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动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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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经济人 道德人 形成动因 

  [论文摘 要]通过对合作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经济人-道德人”理论框架的界定来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动因,即通过利己主义“经济人”和利他主义“道德人”的假设来分析个体农户在市场的外部环境中由竞争逐步发展为合作联系、实现自组织化,并藉由社会资本进行内部规范和管理的过程。同时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从微观层面进行分析,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其发展提供建议和参考。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共有注册组织1 5 万多个, 成员2363万户, 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 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13.5%。业务活动范围基本涵盖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各领域,为农民增收的效果十分显著。同时由于2006年国家已正式颁布《合作社法》,在专项法律的规范和监管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特点,是散户经营向农业组织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产物。现有的理论多是从外部环境、市场化程度及国家政策等宏观方面来阐述其产生和发展过程。本文则希冀以“经济人道德人”的理论框架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动因,从而为组织效率优化、机构和制度创新提供理论依据。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的界定,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的定义:一是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由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以农户为单位,以专业大户与技术能手为骨干,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组织。[2] 二是指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实行专业化生产或经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3] 三是指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发展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比较典型的是农民专业协会。[4]四是指由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增加组织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5] 。 
  虽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界定各有不同,但总括起来,其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会,组织形式比较灵活,合作关系一般比较松散,多数是非实体性的,主要以向会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为主,这种类型的组织多是由原先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转型。二是专业合作社,在性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联合,管理和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分配以按交易量分配为主,合作关系一般比较紧密,多数是实体性的,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三是联合社或联合会,包括股份合作社在内,是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在更大范围的联合和合作[6]。 
  从其特征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非成员性或开放性。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它不一定是以地域或社区为单元的全员经济组织。从地域看,有本村内、本乡内的合作与联合,也有跨村、乡甚至县的联合,具有地域开放性;在行为主体上,有户际间的合作,也有户与集体、企业及国有单位的联合,表现出所有制上的开放性;从成员资格上看,它并非天然地成为某一合作组织成员,而是要履行加入和退出程序,身份上是开放的。二是专业合作组织的趋利性。虽然专业合作组织坚持对内服务原则,但在经营上偏重于利益较高的非农产业的生产经营合作,在生产上,倾向于家庭经营难度较大或季节性较强项目上的合作,技术上侧重于种养业中主要盈利项目的合作。三是指管理上坚持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等,体现在不触动、不打乱家庭承包制,自愿互利、入退自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平分配和民主管理;农民可以灵活地参加各种活动。 
  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看,其经历了专业化、组织化的过程。组织的结构也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那么从微观角度出发,什么因素导致了本来互为竞争关系的经营散户趋于合作,并在具体的实践中获得了较好的组织效益和个体效益呢?本文通过“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理论假设,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来具体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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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经济人”假设的分析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提出,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自利”,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动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二是理性行为,即人们在市场情况、自身处境等一定约束条件下做出的选择和判断,并寻求利益最大化;三是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会无意识的、有成效的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该假设中的“理性”是指个体行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自利,并在严格的计算成本和可能的收益后付诸行动,有很强的功利主义的色彩。 
  个体农户开展生产活动的主要驱动是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因此无论何种形式的合作组织都不能忽视这一原始动力。回顾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建国初期开展的互助合作,对于整合个体农户资源,改善极度低下的生产力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农户的经营状况产生了差异,而片面强调公有制,产权制度不明以及平均主义的利益分割机制等原因,都极大的降低农民的生产参与度,由此导致了六七十年代合作组织的变形极端发展。此时的合作组织非但没能起到整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反而挫伤了个体农户生产热情,使人均社会农产品产量明显下降。从微观角度来说,过快过强的推行合作制度,是无视农民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需求的表现。因为根据“经济人”假设,个体农民存在利己主义行为倾向。只有当成本与收益间能维持相对均衡时,理性经济人才会趋于行动。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这一状况又有了很大的改观,因为这是从制度层面上对农户利己追求给予认可。制度改革保护和肯定了个体农户的利益,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中的利己倾向,因此农户才可能并可以积极调动资源,增加成本投入,以获得更佳的收益。个体农户从利己角度出发的行为,最终促进了农业经济总量的增加和农业的整体进步。 
  进入市场经济阶段,理性的“经济人”交换自身拥有的资源,在价格机制的调节下逐渐形成了自由竞争。个体农户在利己主义的驱动下参与市场活动,其个体间的关系发展为竞争关系。但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于以往的资源配置方式,个体农户作为经营主体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自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的各种问题。对个体而言,无形中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交易成本。而自然禀赋、地理位置和农户素质等差异,又使个体农户分散经营的格局表现出效率不均等性。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冲击和信息量大大增加,农户在利己主义的趋动下会产生很多从众、跟风的行为,谷贱伤农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在市场秩序尚不完善时,个体农户间的联系加强,若仅从利己的角度出发会导致不规范竞争的行为,因为趋利避害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是可以动用各种稀缺资源,甚至会不择手段。这样就更加削弱个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交易成本增大,收益减少。因而,随着市场逐渐成熟与规范,个体农户已无法较好的应对自由竞争带来的诸多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经济人”的理性是有很大缺陷,即缺乏必要的道德约束。在这种利己主义理念的驱动下,是无法实现市场秩序的稳定、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的目标。同样,仅依靠“经济人”假设也无法解释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农户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农民合作组织的形成,这一现象可以从“道德人”假设中得到解释。 

  三、基于“道德人”假设的分析 
  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揭示了“道德人”的概念是基于人本性中利他行为的分析而提出的,其内涵同样也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他,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会在后天逐渐形成和发展利他倾向;二是理性,人的理性(包括理性计算、理性的预期合理性的自我利益的追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人的理性行为,并不自然和必然就意味着追求个人直接利益的最大化。人的自利行为是理性的,道德行为也是理性的。 [8]因此可以将传统经济学中的理性进行扩展,即利己的行为是理性的,动机上利他的行为也是理性选择;三是追求团体“利益”的最大化。利他主义追求的是他人或社会福利的改进。因此,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总是试图增进团体的利益。这个团体并不一定以组织的形式出现,通常情况下的组织只是这种团体的形式之一。 
  道德人假设弱化了理性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将道德行为同样视为理性的。这可以解释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协作和互助。合作组织的目标是整合现有资源,减少交易成本,以增进成员的收益。组织中的成员需要协调各方利益,不能仅从利己角度出发,还须从其他成员的角度进行考虑和决策。但过度的利他会使双方在交易时无法达到利益均衡点,也就不能产生真正的效益。个体农户客观上依然存在竞争,若仅从利他角度出发,主观上就会排斥并避免利己的行为倾向。这就将重蹈“人民公社”的覆辙,片面的追求“一大二公”,非但不能实现组织目标,还会使成员的利益受损。这意味着在市场交换中,纯粹的理性 “道德人”行为,反而不能达成交易。因此,单纯的“道德人”假设也无法阐明自生性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动因。 
  根据上述分析,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逐步激发与完善的。而早期的人民合作社是自上而下推行的制度性产物,有别于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要在自由竞争的外部环境下分析农民合作组织的形成动因,单纯的经济人视角或道德人视角都不足以完整地解释,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分析框架。 
   
  四、基于“经济人道德人”二元框架的分析 
  分别从“经济人”和“道德人”假设出发,所得结果往往走入两个极端,即一方面是为谋私利而不择手段的理性经济人;另一方面是坚持利他、完全从对方角度考虑,不顾自身利益的道德人。这两种假设都只能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某一个阶段,并不完善,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全面分析。这种二元框架可以表述为:在一定外部环境的约束与限制之下,自利的“经济人”行为和利他的“道德人”行为产生一种互动融合的效应,即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经济人”也会采取“道德人”的行为,与此同时促进了团体利益最大化 [9]。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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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个体农户合作的产生来看,在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下,散户经营的个体农民参与市场行为的直接动因是为了追求自利,由此在价格机制的调节下产生了自由竞争。个体农户在自由竞争中势必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出于自利主义的追求,理性的“经济人”会寻找更佳的方式来转移或者替代竞争以减少成本支出,因而产生了合作行为。“合作”是“道德人”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就是将个体农户间的竞争转化为组织间的竞争和组织内的合作。相比较于竞争,这种合作行为能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合作剩余”,即合作者通过合作得到的扣除成本后的纯收益与不合作或有竞争情况下得到的扣除竞争成本后的纯收益之间的差额。[10]也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一定外部环境中,由散户经营的农民进行市场博弈的结果。 
  合作的基本特征就是自利性和利他性的统一,是建立在平等、信任以及对“合作剩余”良好预期的基础上的,并借有一定的规范和契约来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初期会表现出血缘化、地缘化的特征。通常是以村为单位,逐渐发展壮大,再寻求对外扩张的。据中国科协统计,1998年全国11. 56万个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中,地市县级为12974个,占10%,省级和跨省区的30多个,其余都是以村为基础,在乡(镇)范围内组建和运行。根据黄祖辉对浙江省的调查,浙江省2000年底有2667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乡镇范围内的有2230个,占83.61%,跨乡的412个,占15. 45%,跨县的25个,占0. 94%。根据傅晨对广东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调查,1998年镇村一级的占94%,地市县级占6%,省级的只有3个。安徽省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乡以内的占84. 4%,跨乡镇和跨市县组建的分别占13. 9%和1. 7%。而在成都市,乡镇内组织占94. 5%,跨乡镇的占4. 9%,跨县的占0. 6%。[11] 
  第二,从农民专业合作的组织化过程来看,个体农户开展专业合作,初期规模都普遍较小,功能单一,组织的规模效应不明显,结构松散。随着进一步的发展,涌现出一些业务全面、结构紧密、制度完善的各种民间专业合作组织,并仍在不断探索更科学有效的组织形式。个体农户间的松散合作逐渐组织化,最终形成功能全面的合作组织,这一过程是利他主义自组织功能作用的结果。由于有效的市场秩序的是建立在参与者利己主义的基础上,因此利他主义就成了稀缺资源,依靠这种稀缺资源,可以将一定范围内散化的个人经济活动有效地组织起来。对于这种合作组织,从外部来看,每个成员都表现出“经济人”的特性,但在组织内部,他们又表现出“道德人”的利他倾向。每个成员努力的结果都是为了维护组织的良性运行,实现共同的组织目标。道德成为促成组织目标的内生因素,也降低了成员因目标分化而带来的摩擦成本,起到了增强组织发展的功能。 
  第三,从社会资本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规范机制来看,农民合作组织都具有很强的自愿性和自发性,往往是通过血缘或地缘关系联系起来的,因此社会资本支持和促进“道德人”的利他选择。“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在《社会理论基础》中指出,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着人们克服实现这些既定目标的困难的能力;社会资本既不能依附于独立的个体,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过程之中,而是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中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每个成员间的利他倾向形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本,聚集了很多资源,同时这种社会资本表现为极强的相互信任和特有的内在约束规范着每个成员的行为,还可以降低成员间的投机行为、内化共同目标、减少组织内部摩擦成本,增进成员间为共同的利益进行互助、合作。由此社会资本的内聚效应为组织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这就不难理解,本土化、自下而上形成的民间合作组织却能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是源于血缘或地缘关系联系起来的个体农民之间有很强的信任感,在利他主义的作用下形成了潜在的互相监督的场域,规范着成员的行为。通过人际关系网络构建起的社会资本,能促进组织中成员的合作,实现共同的组织目标同时也增进了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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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运用“经济人道德人”的分析框架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是由追求自利的“经济人”和利他的“道德人”两种基本的行为倾向共同作用的结果。利他主义的自组织功能促使拥有一定社会资本的农民,在自由市场中趋于合作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农民合作组织一旦形成,成员就不再是单纯的利己主义的“经济人”,组员趋向于通过努力来完善组织建设并实现组织目标。从而使松散的合作逐渐发展为功能全面、结合更为紧密的新型合作组织。也可以说,“经济人”是农民合作实现市场化并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力,而“道德人”则是农民合作实现组织化并自发地规范内部行为、协调成员利益的内聚力。 
  因此,现阶段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使其在农业产业化、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需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愿、公开的民主管理,在合作组织内部个体农户借由利他主义的驱动会自觉维护组织利益、实现组织目标。民主的环境利于利他主义“道德人”发挥监督和规范作用,强制性的规范和约束会增加组织内部摩擦,付出更多交易成本;二是社员的经济参与,承认组织成员追求经济利益的合理性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持续发展的现实基础,符合市场经济外部条件下理性经济人的利己追求;三是自治与自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自生性的特点,自上而下的政策推行反而增大了成本投入。农村社会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不易于归结到政策领域,借助社会资本等无形的道德场域和规范反而易于解决;四是成员的教育、训练与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利他主义的自组织功能来逐步完善的,教育与宣传是对社会资本的强化和维护,以促进监督场域的形成和发展,实现组织内的和谐;五是社间合作,随着市场的逐步扩大,农民合作组织必然会产生跨地区发展之势,这种更广、更紧密的合作也是理性经济人的必然选择;六是关心社区,联系成员的社会资本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要保持这种良性的维系功能,农民合作组织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相应的社会责任与道德义务。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尚属于传统的熟人社会,因此道德场域的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往往也较制度性的政策更为有效。 
  本研究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5BSH031)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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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赵保佑,张成智,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与实践[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1999. 
  [5]杨继瑞,韩立达,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再思考[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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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王玉珍.道德秩序的经济学分析对利他行为的分析角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8]韦森,着《经济学与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9]韦森,着《经济学与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0]黄少安,《经济学研究重心的转移与“合作”经济学的构想》[J].《经济研究》. 
  [11]廉高波 ,《中国农村经济组织:模式、变迁与创新》[R]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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