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基建会计制度作为一门传统的专业会计核算体系,在我国始终是独立于企业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存在的,这也是我国会计核算体系有别于国外会计核算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建国以来,我国的基本建设业务核算一直在执行这一独特的核算制度。早期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实行国家办企业,企业也被称为国营企业,于是就有了《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后来,实行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特别是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企业不仅不是“国营”,更不都是“国有”,于是出现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到了80年代初,随着企业会计改革的提出,基建会计制度的存废问题初次被提出;到了90年代初,特别是“两则两制”的颁布实施,基建会计制度是否保留,保留多久更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鸣。主要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继续保留;二是分别归并到企业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之中;三是逐步过渡试点,条件成熟时归并。其实,这三种观点也可以归并为两种观点,即“存”和“废”。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废”的呼声更显强势,主张将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业务核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观点更居主导地位。究竟哪种观点既符合会计理论要求,又能有效满足基建实践活动的需求呢?笔者愿谈点看法兼与同行切磋。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STRONG 之所以引起基建会计制度存废问题的探讨,有基于会计基础理论探讨深入的要求,也有企业财会、事业财会特别是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更有克服现行基建会计制度本身缺陷的要求。
(一)部门预算改革导致的困惑
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是我国近年来财政制度“三大改革”之一。所谓部门预算,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代会审议通过,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所有资金为对象,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并纳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反映结转自筹基建的那部分资金(仅限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资金),对其他基建资金和基建支出,则反映在各自项目的基建账户和相关基建报表上。这种基建业务和事业单位日常业务分别核算的两套账户体系,显然无法适应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更无法反映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2001 年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主要是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并为细化部门预算编制而对政府收支科目分类进行的全面改革。通知规定,项目支出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的大型修缮、大型购置费,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等事业性专项支出以及基建、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建设支出等。并要求这些支出从项目立项论证、申请到项目审查等各个环节,统一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通过项目综合排序和分类排序的方法建立项目库,并根据国家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择优安排项目,逐步实行项目的滚动管理。显然基建支出被正式纳入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
2006年5月25日, 《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对事业单位有关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调整。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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