、待核销投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等项财务审批,由财政部审批改为建设单位按财务制度执行,主管部门审批监管。同时,对涉及建设项目建设期间资本金筹集、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建设单位工资成本核算、建设期间存款利息处理、结余资金处理、工程报废等问题分别进行财务规范,以利于建设单位加强财务核算,更准确地反映项目建设成本。适应新形势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2002年,财政部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主要调整修改内容如下: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适用范围。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适用范围界定为: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根据国务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为此,财政部明确了经营性项目资本金的来源和适用范围,同时明确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改革投资包干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主要以国家投资为主,往往是包盈不包亏,超出包干部分的投资一般仍是通过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解决。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要求。财政部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下来的投资包干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对基本建设财务中有关投资包干的内容予以取消。对制度改革前已经实行了投资包干办法的项目,在批复竣工决算时再逐项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的处理。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规定进行处理。为鼓励建设单位降低建设成本,加强政府投资的管理。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干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q内上交财政。
——调整修改的其他内容。现行制度中的包干结余、施工机构转移赞、投资方向调节税、概(预)算审查费等项支出在实际中已不适用,在修订时予以取消。增加了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核算内容。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作增加工程成本处理。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1)待核销基建支出。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支出每年国家安排大量的建设资金,一般作为补助资金发放。不形成资产。在财务处理上,这两类资金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内容包括: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对基建财务制度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待核销基建支出财政部不再审批,改为建设单位按财务制度执行,由主管部门审批监管。(2)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形式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审批一直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一个难点。由于各行业、鲁地区标准差异较大,甚至同一行业,同一地区的不同项目间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给财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管理费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另外,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比较混乱,普遍存在超支现象。为了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降低建设成本.根据财政部对基建财务制度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财政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财政部不再审批,改为建设单位按财务制度执行。特殊情况需超出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竣工决算的批复。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保留了此项审批。为督促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了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时限、报批程序、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权限。属于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作者系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助理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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