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资产评估寻租行为涉及政府、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委托方和资产评估师侵权责任第三人等四个方面,对评估业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制约,在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同时,也严重损坏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声誉。文章以寻租经济学原理为依据,分析资产评估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危害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对资产评估行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布坎南托利森和塔洛克在《论寻租社会》中提出,寻租是“个人通过政府寻求财富转移的浪费资源的行为”。这个理论主要强调了政府特权和资源的浪费,但如果把寻租理论应用于资产评估行业这种说法有一定的狭隘性。特权并不一定只是局限在政府手中的特权,只要一个行业拥有其他行业没有的特殊的权力,就很可能产生寻租行为。因此,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系统性的寻租行为是一种在不确定性中追逐最大价值的行为。“判断寻租行为有两条标准:一是只有当行为主体谋取的是经济租金时的行为才是寻租行为;二是谋取额外收益,促使初始制度环境远离了完全竞争市场制度才是寻租行为”(刘启君,2005)。
结合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特点,资产评估中的寻租应定义为: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利用其垄断权,迎合评估委托人特殊需要而提供的“不清洁”的服务,从而不正当地获得额外利益或好处的违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有些组织机构和个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了使评估结果对自己有利,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虚设项目或重复计算从而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资产评估师利用自身特权通过与评估委托方合谋获取不当利益,给国家、企业和不知情的资产评估师侵权责任第三人造成严重损失。
一、资产评估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政府政策
1.法律法规
(1)法制建设滞后。目前我国有关资产评估行为的法律,主要散见于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之中,大量规定都体现在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中,法律级次偏低,缺乏执业技术规范和监管,政府行政性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不到位,对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责任划分不明确,围绕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的专门研究也较为匮乏。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最高法规是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的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虽然有关资产评估法的提案已在2005年12月6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中通过,决定将《资产评估法》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立法计划,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出台。尽管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行业协会发布了评估准则和技术规范,但从总体上来说,现行评估法制建设远远跟不上评估业发展的步伐,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法律法规与国际脱轨。法律法规与国际脱轨的主要表现为:一是评估业在国外是属于咨询性质的,资产评估属于公司会计政策选择问题,是否选择评估,何时进行评估,完全取决于公司的决定。但是在我国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却是法定程序,例如,国有企业上市等。二是资产评估师侵权责任第三人未得到充分保护,按照国际惯例,在关联交易中,对交易项目的评估应由少数股东聘请中介机构,而非由多数股东聘请,以避免对评估结果产生争议,但我国目前没有相应法律规定。三是根据我国有关法规,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活动必须进行评估,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而评估价格的调控余地非常大,造成“目的不同,评估的价格也不同”的现象。在国外,资产评估价格通常要跟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比对参考,最后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
2.行业制度
(1)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我国资产评估业正面临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和保险公估人员,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五个政府部门管理。多种资格并存,各评估资格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系统,且不同部门制定的有些规章制度相互矛盾,致使评估行业面临重复评估。行业过于分散,且权威性不够的问题,影响了资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例如,当企业改制或抵押贷款涉及机器设备、房产、土地等的一些资产评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分别要由资产评估机构、房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去做并且只认可各自机构出具的报告。
(2)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是作为应政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而创立的行业,由于历史原因,其从一开始就偏离了中介鉴证机构应有的中立立场。早期的资产评估机构大都由政府部门发起设立,作为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或企业。挂靠单位依靠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为评估机构指定客户,干预评估机构执业。虽然现在评估机构已完成了形式上的脱钩改制,但与原挂靠单位仍存在藕断丝连的关系。
(二)机会主义行为
评估行业原本就存在着评估人员各方面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一些评估人员在专业结构、工作经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方面欠缺,从而导致执业质量和水平较低、职业道德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机会主义的存在,更为寻租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致使一些评估人员不再注重个人业务和素质的提高,而是利用评估行业的漏洞进行寻租。认为寻租被发现和不被发现的可能各占一半,自己不会那么倒霉被发现,况且一旦真的被发现了也有可能利用其他措施进行弥补。
(三)市场缺陷
近年来,评估机构数量增加的速度越来越快,远超过市场总量增加的速度,资产评估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恶性竞争大量存在。由于执业机构数量众多,在有限的市场范围内,所有的评估机构都在千方百计抢占份额,为了多做业务,提高经济效益,以违背职业道德为代价换取评估业务,违反职业道德、违规操作、不顾评估质量、粗放评估、迎合委托方等,从委托方的利益出发,出具并不中立的评估报告。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PP (一)制度约束
1.法律方面
(1)加快法制建设。在立法方面,应加快中介资产评估行业法制建设,从行业自律、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修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打破所有制局限,并研究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统一试用的专门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法》。尽快出台关于评估质量控制、评估方法运用、评估报告指南、评估责任指南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指导意见。通过赋予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将评估师、评估机构以及所有评估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通过统一立法管理,将资产评估纳入法制轨道,解决当前阻碍行业发展的各种问题,避免和减少评估风险,以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2)维护资产评估师侵权责任第三人的权益。维护资产评估师侵权责任第三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因为在资产评估寻租的活动中资产评估师侵权责任第三人是弱势群体,还因为这其中包括的一些人,如中小股东,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
然而我国现存的法律对他们利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还应该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首先,应该从多方面对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更加详细的细则,赋予少数股东知情权、质询权及提案权,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担保贷款以及更改募集资金用途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有效实施。其次,改善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状况,增加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人数,让中小股东在关系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有发言权,并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再有,要加强中小股东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
2.行业制度
(1)改善机制,统一管理。解决我国资产评估领域存在的多种专业资格并存,且分别隶属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现象的最好方法是利用各个评估专业之间在评估理论、评估方法、评估原则、评估准则等方面都具有很多共性的特点,建立一个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一个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行业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和评估资格管理。但是也应注意到,评估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初步形成各自的框架体系,都有着特定的管理要求,在短时间内实现完全的统一管理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基于这种现实,我们可以在开始的时候适当保留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领域评估对象专业性的具体管理,再顺应时机逐渐统一。
(2)建立健全组织结构。资产评估行业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一是建立评估师的分级制度。按评估师执业年限和经验进行分级,一般可分为初级评估师、中级评估师和高级评估师。二是成立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利用行业专家资源,实行专家治会。由于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范围太广,而每个评估人员的知识面相对有限,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不仅可以协调各领域的资产评估师,还可以在专家的带领下进一步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更有利于促进评估人员依照评估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三是建立评估争议调解委员会。评估争议是指评估机构与客户或评估机构之间在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等方面产生不同意见而发生的争议。成立这样的委员会,既可以为服务对象保守商业机密,也可以降低评估人员的风险,避免出具产生寻租行为的评估报告。
(3)建立健全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诚信信息系统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结合行业数据库特点,开发行业数据分析软件,对存在的风险点与可疑点实施监管的系统。建立健全诚信信息系统能够以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为基础,建立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会员诚信体系,提高会员诚信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二)文化、资格约束
评估工作是由评估人员具体操作的,因此,加强评估师队伍的文化建设十分重要。应该不断加强评估人员的先进文化、行业自律意识,促进素质和风险意识的提高,加强后续教育和专题培训的力度。要求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评估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不与任何一方发生利益关系,敢于抵制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完全按照评估的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操作规范,独立地进行评估价值估算和判断;二是在执业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在评估具体操作中,严格按评估规范意见操作,认真撰写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对特别事项要发表重大说明,让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得起时间考验,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成本约束
成本约束即增加寻租的成本。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资产评估外部监督,目前国际流行的外部监督形式是同业互查。可以根据我国自身的情况建立同业互查机制,并且增强法律的惩罚力度。这样既可以增加寻租人的寻租成本,又可以减少寻租人的预期收益。寻租成本的增加,也会导致机会成本的降低,这时寻租人可能会选择放弃寻租行为。
(四)市场约束
尽管资产评估中寻租行为的出现会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但是市场是真实可靠的,它能够察觉资产评估结果的失真,如一家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非正常增值率很高的话,公司股票累计超额回报率会变得很低,这种不正常的表现是市场向我们发出的信号,提醒我们寻租行为有可能存在,也能够起到遏制寻租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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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刘启君.寻租理论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5.
〔2〕 刘萍.加强资产评估师管理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J〕.中国资产评估,2008(8):36-37.
〔3〕 余炳文.经济学风险理论对资产评估监管的影响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4):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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