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舞弊行为博弈分析与治理对策

时间:2024-04-26 10:39:2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囚犯悖论"与会计舞弊行为的分析以及惩治会计舞弊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会计舞弊;博弈分析;治理对策。
  
  现实生活中,任何经济管理工作都十分讲求成本效益,会计行为从某个角度上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追求效益是其至上的原则。为此,本文就会计舞弊与制假行为的博弈谈几点浅见。
  
  一、"囚犯悖论"与会计舞弊行为的分析
  
  (一)会计舞弊行为的假定分析
  假定A、B两同谋嫌疑犯被警察抓获并分别关押审讯。条件:(1)两人不能互通信息,个人只能在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原则下做出招与不招的选择;(2)暂不考虑价值判断。法官告诉他们:两人均招供,各判刑三年;两人均抵赖,各判刑半年(或许因证据不足);如一人招供,一人抵赖,招供者释放,抵赖者重判五年。具体假设用下图所示。
  
  运用博弈支付矩阵分析,表格中每格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论文检测天使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数字是A的支付,每格第二个数字为B的支付。即矩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论文检测天使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行(3,0)为A选择招供的付出,第二行(5,0.5)为A选择抵赖的付出;矩阵第二列(3,0)为B选择招供的付出,第四列(5,0.5)为B选择抵赖的付出。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假如B抵赖,A招供就被释放,抵赖判刑半年,A招供比抵赖好;假如B招供,A招供判刑三年,抵赖判刑五年,A招供比抵赖好。同样B也是如此。由此可见无论对方如何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都是招供。由于受条件限制,二人均选择了招供,被判刑三年,因为他们都不愿承担自己抵赖而别人招供的风险,这种选择只能在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原则下作出。但因双方抵赖才判刑半年,显然招供的选择不是最好的,这就是经典的博弈论中的"囚犯悖论"。
  据此,我们来具体分析会计人员行为选择的"囚犯困境"。假设甲乙两个单位会计人在提供会计信息的时候有两种选择:如实合法做账、违法弄虚作假。具体假设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如果乙如实做账,甲弄虚作假可比如实做账多获取3个利益单位;如果乙弄虚作假,则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做账多获取1.5个利益单位。无论乙作假与否,甲弄虚作假都比如实做账获利大,因此从个人理性出发,选择违法行为而作假账的可能性大。乙也同样如此。因此,在实际工作,大多单位都有"不造假白不造假的心态",结果弄虚作假成普遍现象,成为一种普遍选择。
  (二)会计舞弊行为的博弈分析
  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应具体分析,军队会计作假行为究竟需要"付出"什么呢?即应承担的舞弊成本,主要有: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耗费,几乎为零;实施舞弊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被有关部门追究受到的制裁、惩罚,这是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承受的代价;经济方面具体有如其行为受到某些限制;给国家、社会、个人造成的财产或其他损失,应当以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给被损害者以补偿;个人声誉受到的损失等等,以上这些付出用C表示。而"产出"呢,则是通过舞弊行为谋取的各种不正当经济利益,用B表示。舞弊行为一旦被严厉查处而受到惩罚付出的全部应为(C+B),用q表示舞弊的被追究率,其关系如下:
  弄虚作假的期望收益:-(C+B)q+B(1-q)=(-2B-C)q+C+C
  如实做账的期望收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为0):0×q+0×(1-q)=0
  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弄虚作假;
  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如实做账;
  当期望收益(-2B-C)q+C=0,二者择一。
  即要达到监管有效,就必须保证(-2B-C)q+C<0即C/(2B+C)  此式中,B是常数,C是变量,代表法定成本,q代表被追究率。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二、惩治会计舞弊的几点对策
  
  (一)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要重视和做好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即,积极开展敬业、爱业、乐业、勤业、精业的职业基本教育;大力倡导为广大群众服务的服务宗旨教育;强化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丝不苟、严谨细致、忠于事业、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教育;经常开展依法办事的遵纪守法教育。切实提高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水平。(二)加强法制建设。从严格执法的方面来看,加大会计造假成本的设定,应能有效地遏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并补偿受害方面的损失,体现社会的公正制裁,补偿社会经济秩序所遭受的侵害。我们也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在会计法规体系中增加量化标准减少原则性、抽象性的条款。例如减少"重大损失"、"恶劣影响"、"性质特别严重"等比较含糊的规定,通过量化或细化法规条款明确法规制度的要求,也便于严格执法。相应的法规制度中不仅要明确"应该"、"禁止"之类的条款,同时,应明确要求某一事务应该或不能怎样做,而且要规定行为人不这样做或已经做了要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增强法规制度的约束性和明晰性。
  (三)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法定成本C既定的情况下,其治假效果如何取决于造假者被追究率q的高低。因为离开了强有力的监督控制机制,制度就形同虚设。会计行为的监管方与会计单位的博弈矩阵如上图。
  
  通过上表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即理性的会计人员应选择如实作账,因为尽管作假谋利很大,但却要冒极大的受到严惩的风险,损失巨大。假设追究率只有20%,如实做账:5×20%+2×(1-20%)=2.6;弄虚作假:-8×20%+6×(1-20%)=3.2。从经济学角度看,进行行为选择时,比较两个加权值,仍可能选择作假账。从前面博弈分析可知:即使C成本足够大,但q偏小,对舞弊方仅是不可信的威胁,必然要继续舞弊。加大惩治力度,增大作假账要受严惩的心理预期,更有威慑力。所以,严格执法,不仅要追究造假者的行政责任,而且一定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直接管理部门也要追究其连带责任,增强法规制度的规范力和约束力。

相关文章:

浅议会计信息失真04-26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04-26

谈谈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04-26

财务咨询之应收账款管理04-26

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若干问题探讨04-26

浅谈会计教学中学生责任感的增强04-2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创新思考04-26

如何强化供销社资产管理04-26

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会计治理04-26

加强北京市粮食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思考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