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偷税漏税是目前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文章以企业偷税漏税现象日益严重及其产生的经济影响为切入点,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在非合作性博弈基础上通过对纳税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的比较,提出了新的博弈分析模型,并根据博弈的过程和结果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偷漏税款的有效措施,以期能够较好地运用于实际,降低应税企业偷税漏税的可能性,为税务机关的执法提供依据。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开始了关于偷税漏税行为的分析和对策研究,但是企业偷税漏税行为却一直没有解决。例如,2010年江苏省通报的典型案例就有徐州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缴税497万元,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少缴税379万元,连云港市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缴税420万元,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少缴税57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1万元,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www.lwabc.net分公司少缴税130万元。少缴税企业不但涉及房地产、建筑、电力等企业,还涉及商品批发、广告、劳务中介等行业,涉案面广、金额大。我国企业的偷逃税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以非合作性博弈模型来讨论征税与逃税博弈问题,引入纳税人逃税的心理成本这一因素,通过对企业偷税漏税行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的比较,分析影响博弈均衡的各方面因素,得出对纳税人策略选择有重要影响的因素,为我国有效治理偷逃税提供一些见解和思路。
一、征税方与纳税方之间的博弈
基于现代经济学中的经济学人假设,征纳双方在非合作博弈过程中都是具有相当理性的个人,即在对方策略既定的情况下以自身得益最大化为决策依据。我们知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一切经济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这一前提下,纳税人会尽可能地实施偷税行为以减少自身既得利益的损失,而税务机关采取各种措施来堵塞偷税漏洞以筹集财政收入,征纳双方表现出对不同具体目标的追求,从而形成了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博弈问题。因此,不妨用博弈原理来对其进行剖析。
(一)博弈模型构建说明
1.在税收分配关系中征纳是一对矛盾,征纳双方存在着对立性和相互竞争性。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因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便构成一个偷漏税与稽查的博弈过程。在本博弈中,参与博弈的双方是税务机关(征税人)和纳税企业(纳税人)。
2.本模型在构建过程中,不应考虑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合谋,即税务执法机关与企业间是对立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非合作性博弈模型。应税企业和税务机关都是经济上的理性人,都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能根据具体情况来调整自己的决策,纳税人的目标是通过偷税漏税行为实现其纳税义务的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而税务机关的目标则是通过采取措施防止纳税人的违规操作,实现政府收入的最大化。
(二)根据征纳双方利益建立博弈模型
为了使分析的过程更加清楚和简明,首先建立税务机关和企业间的总体博弈模型,在此基础上再分析各种指标的具体内容。
由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通过偷税漏税能够骗取诸多好处,比如职位晋升、得到经济物质上的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少缴税、享受优惠政策等等,在此用A表示企业因偷税漏税而获得的正效用(A>0);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本身不需要付出成本,只需要动动笔或进行一些计算,但需要承担被查出而承受惩治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第二www.lwabc.net百零一条偷税漏税罪规定,对偷税漏税企业不仅没收全部偷税漏税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益,即取消A,同时还会给予一定比例的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惩罚。用-B表示惩罚给企业偷税漏税带来的负效用(B>0),那么,企业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处的全部负效用就是-A-B;此外,用P表示企业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出的可能性大小(0
对于企业方偷税漏税的行为而言,企业偷税漏税的期望得益为:
P×(-A-B)+(1-P)×A=(-2A-B)×P+A
企业不偷税漏税的期望得益为:P×0+(1-P)×0=0
1.当(-2A-B)×P+A>0,那么选择偷税漏税策略;2.当(-2A-B)×P+A<0,那么选择不偷税漏税策略;3.当(-2A-B)×P+A=0,那么可选择偷税漏税策略也可以选择不偷税漏税策略。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要达到有效征税而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就必须保证(-2A-B)×P+A<0,即
式(1)中,A是税务机关征税系统中的外在变量,在此可视为常数;P与B是内控变量,分别决定着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惩治力度,从而也就决定着税务机关征税的效果。式(1)要求这两者相互配合,如果查出偷税漏税行为的概率P偏小,则应相应增强惩治的力度B;相反,如果惩治力度B偏小,那么,应相应提高查处的概率P;在惩治力度B既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征税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查办的概率P。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PP (一)对惩治力度B的分析
B的大小体现在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刑法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第二www.lwabc.net百零一条偷税漏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一方面来看,通过立法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打击了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增加了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心理成本。对于B的大小,它不仅包括了偷税漏税的罚款额(逃税额的若干倍),而且还包括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成本、偷税漏税行为的心理成本等,有效避免了惩治形式的单一性,同时还将各种惩治措施与其偷税漏税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了挂钩。从另一方面来看,税务机关的执法过程中并不是每次都能够稽查到偷税漏税行为,这样势必会有一定的稽查成本,因此,税务机关能够做的就是将遇到的个案损失进行收回并且对其加以处罚。但是在现实中,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往往选择法定处罚范围的较低值,这对于有效征纳税款来说是一个负面行为。只有让纳税企业知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很大,才能够有效降低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以减少税收流失。
(二)对查处概率P的分析
目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税务执法机关执法力量有限,再加上稽查成本也很高,现行的执法检查都是一种一次性的行为,在检查范围和频率上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作为被监督的企业来说,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并且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无论是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查处概率自然是极其的低。另外,由于在检查之前,都会有一定时间的宣传,这也给了企业反稽查工作一定的时间,势必大大化解企业被稽查的风险,从而进一步降低了P值。
分析后可知,由于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弹性选择和预先宣传降低了B的取值,从而也降低了P值。同时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难免会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情大于法”、“权大于法”等现象的存在,因而不能够保证式(1)成立,从而导致静态博弈的结果是企业必然选择偷税漏税的策略。从动态博弈来看,在P值偏小的情况下,即使B值足够大,对企业也只是不可信的威胁,所以,在后续行为选择中必然采取继续偷税漏税的策略,如图2所示。
三、提高征税效果的对策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一方面能够提高稽查偷税漏税的概率P,另一方面对查出的偷税漏税企业能够给予重惩,那么,就能迫使偷税漏税企业放弃偷税漏税行为,从而保证税务机关征税的有效性,防止税收的流失。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降低税收查处成本,提高查处概率
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税过程中会产生稽查成本,所以需要建立一个简化、有序、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模式或者流程。这需要在队伍建设上,应建立良好的税务机关执法队伍,提高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控制税务机关人员冗余问题;在观念上,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同时也应增加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在技术上,应该加快信息化工程的建立,提高税务工作的电子化。综合做好以上几点才能够有效地降低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成本。
(二)制定合理的税收标准,降低企业偷税漏税概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因为环境的不断变化,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例如,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网上交易税收问题等。税务机关执法的有效性离不开合理的税收制度,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企业缴纳税款获得的权利却并未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企业纳税的钱去向何处,缺乏透明的制度,企业纳税与不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任何区别,这样降低了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也增加了企业偷税漏税的概率。因此,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采取合理的征税额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偷税漏税的概率。合理的税收制度对于后续的征收过程会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
(三)加强偷税漏税行为的惩治力度和执法过程
从有关企业偷税漏税的立法来看,惩治力度并不低,但现实的执行情况却并不令人满意。在税收执行中总是偏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的惩处程度,助长了企业偷税漏税行为发生的概率。因此,应该强化税收惩罚的刚性原则,从而加大税收的惩治力度。另外,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执法和监督过程,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同时增强公民的监督和举报意识。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群众信息的保密原则,增强与群众的合作关系,起到公众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纳税企业的信用体系,对于不同企业分类管理,激励和惩罚并举,从而增强企业纳税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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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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