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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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两税合并以后,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已经基本不存在(为了分析的简捷,只考虑企业所得税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不再实行涉外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是我国将在内外资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兼顾内外资的利益实行共同优惠政策。通过分析“两税合并”后涉外税收优惠变化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受到的影响,试图寻找完善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途径。
  关键词:“两税合并”;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102-02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了十多年的两税并轨制度即将宣告结束。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适用同一套企业所得税法,就应该说不存在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了。但是,这并不是说要完全取消涉外税收优惠,而是要解决税收优惠中内外企业的不平等,以及税收优惠不规范和引资效应低下的问题,最终达到合理利用外资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工业化进程。因此分析“两税合并”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是十分有必要的。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为了吸引外国资金和先进技术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特殊地区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港口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等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有特殊优惠。另外还有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并且规定了再投资退税和亏损弥补。在减除国际重复征税方面,我国也积极实行抵免法,为外资企业在我国投资扫除障碍。这些优惠政策的确起到很好的作用,统计结果表明,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于是有人开始担心,“两税合并”后,税收优惠减少了,我国吸引外资的能力必将减弱,这必然会影响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状况。要了解是否会出现这种状况,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三个问题。①外资是否会因“两税合并”而撤出或减少在中国的投资(这也解决了是否有必要研究涉外税收优惠问题);②我国需要引进何种外资(这解答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效问题);③我国应该采取何种税收优惠政策吸引高质量的外资(关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走向问题)。
  
  1 “两税合并”对外资在我国投资的影响
  
  涉外税收优惠是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和决定因素。影响外资和先进技术走向的主要是投资环境。如宏观经济状况、市场潜力、融资环境、基础设施完备程度、通讯和交通是否发达、投资法规是否完善、投资风险大小、工业化程度等等,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也许用一位外国投资者的话来阐述更为明了,“税收优惠就像甜点,的确不错,但如果没有正餐,它也没有多大价值。”我国拥有13亿的庞大消费人口,市场潜力巨大。加上我国近几年均保持8%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相对稳定的政局、日渐发展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廉价的劳动力、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等都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另外,我国在世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国际盛事在我国举行,还有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部崛起战略等等都将给我国带来巨大商机。因此,外商真正看重的是我国巨大的市场和发展空间,税收只是构成成本的一个因素,对于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企业来说,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中分得一杯羹才是他们真正关注的问题,而巨大的盈利也足以弥补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所带来的成本增加,总的来说还是有利的。
  (1)从税收优惠层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服务业外企在所得税改革之后还将会减税;生产性外企仅上调1%。虽然取消了外资企业单独享有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3年减半”的征税优惠,在中国境内再投资退还再投资额已缴所得税的40%或100%的优惠,以及特区企业和开发区生产性企业按15%税率征税的优惠。但事实上,外商投资我国也主要集高新技术产业,并不会对外商造成太大影响。
  (2)“两税合并”充分考虑到外资企业的适应问题,给出了五年的过渡期。我国财政部长金人庆在解答记者提出的关于“两税合并”是否会影响外资时说道:“初步测算,对外资企业来讲,从15%增加到25%,增加的税收负担总量一年就是430亿。所以,分五年过渡时期,每年仅仅增加80亿人民币。至于第五年以后,才能达到430亿这样一个税收负担。所以我想对于外资企业,包括享受外资待遇的港澳台企业来讲,和他们丰厚的利润相比,这个负担对企业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到中国来投资的积极性。”
  (3)从税率层面上看,我国实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在世界上处于中等偏低的水平。根据荷兰财政文献局提供的数据,2005-2006年度世界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64%,其中有116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25%。如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也为26.7%。因此,我国仍然能利用低税率吸引外资,配合我国的巨大市场发展潜力,我国对外资还是很有吸引力的。
2 我国应该吸引何种外资
  
  外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外国间接投资(购买股票或者债券,只是为了得到利息或者股息和红利)和外国直接投资(为了得到实际管理权的投资,期望能得到持久利益)。我国比较注重外国直接投资,因为外国直接投资可以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且能够持久地增加我国财政收入,并有助于平衡就业问题。
  而外国直接投资也分为两类,成本型外国直接投资和市场型外国直接投资。成本型投资目的是利用廉价的劳动力或者原材料或者低税收等等成本低廉的国家或地区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而市场型主要是要占领宗主国的部分市场,达到持久盈利的目的,追求的是长远利益。因此税收优惠对市场型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并不大。税收优惠政策对注重短期利益的外资小企业影响较大,而对实行全球战略、追求长期利益的大型跨国公司则影响较小。可以说,“两税合并”反而有助于引进质量更高的外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外商投资水平已经比较高,但是多数是数量上的增长,而质量和效益上并没有显著的提高。200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引进的5000多亿元海外直接投资中,技术含量较高的投资不到40%,60%以上的外资规模小且技术含量低。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需要资金是一个重要因素,然而,更重要的是引进技术含量高,效益好的外资,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把投资转向符合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要求的方向。这次的“两税合并” 就意在将税收的“区域优惠”转向“产业优惠”。用商务部部长薄熙来的话也许更为贴切,过去“分”是合理的,因为它鼓励了众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现在“合”也是合理的,因为它将推动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走向更高层次。
  新的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由区域优惠向行业优惠倾斜,采取了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惠政策进行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有助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投向,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我国的工业化进程。
  
  
  3 我国完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无论是实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改善投资环境的其他因素积极引进外资,其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利用外资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配合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就是引导外资投向符合我国经济目标的领域,并且努力扫除外商投资的外部不利因素。
  (1)实行引导型税收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取消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特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而保留并扩大中西部落后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促进我国西部大开发与中部崛起战略的施行。我国应该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使外资企业投向有利于地区平衡发展的方向。
  并且,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更加注重由注重数量的普惠型向注重质量的特惠型转变,政策多向高科技产业、金融保险业等等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倾斜,以避免引资效率低下的发生。可以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如合理费用扣除,对于符合规定,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费用,准予扣除;财政补贴和补助,对于支持政府扶植产业发展的投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与补助;准备金制度,可以减轻企业投资风险,如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鼓励了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产业的发展。
  (2)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在跨国经济活动日益发展的今天,由于各国的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很多,这样就造成跨国纳税人税负沉重,打消了他们跨国投资的积极性。尤其是一收入来源国与本国签订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双边协定,而另一收入来源国没有时,很显然,纳税人将选择签订了协定的国家。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外资投入,我国应该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
  并且,税收饶让制度也非常重要。如果一国不承认税收饶让,就会收入来源国为招商引资所放弃的部分税收填充了投资方居住国的国库,跨国纳税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实惠。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大多数国家尚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因此大大降低了我国税收优惠的实际引资效应。从这个层面上讲,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应尽量让对方国家接受税收饶让制度。
  (3)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
  我国的法制体系并不是很健全,法律条文通常只是给出指导原则,实施细则模糊不清,这给执行带来很大的随意性,曲解、滥用法律条款的事件频频发生。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而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现象,也并不鲜见,这不仅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很大损失,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我国应该为新的所得税法制定出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规范各执行机构的操作。以防范各地区政策不一,随意性大,和只出政绩没有效益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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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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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汤贡亮.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成熟和规范的标志[J].财政与税务,2007,(8).
  [3]韩霖.“两税合并”之际涉外税收优惠应何去何从[J].税务研究,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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