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计缴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时间:2024-04-26 10:37:3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经常会披露一些独立核算单位错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出现这样的错误,既损害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利益,也给国家财政造成的税收损失。作为承担单位涉税业务核算的相关会计人员,不仅在广大干部群众心目中会威信扫地,而且会给检查人员留下不良印象,其所在单位一定会成为日后税务审计紧盯的检查目标。因此,有必要修正能够指导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

  1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分析

  纵观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纳税检查机构披露的税收案件情况,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有一个共同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扣缴过程中发生的混淆纳税对象范围、错误应用计税方法等问题最为普遍,而且比较集中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1 错按西方的“综合征税法”核算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或承包(租)经营所得、稿酬、财产转让、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11项应纳税所得,均需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税。但很多纳税会计都将个人在同一纳税期获得的若干项目收入“捆绑”在一起计税,不知不觉地执行了西方国家的“综合征税制”,与我国税法规定格格不入。

  1.2 错误判断劳务报酬“畸高”的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适用20%的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人“畸高”的,要“加成征税”。具体规定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单次劳务报酬所得额大于20000元,就属于收入畸高。对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实际工作中,最容易出现的核算差错是将1万元和5万元这两个应纳税所得额,误解为每次取得劳务费“收入额”。这在实际所得没有达到收入畸高界点的情况下,必然多扣税。

  1.3 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藉汇总核算扣税

  当经济单位出现职工晋升职称、工资调增、职位升迁等情况,必然引起工资薪金水平的增长变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当年中出现职位、职务、职称等变化,其工资薪金的需要从文件生效当期或者年初开始找差补齐;也可能存在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差错、财会部门核算错漏等原因,导致职工连续多个月份少领取了工资,需在查实当月补发。对于单位为职工前期工资补差的所得税扣缴问题,很多会计都习惯于将前期补差工资直接增列“补发工资”项在当月工资表中。这就势必造成补差工资与当期工资合并计税,多扣缴职工所得税。

  很明显,会计将补差工薪并人当月薪酬计税,大大地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也因此提高了税率档次,加重了个人所得税负担。

  1.4 人为扩大“福利收入”范围

  一些企事业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税法规定认识不足,盲目按社会习惯理解税法条款。个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福利收入”,免予征收个税。于是,很多单位就认为自己单位在重大节日活动中,为职工个人发放的“福利”不应该计税。事实上,税法中所称的免税福利收入,是特指由民政机关发放的救济、抚恤、慰问或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为特困、伤病等职工发放的生活补助、医疗补助、补贴等。与单位以“福利”名义给职工平均发放的货币、实物等形式的收人,风马牛不相及。既然是“福利”,就必然针对极少数的特定人群和特殊人员,世界上从来不存在每个人都平均分配的“福利”。所以,如果经济单位日常为职工平均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劳动补偿或生活补贴,也按照社会习惯当成“福利”,就人为地扩大了国家规定的福利免税范围,造成少扣缴职工个税。

  2 防范个税扣缴错误的预警方案

  由税务审计披露案例展现的个税扣缴问题分析,不难总结出一组对经济单位正确扣缴个税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律性暗示,也就是为经济单位建立的个税扣缴预警指示方案。

  2.1 认真按照税法规定分类征税

  企事业单位财会负责人必须严格把握一点:税法不仅规定了应计税所得的范围,同时也对应地规定了每项所得额计算扣除的标准和办法。如果一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同时取得多个税目的收入,就应该逐项分别进行一次扣除后核算出所得额,再依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税;对于职业工作者而言,其在工资薪金之外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会计必须先确认出所得种类,再根据税法规定该收入项目的扣除标准和办法单独给予扣除,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最后依率计税。因为个人能多取得一项或几项收入,就意味着他们多付出一项或几项体力或脑力劳动,就需要增加一份或几份身体给养,以确保其体力或脑力的及时恢复和身心健康。这也是国家对个人所得实行分项征税的政策初衷,单位财务人员不能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随意剥夺职工享有的纳税人权利。

  2.2 正确掌握劳务报酬及“收入畸高”标准

  个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社会提供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表演、技术服务、代办服务等劳动服务获取的所得。其中的“个人”应按照如下思路理解:一是自由职业者;二是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独资企业业主);三是职业工作者,即有固定单位和岗位的“职工”。税法规定个人纳税人范围均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所以,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和职业工作者均包括其中。至于前两者劳务报酬计税,纳税会计核算扣缴个税时都很容易把握;但对职业工作者在其工余或工作闲暇时间,另行在单位内部承担的非本职岗位职责归属的其他工作所获取的报酬,会计往往将之作为附加性的工薪收入计税,这就有悖于税法本意。

  此外,纳税会计对税法规定的“一次收入畸高”实行加成征收,应注意以“逆向思维”来判断。即不能直接以纳税人每次收入水平为依据,而应利用当此收入经过“必要费用扣除后”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被准,是以应计税所得这一“结果”,回头去反向地逆推出收入是否不正常的偏高这一“原因”。

  2.3 认真按照工资归属期核算扣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个人取得补发工资的应将补发工资摊人以前未发足工资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该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补缴的税额。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个人职级提高、劳动人事部门或会计机构少核错算等情况,需在当期给予补发往期的工资时,会计切忌将以往各月的应补发工资额汇总并填写到当月的《工资发放表》中,一定要单独制表并分月填列核算应补发工资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否则,补发工资便将成为当月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超额累进税率下,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职工税负就越重。既然工资是按月补差,会计人员就应按月核算新增部分应补的个税。

  3 结论

  个人所得税核算扣缴错误,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它既关系到纳税人的物质利益及其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反应敏感性,也关系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财政收入和国家税制改革的信息依据真实性,还关系到扣缴单位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纳税会计的个人专业威望。因此,通过对以往纳税检查机构发布的税务审计案例,分析和总结检查中发现的普遍的典型错误问题所在,并建立防范类似错弊再度发生的预警指示,对国家、纳税人和经济单位都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将为系统、深入地开展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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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树锋.国家税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王树锋个人所得税扣缴核算中存在的差错与纠正[J].东方企业文化,2007.

  [3]杨连刚,基于个人所得税扣缴审计案件的会计预警指示分析[J]. 黑龙扛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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