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贞强
笔者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中遇到一些业务性问题,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处理办法,现谈谈个人的观点,供商榷。
一、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的问题
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资金支付后,因某种原因又退回到零余额账户的情形。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规定,正常情况下,零余额账户的余额应为零,当发牛支付资金退回后,必然导致零余额账户产生正数余额。从理论上讲,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后发生退回的款,应原渠道退回到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由于资金退回国库手续繁琐,目前各地的做法还不够统一:有的采用设置专户的办法,将退回资金集中到专户;有的采用另行开具支票直接转账汇出或提取现金的办法;有的甚至由预算单位自行处理,财政部门不去监管。笔者认为,只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在支付的当年度发生退回,不管是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还是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也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资金退回(包括预算单位多余现金缴存银行),都应及时将资金从零余额账户退回到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后,当年度发生退回的,退回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的具体做法是: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发生退回时,由预算单位填写红字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回时,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送财政部门受理审核。代理银行依据审核后的红字《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负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冲抵当日向人民银行应清算财政资金的数额。当日退回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数额大于向人民银行应清算的授权支付资金数额时,代理银行应于资金清算当日,按退回资金大于应清算资金的数额,办理向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划转资金的手续;当日退回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数额大于向人民银行应清算的直接支付资金数额时,应于资金清算当日,按退回资金大于应清算资金的数额,办理向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划转资金的手续。退回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代理银行也可以采用不冲抵应清算资金的办法,直接退回到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已支付资金退回国库后,预算单位应依据相关单据,作红字的会计分录,冲销已作的账务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财政部门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代理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是分属于两个部门的不同应用软件,其网络互不相连。这样,零余额账户就分存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代理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对于代理银行来说,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其他基本结算账户并无实质区别,不经过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同样可以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的收付业务。因此,财政部门需要通过代理银行的相关查询系统,随时了解零亲额账户的收付情况,监督代理银行及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零余额账户,发现已支付资金退回的,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二、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问题
财政供给的人员工资,一般均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按照现有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的要求,财政直接支付所生成的支付令和需要打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必须按基层预算单位,分不同预算科目、预算项目处理。每月发放工资时,财政部门打印并传递给代理银行的有关工资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一般地市至少也有数百份,省级多则数千份。财政统发工资业务如此大量的凭证,既增加相关部门的工作量,容易出现差错,也加大了支付成本,造成资金的浪费。笔者在实践中,分析工资统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特点,依据收款人(代理银行)的不同,将相同收款人的支付令付款金额汇总在一张《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上,在该汇总《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下附有清单,清单上列明每一笔被汇总支付令的具体信息。这样,发放工资的数百、数千份《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信息,就可以集中到几份汇总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清单上。这种做法,能够满足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需要;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大大降低行政成本。
但是,这种简化操作的做法,目前仅届变通性的做法。如果推广,还需要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国库支付凭证的样式,增设《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调整有关对支付凭证的要求,同时,要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进行升级。增加相关信息的输出功能,提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技术支撑力度。
三、预算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
目前,各地对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划分标准不尽相同。按照现行核算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仅对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进行会计核算,而财政部门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预算单位不作账务处理,只登记备查资料。事实上,财政部门批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与下达授权支付额度一样,均属预算单位可使用的资金限额,资金性质并无区别。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预算单位到财政部门查询计划结余额,尤其是预算单位不作账务处理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比重会逐步扩大,笔者认为,应将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不能仅采用登记备查资料的方式。其会计核算办法可作如下设计:增加资产类(资金占用类)科目——“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该科目借方登记财政部门已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贷方登记预算单位已使用的计划和年底冲销结余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借方余额表示已批复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一)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建设单位: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二)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等原始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等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建设单位: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按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财库[2004]190号)的要求,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作如下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已批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将已批复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的结余数,全部结转到“财政应返还额度”账户内,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三)下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结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时,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作者单住:安徽省淮北市财政局
相关文章:
对CAD/CAM在企业中的发展前景的研究04-26
现在矿山企业建设的思考04-26
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及策略04-26
把握形势转变观念增强企业青年思想政治工作04-26
企业商业标识保护模式及策略04-26
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研究04-26
企业信用缺失的治理对策04-26
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策略04-26
浅析竞争情报在企业战略实施中的作用04-26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是企业道德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