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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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适应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评估需要有新思路。本文在分析新准则体系实施对资产评估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实施新会计准则后资产评估工作的观念创新和方法创新的一些基本思路。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资产评估; 公允价值; 折现率; 实际利率
  
  一、概述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产物。国际会计准则是为了便利各国企业资金融通、资本运作和业务合作而产生并逐渐完善的共同“会计语言”。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形成并逐步完善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已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从2005年1月1日起,欧盟要求所有国家全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对于其他国家的会计制度,欧盟将对其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结果显示其与国际会计准则不“等效”,则该国公司将必须修改账目才可以获准在欧盟融资。从2005年1月1日起,有65个国家开始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此接轨新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也开始启用。2005年年初,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ASBJ)发表声明,对于缩小日本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距的合作项目,作出了下一步的规划。2005年9月上旬,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研讨会在西安举行,就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问题进行了较充分的磋商。2005年11月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联合声明,表明了我国会计准则走向国际趋同的鲜明态度。2006年2月15日,我国出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到2006年底为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发布了“首次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八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7年1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凡是会计年度结束于2007年11月15日之后的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必采用美国通用会计原则(GAAP),国际会计准则一样可以接受①。
  可以认为,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是为了适应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提出的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的会计计量属性以及相关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我国企业资产评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将产生会计报表中新的财务会计数据,或对会计报表中的财务会计数据需要有新的理解,这就对资产评估工作中的观念创新和方法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会计要素计量中全面引入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一大特点。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得这类金融资产的交易已经形成了较为活跃的市场。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引入公允价值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公允价值,更能反映企业的现实情况,对投资人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更加有用。葛家澍教授等说得好:“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未来充满创新的社会现阶段来说,人们越来越发现历史成本信息具有极大的局限性,那就是无法满足人们对未来的预期的估计,目前方兴未艾的公允价值正是时代前进的产物”②。
  在现行体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共同影响和制约下,我国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虽然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八个具体准则中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同时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进行会计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法;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为了避免利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操纵利润,财政部对采用公允价值有严格的限定。可以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采用,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观念的转变。
  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资产价值评估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的理念评估确认企业资产的价值;
  ——具备条件的资产,可直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不具备条件的资产,可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用以估算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可采用历史成本模式对资产进行计量,但并不意味着是资产的真实价值。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意味着,收益现值法应当作为评估资产价值的基本方法。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首先,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以及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的引入,要求人们树立对资产价值认识的新理念。这意味着,资产的价值并不取决于取得资产所付出的经济代价,而应当由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所决定。
  随着我国国有资产总量的不断增大,人们给予国有资产管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所面临的一个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是:如何通过科学、客观的资产评估来为国家有关部门作出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判断提供依据?
  【案例分析】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2007年6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认为,安徽省于2003年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违规压低评估价格,将合肥—巢湖—芜湖高速公路的经营权转让给上海一民营企业,2005年底又高价回购,一出一进,损失资金12.4亿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据了解,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在2003年2月7日与上海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转让合肥—巢湖—芜湖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时,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据此所确定的转让价格为19亿元人民币③;2005年安徽省有关部门依据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后收回该路经营权的回购价格为30多亿元人民币。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在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环节上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国有单位将过去低价转让出去的高速公路收费权现在又高价回购,是否一定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
  笔者认为,依照我国《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经营权资产的重置全价,应参照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即:采用收益现值法与重置成本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这意味着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均属于合规的资产评估方法。笔者不排除收费权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猫腻”行为,但同时认为,随着高速公路作用的充分发挥,车流量的不断加大,通行费收入的不断增加,该路收费权评估价值不断提高也在情理之中。所以,该笔交易是否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判断依据,不应当在该路出让价格和回购价格之间作比较,而应当是该路现行评估价值(即公允价值)与回购价格之间的比较。只有出于某些目的人为地提高回购价格,才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流失”。
  一个可供旁证的例子是:如果你曾经在上证指数为4000点时,将所持有的某股票以每股20元的价格出售,现在发现,由于情况的变化该股票价格的未来增长趋势明显,能否在上证指数为5200点时再以每股25元的价格买回来?这是否意味着你持有的资产出现流失?
  这就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提出了观念创新的要求。
 其次,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后,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更多地借鉴会计的做法,采用公允价值法和收益现值法进行相关资产评估。
  上市公司从2007年初开始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采用公允价值对股权进行后续计量,对公司价值评估从以下两个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通过调整每股净资产进一步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
  【案例分析】由于新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进入资本公积,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77)2006年底持有中信证券18366.56万股股份,总成本3.15亿元,每股账面价值1.72元。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该公司将所持股份中已过了禁售期的12407.5万股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持股成本与2006年底中信证券收盘价27.38元之间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进行了追溯调整,增加了股东权益(资本公积)31.84亿元④。
  另一家上市公司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600864)由于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将所持有的1.84亿股民生银行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民生银行2007年一季度末每股市价达到12.4元,该股的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了20多亿元,使得公司的每股净资产达到16.05元,在所有上市公司中位居榜首,而该公司的股本仅1.37亿元。对此,该公司的股价也大幅度攀升,由2007年3月底的20元上升至2007年4月底的50元以上。
  如果按照市净率(每股市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来评估公司价值,即:
  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行业市净率
  则意味着实施新会计准则对每股净资产的影响,在行业市净率不变的条件下,将进一步影响对公司每股市价和公司价值的评估结果。
  (二)通过调整每股收益进一步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
  【案例分析】由于新会计准则允许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净利润,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137)(该公司2007年5月30日起更名为“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2.87亿元,其中债务重组收益达到2.85亿元,占净利润的99.30%。对此该公司一季度每股收益达到4.726元,位居各上市公司季报每股收益的榜首,导致该公司的股价神奇猛涨,一度达到每股85元。
  该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3.38亿元,其中债务重组损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等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3.31亿元,占97.93%。每股收益5.034元。
  如果按照相对估值法来评估公司的价值:
  公司价值=公司发行在外的总股数×每股市价
  每股市价=每股收益×行业市盈率
  新的会计准则允许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股权投资差额、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所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对每股收益的重要影响;在行业市盈率不变的条件下,意味着进一步对每股市价和公司价值评估的影响。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会计计量属性的变动、对资产价值后续计量方法的变动和财务处理方法的变动会影响资产或公司的价值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会计的主要作用是对企业资产价值进行科学的计量。由于不同的计量属性会导致不同的计量结果,所以人们希望通过会计改革,选择适当的会计计量属性,使得所计量的资产价值能够逼近资产的市场价值。很明显,企业资产的价值不会由于会计计量属性选择的改变而得以增加或减少;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的使用,只是为资产评估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信息。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计量后导致企业价值出现明显的变化,则意味着资产评估的方法需要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而作相应的调整。
  这就进一步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提出了方法创新的要求。
  
  三、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应注重资产评估工作的观念创新和方法创新
  
  (一)资产评估的观念创新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要求人们转变由资产的历史成本或重置成本影响或决定资产评估值的传统观念,建立由资产未来获利能力决定资产价值的新理念,实现资产评估工作的观念创新。
  为什么资产的重置成本不能作为评估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时间,应当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资产的重置成本一般是依据个别劳动时间确定的,所以一般不应当作为确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与此不同,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交换中体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条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这符合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原则。
  除了公平交易以外,估算资产公允价值最合理的方法应当是收益现值法,这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所以,收益现值法应当作为评估资产价值的基本方法。
  在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交易中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判断依据,应当是交易价格与其公允价值或依据收益现值原理资产评估值之间的比较,而不应当是交易价格与其资产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历史成本)或重置成本之间的比较。当由于科学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资产的市场价值大大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对其公允价值或收益现值进行账面调整,为如实地反映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所需的会计保障。
  (二)资产评估的方法创新
  资产评估的方法创新涉及以下两个重要问题的讨论。需要讨论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问题是: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规避会计计量属性变动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马军生同志认为,针对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估值基数(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所产生的影响,应当通过调整估值乘数(计算每股市价的市盈率或市净率倍数)来与此相对应⑤。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一是与实施新会计准则前使用历史成本计量相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对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巨大影响只是暂时性的,而不是长期性的;二是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变动增加的利润,只是账面利润的调整,这部分增加的利润既没有现金保证,也不宜用于利润分配。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所造成的企业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变动,不应当,也不可能对行业市盈率或行业市净率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将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因素对利润或净资产影响值后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作为评估企业价值的估值基数,也许更符合现实要求。
  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采取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何选择计算收益现值的财务折现率?
  一般认为,财务折现率由无风险报酬率和一定的风险补偿报酬率组成。无风险报酬率反映了投资者在无风险条件下进行投资所期望获得的回报率,即投入资金所获得的时间价值。无风险报酬率通常被认为近似于无投资风险情况下的国家公债利率或国家银行存款利率。众所周知,获取利润是投资人进行投资的目的,如一个项目的投资报酬率低于财务折现率,投资人会放弃对该项目的投资。无风险报酬率是投资人所必须获得投资报酬的最低保证,也是其进行投资的基本前提。基于无风险报酬率的既定性及可量化性,财务折现率确定的重点及难点主要表现为风险补偿报酬率的确定。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折现率的选择有以下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三条规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认为:
  (1)确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折现率,应当是税前折现率。所以确定资产未来收益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一般应当用税前利润加折旧来估计。(2)如果折现率选择中已经考虑了风险补偿因素,则在经营现金净流入量估计中就不应当再考虑风险因素的调整。
  2.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广泛使用实际利率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四条中对实际利率的解释是: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这意味着实际利率和折现率是同一概念。
  李天民教授认为,可以采用单利和复利两种方式计算现值⑥。在评估有价证券(比如公司债券)的市场价值时,采取不同的利息支付方式,债券具有不同的市场价值。
  如果公司债券采取一年、或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则意味着债券利率属于复利率的概念;如果公司债券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则意味着债券利率属于单利率的概念。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确定债券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单利率,还是复利率?
  这里需要假设,评估资产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是一年计算一次复利的利率。因为一般假设,再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一年内完成一次循环。
  所以,对流动资产的界定是:可以在一年内耗用或者转变为现金的资产。
  如果企业持有面值为1000元、期限为10年、利率为12%、每年支付一次利息的公司债券,当采取10%的财务折现率时,则该债券的价值V应当为:
  V=1000×12%×6.1446(P/A,10%,10)+1000×0.3855(P/F,10%,10)=1122.85(元)
  如果期末一次还本付息,其他条件不变,则该债券的市场价值应当为:
  V=(1000×12%+1000)×0.3855
  =848.10(元)
  分析:与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相比,期末一次还本付息,相当于计算复利的期间为10年。由于投资者减少了收益,所以债券价值相应减少。
  对此,可以认为,“市场利率低于债券利率,债券应溢价发行;市场利率高于债券利率,债券应折价发行”⑦的判断,仅适用于每年支付一次利息的状况。如果债券期末一次还本付息,或者每年支付利息的次数超过一次,都有可能影响以上判断的结果以及债券估值的结果。
  如果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其他条件不变,则该债券的市场价值应当为:
  V=2.0488×1000×6%×6.1446
  +1000×0.3855=1141.14(元)
   一般来说,当年现金流量发生m次、每次A元、财务折现率为K、期限为n年的年金现值计算公式为:
  
  分析:由于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增加了收益,所以债券的价值有所提高,由一年一次利息时的1122.85元提高到1141.14元。
  笔者认为,这应当属于当复利期间和现金流量的间隔期不同时计算现值最科学的方法。但在我国有关现值计算的文献中,笔者尚未发现这样的论述。在教科书中一般是采用下列方式计算债券的市场价值的:
  V=1000×6%×12.4622(P/A,5%,20)+1000×0.3769(P/F,5%,20)=1124.63(元)
  这实际上是按照半年复利一次计算现值的。这意味着所采用的按年计算的财务折现率有所提高,债券价值则会相应减少。这时的财务折现率K为:
  K=(1+5%)×(1+5%)-1=10.25%
  目前,在企业财务会计中广泛使用市场利率的概念,并且一般地把市场利率作为计算资产价值的折现率,笔者认为这并非妥当。有以下两点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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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市场利率反映了证券市场交易的所有有价证券交易价格中内含利率的加权平均值。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交易日每天收盘后都会发布一个市场利率的参数。我国尚不存在一个发达、完善的证券市场;至今为止,我国尚未发布过有关市场利率的参数。在一些相关的文献中,往往建议将银行信贷利率近似地作为市场利率。
  第二,影响资产价值评估的利率不应当是加权平均市场利率,而是资产的个别收益率。资产的个别收益率有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加权平均市场利率。如果两家公司未来获取利润的能力以及不确定性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购买这两家公司的股票或者债券所承担的风险就会有较大的差异,势必对预期投资收益有不同的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3] 李天民,编著.现代管理会计学.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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