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改革研究

时间:2024-04-26 10:42:3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会计改革研究》课题组

    一、对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分析

    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经历1997年的改革后,在会计分类、会计语言、会计要素、会计核算内容、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报表等问题上已经显示出了积极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新局面。但局限于为预算管理服务的特点,一直未改变。
    我国的预算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在国外称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政府会计体系,也就是未能建立全面反映政府经济资源、现时义务和业务活动全貌的会计体系。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特别是财政总预算会计,既类似于政府财务会计,又不同于政府财务会计。说类似于政府财务会计,主要体现在:财政总预算会计既反映了政府预算执行的宴际情况和结果的信息,也反映了与当期预算执行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比如政府在执行收支预算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等。说不同于政府财务会计,就是财政总预算会计只反映当期预算执行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状况。并没有从连续、全面、系统、完整的角度反映预算收支对政府财务活动情况及财务状况产生的当期影响及连续影响。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现行预算会计制度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不能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会计制度滞后于会计实务的情况越来越突出。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建立公共财政,实行部门预算,建立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等,都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些改革措施,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过去的“切蛋糕”、重分配,向事先的部门预算、事中的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以及事后的监督管理与追踪问效转变。各级财政部门也顺应公共管理需要,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体制。
    公共财政的基本理念是:政府财政应当侧重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公共服务),如社会保障、科学教育、卫生保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规范、公平、稳定的竞争环境。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要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财政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考察部门预算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效果,考察政府采购成本的公允性,对财政资会的使用实施有效的监控等,都需要相应的政府会计信息作支撑。与此同时,政府出于向纳税人、国债购买者和投资者提供有用信息的需要(如纳税人对于政府资产管理的关注,国债购买者和投资者对于政府债务结构和偿债能力的关注等),出于监控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加强政府自身资产和负债管理的需要,也需要有相应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和财务报告制度。
    从西方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一般都有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财务管理法规等相配套,我国也不应例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新兴经济国家正在改革它们的公共支出管理体系,但“这些国家已经面临着一个持续的压力,即需要更加完整的会计信息,这需要改革其会计体系”。
    (二)不能从财务的角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只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不能提供整个一级政府的营运业绩和财务受托责任的会计信息。比如各级政府代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管理应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财务活动。这些国有资产犹如企业对外投资一样,必须将原始投资及未分配的留存收益等作为企业的产权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然而,我国的预算会计恰恰遗漏了这个重要的政府财务活动内容。
    (三)现行会计制度在防范财政负债风险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财政负债核算的范围过窄。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负债是一级财政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预算举借的债务等”。从定义理解,只要是财政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就是财政负债,它既应包括直接负债,还应包括或有负债。根据我国政府财政目前承担债务责任的实际情况,直接负债和或自负债可归纳为:直接显性负债(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和政府借款等)、直接隐性负债(主要包括政府欠发工资、社会保障支出的缺口、国有粮食企业的亏损挂账等)、或有直接负债(主要包括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政府未决诉讼等)和或有隐性负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潜亏,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农村信用社、供销社系统以及农村合作基金的坏账等)。但在现行制度下,核算财政负债的会计科目有三个,即:“暂存款”、“与上级往来”、“借入款”。其中前两个科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上下级财政或财政与其他部门结算中形成的债务,在实际核算过程或者转为一级财政的收入,或者由一级财政归还或退回,它们并不属于通常所探讨的财政负债的范围。“借入款”科目反映的足按照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包括中央政府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这部分负债就是通常所称的“政府债务”或“国家债务”,简称“国债”,属于直接显性负债。由此可见,现行预算会计只核算当期实际收到现金的直接显性负债,未核算当期已经发生而尚未用现金偿付的直接隐性负债,以及可能引起财政支出增加的或有负债。大量的直接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仍游离于预算会计的核算之外。
    ——财政负债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现行的预算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其中财政负债信息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和财政支出明细表反映。资产负债表通过“借入款”项目,反映截止到某一时点政府财政实际拥有的因政府借款和政府债券引起的债务本金数额。财政支出决算明细表通过“债务利息支出”科目,反映当期归还的到期债务利息数额。与财政负债的核算范围相适应,预算会计报告也只能够揭示和披露直接显性负债信息,对直接隐性负债风险和或有负债风险的状况就无法作出客观评价。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预算会计披露的财政负债规模远远低于实际存在的财政负债规模,可以预计到的财政负债风险也远远低于实际存在的财政负债风险,政府偿付债务能力和承担负债风险的压力均被低估。
    (四)不能向公众和监督部门提供更多的政府会计信息。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后,会计报表适应了国家宏观调控以及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但预算会计报告仍过于简单。
    ——现行政府预决算财务报告制度不利于人们了解政府的财务状况。目前我国政府预决算报告只是反映政府收支预决算的单一模式,缺少反映政府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的报告制度。严格说,我国各级政府至今还没有编过一份全面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
    ——会计报告内容不完整。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没有汇总反映或为总预算会计报表提供信息;国债未来的还本付息负担、社会保险基金和政府担保形式的隐性债务等,都不在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反映。
    (五)收付实现制使政府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政府预算会计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对预算收支进行会计确认。收付实现制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财务报表反映的受托责任比较狭窄,而且易于被管理当局操纵。因为管理当局可以根据其需要将收款或付款的时间从本期推迟到下期,使财务信息缺乏可靠性和前后期的一贯性。如基层税收征管机关往往以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为目标,而不积极催缴当期应交税款,造成推迟确认收入。二是不能充分反映某些政府承诺、长期决策的全部成本。如养老金、社保金等的负债成本只是在支付时体现,而不是在形成时确认,造成政府的财政义务(成本)被低估,不利于评估政府的绩效。如基层政府拖欠工资、养老金、社保金问题,在目前的预算会计中就得不到反映。三是各级财政部门无法正确处理年终结账,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经常发现预算已安排,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年无法支出而不得不作为年终结余处理,从而使年终结余出现“虚增”。
    (六)整个体系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比较研究。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的习惯做法不具有可比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继上世纪90年代发布《中央政府的财务报告》、《中央政府财务报表的要素》、《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资产的定义和确认》、《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收入的定义和确认》、《费用/支出的定义和确认》、《政府企业的业绩报告》等相关文告后,2000年5月24日又发布了8份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这些准则公告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我国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国,为了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政府会计活动,应发挥我国在国际政府会计领域的作用。

    三、对我国预算会计与管理改革的思考

    政府会计作为反映政府财务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我国政府的职能及政府财务活动的内容,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财务活动及结果,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可比的、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体系。
    (一)政府会计主体:记账主体应与报告主体适当分离。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单位或组织,包括记账(核算)主体和报告主体。在美国,由于引入了“基金理论”,政府会计的记账主体通常表现为各类“基金”。而报告主体则采用了双重视角:首先,政府作为一个整体,需要报告其政务活动和企业活动,对政府能够实际控制的财务资源的获得与使用进行报告,以评价其财务受托责任。其次,在基金层面,则以主要政务、企业基金和受托基金作为报告主体,并对那些主要的基金单独编报基金财务报告,非主要的基金则合并在一起编报基金财务报告。这一做法很好地体现了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的离合关系,满足了信息使用者依赖财务报告获取数据以对报告主体履行财务受托责任进行评估和制定决策的信息需求,值得我国借鉴。
    目前,我国的预算会计主体是每一级的预算单位。在总预算会计中,它是国家各级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它是各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于这一模式将政府预算与具体使用资金的核算割裂开来,使得预算对具体财务资源的使用缺乏控制。财政资金的统一向下拨付又助长了各单位争资金而轻效益的现象,不利于提高财务资源的使用效率。
    因此,在我国政府会计主体概念选取时,必须要从有利于实现评价财务受托责任的目标和加强政府财务资源管理、规范政府财务行为的双重角度出发,对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分别加以界定。在确定记账主体时,一方面,要确立未来基金会计模式中基金的记账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应在目前以各级预算单位作为记账主体的基础上,健全现有各种基金的核算机制,将这些基金作为记账主体。在确定报告主体时,要注意层次性,把政府会计的报告主体分为基本政府和基本政府的组成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条件成熟时,将基本政府的相关单位(如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等)以及主要基金纳入报告主体范围。
    (二)政府会计对象:应从现行的反映预算资金运动向价值运动转换。会计对象既是一个基本的会计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会计实务问题,它规定了一个会计主体或报告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范围。会计对象问题曾经在我国进行了长达30年的争论,形成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会计对象是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以及社会主义财产;另一观点则认为会计对象是指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资金运动的论点后来进一步扩展为价值运动。按照会计主体观念,会计应当反映和报告一个主体所有的资金运动或价值运动,而不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或一个方面。
    我国现行预算会计是以预算资金运动为对象,反映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由于预算是以“年度”为期间基础编制执行的,预算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重心自然就是当年预算收支情况及结果。政府会计把政府、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分别作为会计分析与财务报告主体,应当从更广的范围来研究会计对象,即其会计对象除了反映当期预算资金运动情况及结果外,还应该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整个预算资金连续的过程及积累的结果。因为,政府代表国家意志,受人民授托管理国家事务,其受托责任不仅仅局限于当期的预算收支,而应当对整个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状况承担受托责任。具体地说,包括国有资产(包括产权及收益权)管理的责任、对内对外债权债务管理的责任等。政府受托管理国有资产,代表国家或地方对外举债,那么,国有资产及政府债权债务方面的价值运动也必须作为政府会计对象。
    政府会计对象,由预算资金运动扩展为价值运动,可以更好地反映政府管理国家事务活动和履行受托责任的连续性,把预算资金运动的前因后果联系起来,提供连续、全面、系统、完整的财务信息,同时也可以分清各届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同年度的责任履行情况。特别是可以防止本届领导为政绩而大量举债,而债务由下任领导偿还的短期化行为。此外,把国有资产产权及收益权的价值运动纳入政府会计,还有利于督促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政府会计基础:引用权责发生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会计计量基础的选择是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确立新型政府会计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预算会计一直是收付实现制为主体的会计基础,仅在事业单位的部分领域和部分交易事项中可以选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但是,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转轨期的迅猛发展以及国家一体化的趋势逐步加强,财政管理领域改革的呼声不断加强,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已经越来越难以承载改革与发展所带来对政府信息不断公开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权责发生制如何在符合我国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特有环境的基础上,被合理、恰当地引人到政府会计改革领域中。
    政府会计反映政府部门的收支情况,与企业会计相比更为宏观和系统,一旦其会计基础发牛变化,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会计结果,进而带来政治、经济、社会等更深层次的影响。考虑到我国的法制不太完善,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个人诚信的征询体系尚未建立,企业或个人拖欠国家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政府预算特别是财政收入若以应征缴的税款来确认收入,势必会造成部分已安排的预算支出无法完成的情况。所以,变革政府会计基础比较稳妥的做法是由易到难、由浅及深;先小规模、小范围试点,然后再扩大和推广。为实现新旧制度的良性过渡,可以借鉴部门预算改革同时编制部门预算和传统预算两套预算的做法,分别按照两种会计基础报告政府会计结果。
    (四)政府会计报告:从现行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扩展为系统、全面的政府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报告主体对一定会计期间财务活动乃至整个主体各项活动进行系统、全面的总结和报告,典型的财务报告为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报告主体在会计年度内财务收支活动情况和结果、会计年来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并对所有各项影响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事项、影响程度情况作出说明、解释。我国各级政府至今还没有编制过一份全面、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虽然各级政府行政长官、主管财政和计划的官员在每年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议期间都分别作了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但这些报告除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情况及结果外,并没有提供更多的财务信息,特别是关于政府财务状况的信息。因此,我国现行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扩展为政府财务报告,建立和健全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使财务报告涵盖所有相关的政府财务活动内容。
    政府财务报告本身涉及很多的问题,主要是财务报告主体、财务报告组成单位和财务报告内容等问题。政府会计一般应以独立承担受托责任的主体作为报告主体,这就需要对财务报告主体按照承担受托责任的范围划分为不同层次。一般地说,立法预算限定用途和目的的每一个基金都是独立承担受托责任的会计与财务报告主体,它应当根据法律或设立基金的限定,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但同时,政府单位也是一个独立承担受托责任的会计与财务报告主体,应根据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将各种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合并成政府单位主体的财务报告。然而,不论是基金主体还是政府单位主体,都是各级政府的组成单位,它们承担有限的受托责任,所以,最终还必须将政府单位主体的财务报告进一步汇总、合并为政府主体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组成单位是指政府财务报告应由哪些单位的财务报告组成。我国各级政府的组成单位一般以预算缴拨款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作为确认标准,美国政府会计全国理事会(NCGA)在第3号政府会计准则公告《政府报告主体的界定》中。对一个政府单位是否应作为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组成单位提出了五条标准,即财务依存性(Financal Interdependency)、管理监督权(Governing Auchoriey)、管理指派(Designation of Managernent)、运营活动的重大影响力(Abilityto significantly influence operations)和财政事项的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 for fiscal matters)等。尽管具体规定不同,但都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作者认为,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组成单位应突出考虑三个问题: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论文检测天使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我国实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政治制度,各党派、人民团体与执政党荣辱与荣,共同承担各项政治任务,其部分经费由财政供给,所以,也应视为政府单位。这与西方国家执政党与在野党、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有本质的区别。第二,我国类似于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事业单位大部分是国有的,它们承担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任务,政府受托责任履行得如何与这些单位从事各项社会事业活动的情况直接相关,而且这些单位领取政府的财政补助,也应当作为政府财务报告的组成单位。第三,国有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承担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理应作为政府财务报告组成单位,西方国家也把政府的公营企业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组成单位。考虑到我国的国有企业不仅类型多、数量大,而且与其他组成单位的性质差别悬殊,不宜作为政府财务报告的组成单位。但是,国有企业及占有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中,国家享有的国有资产权益,包括产权和收益权都应纳入国有资产基金报告主体内,从而间接地构成政府财务报告的组成单位。
    财务报告内容应根据政府的财务活动、承担受托责任的情况及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加以研究。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政府财务报告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建立详细程度不同的“金字塔”(Pyrarnid)型财务报告结构,即财务报告由四个屡次构成:(1)浓缩、总括的财务报表, (2)通用财务报表(概括性合并报表),(3)按基金类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4)单个基金及账户组报表。每个层次的财务报表都附有财务报表附注,并可以单独对外报送。这值得我们借鉴。还应该指出,政府财务报告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仍然应作为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但应当补充提供立法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比较信息,同时,把我国现行的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进一步扩展为财务报告附注,使它不仅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财务报表项目和影响财务状况的相关事项也应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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