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的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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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政府会计考察团

    一、希腊政府与财政管理概况

    希腊1829年摆脱土耳其统治,成为独立国家。现行宪法自1975年开始生效,确立了议会下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三权分立”体制。1981年,希腊加入欧盟。希腊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全国分为13个地区,共有52个县区,包括900个市和130个社区。地区设有地区议会,由地区总秘书代表政府负责本地区的规划发展。希腊地方政府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与社区当局,负责地方供水与排水系统、地方道路、桥梁建设,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但税收开征权受限,收入由中央政府根据人口提供直接补助;另一类是自治县,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县长、县议会和县委员会,财政、经济与文化发展上都实行自治。两类地方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都直接向内务部部长报告。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二、希腊的政府会计管理机构设置

    希腊经济与财政部是主管希腊全国政府会计管理工作的部门。这一部门由原经济部、财政部合并而成,至今仍两地办公,人员、工作都相对独立。希腊经济与财政部中负责政府会计管理工作的是国家总会计办公室,下设三个理事会:国库与预算理事会、工资与养老理事会、财政审计与监管理事会。国家总会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政府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进行政府会计账务记录和监督;编制政府年度预算产出报告以及资产负债表、公共支出审计;对公共债务进行监督与管理;为政府贷款人提供协议贷款;制定公务员工资标准并监督执行;提供政府养老金贷款。其中,财政审计与监管理事会在各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各县区都派驻有财政审计办公室,负责对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事前内部审计,督促各部门、各县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希腊审计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审计署,隶属于司法部,是希腊最高公共财务法院,主要负责希腊各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政府及地方政府。审计法院在全国52个县区都设立了分支机构。按照“三权分立”体制,希腊审计法院属于司法体系(希腊司法体系包括民事与刑事法院、行政管理法院以及审计法院三部分)。审计法院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议会和政府的管理。审计法院由院长、8位副院长、26位主审官及89位法官组成,院长和副院长由内阁根据司法部提名任命。按照经议会批准的审计准则,审计法院独立行使对各部门的外部审计权。
    希腊的《中央政府预算基本法》,是规范希腊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专门法律。1995年的第2362号法令,对基本法进行了一些调整,对政府会计程序进行了调整。希腊1969年第321号《公共会计法》,明确了各部门应遵循的政府会计处理原则以及工作规范,是希腊公共会计领域的另一重要法律。根据《公共会计法》的要求,部门预算支出应当详细进行报告,公共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三、希腊的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

    目前,希腊中央政府会计核算仍以现金制为基础,收入和费用均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进行会计核算。近几年,希腊经济与财政部也开始研究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问题。2003年,希腊财政部与雅典经济大学联合组织了权责发生制课题研究,目前尚在进行中。研究结论认为,采用权责发生制有助于更好地反映政府管理信息,督促部门加强公共资金管理;但关键是要首先得到来自政治层面的支持与首肯。目前,希腊中央政府尚未准备采用权责发牛制,相关研究还会继续。财政部的国家总会计办公室考虑,如采用权责发生制,首先披露政府负债,在此基础上,核算与披露政府资产;改革初期考虑同时并行现金收付制和权责发生制两套账表。
    在地方政府层面,目前希腊已有部分地方政府开始采用权责发生制。1997年,部分地方政府开始对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采用权责发生制。1999年的第315号法令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应用权责发生制,但是否实施以及在哪些领域实施,由地方议会批准。目前希腊主要大城市都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乡村城市目前不要求采用。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领域包括地方政府、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法律实体。所有地方政府部门应用的会计科目与中央政府相同,保证将来可按权责发生制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务信息进行汇总。

    四、希腊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每年年底,希腊财政部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与资产负债表。财政部至少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年内,将上述报表提交议会。根据宪法规定,财政部向议会提交的报表后面,应附有审计法院的独立审计意见,说明财政部提交的上述报告是正确的。财政部的报告由议尝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经全体大会批准通过。

    五、希腊的财务报告审计制度

    审计法院负责希腊政府公共部门的审计工作。根据希腊1887年法令以及1975年《宪法》规定,审计法院有权对各级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其他法律实体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实施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审计法院的职责包括四部分:财务审计、对外报告、咨询服务以及司法权。审计法院在审计准则的约束下,开展各项工作。2004年,审计署对中央政府550份财务报告(包括部门、机构以及其他报告主体)出示了独立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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