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计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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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业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明确会计责任主体、指出会计核算和记帐规则的各项要求、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了重大突破。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其重要意义。当前的任务就是要以学习和贯彻修订后的《会计法》为契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根本上攻克多年来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为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在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基础上,落实会计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赋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这在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早已有所明确。由于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会计管理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负责人理所当然要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主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有不少企业,在会计工作中存在着弄虚作假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出现了假帐真算、真帐假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等。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企业负责人的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所为。但细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本问题是与法律体系不完善、会计责任主体不明确、约束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强有很大关系。新的《会计法》在这方面作了重大修改。明确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成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有些单位负责人对此还缺乏思想准备,认为自己不从事具体会计工作,怎么要我负责。其实这样规定,完全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国家法律既赋予单位负责人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当然也要承担与其行使的权利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关键是必须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宣传教育,促使他们认真学习贯彻《会计法》,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凡是出现弄虚作假等违法会计行为,首先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随着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会计责任的落实,只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就能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过程中,有的企业认为,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由委派的会计人员负责。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会计委派制目前尚在试点阶段,即使试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仍然要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委派的会计人员仍然是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法律责任仍应由单位负责人承担。于此,认真贯彻《会计法》,落实会计责任,无疑应当放在首要位置。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制衡作用。修订后的《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确立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的会计监督体系。去年3月15日国务院以第283号令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这是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又一重大举措。《条例》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为了强化监事会监督功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健全监控体系,对那些大中型企业不妨由监事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其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报告。但监事会委派的财务总监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这与西方国家的财务总监作为是财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性质是不同的。此外,我国自建国以来,已建立了总会计师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这次修订的《会计法》中又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作了新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过去在作为与《会计法》配套的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中原已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以已设置了总会计师的单位,就没有必要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财务总监。只有把财务总监的职责同总会计师的职责区别开来,并且明确由监事会委派,作为监事会成员,负责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实行事中控制,进行过程监督,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不参与联签),就能对企业负责人行使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起到制衡作用,有力地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这样也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及时制止会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乃是当务之急。它与经营机制是相辅相成的,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两个“车轮子”,缺一不可。

  三、充分运用注册会计师的力量,加强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乃是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修订后的《会计法》也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它通过执行业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大都限于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或者是办理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等的专项审计,出具有关报告。而事实上,还有不少业务领域尚待开拓。就以年度财务审计而言,已接受委托的客户,也尚未涵盖全社会所有企业,还有不少空白点。所以社会监督作用尚待进一步发挥。特别是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需要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领域更为宽广。例如:随着《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贯彻实施,需要对国有企业加强监督力度。监事会在其监督中也可借助注册会计师力量,利用他们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分析,或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其重点问题作专项审计,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又如:新《会计法》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加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负责人为了更好地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需要考虑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制定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也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担任常年会计顾问,为之提供会计咨询服务。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业务,引导企业真正按《会计法》办事,把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监督力度,从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当然,注册会计师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要有细致踏实、竭诚为委托方服务的优良作风;要有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不拘私情的大无畏气慨;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职业判断能力。特别是当前,为了扭转长期以来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现状,注册会计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才能担当起社会监督的重任。

  四、大力推行代理记帐,促使小型企业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代理记帐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颖的、社会性的会计服务活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一些经营规模较小、人员不多的企业,不具备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同时,《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和应遵守的规则等也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已有不少小型企业按照这个办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帐。近年来,在探索会计人员委派制过程中,有些区县出现了由乡镇政府组建的“会计服务中心”或“会计服务所”等组织机构,派出会计人员到乡镇企业办理记帐业务,并且也签订协议。这种做法类同于代理记帐。但他们也往往作为“会计人员委派制”看待。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委派是由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按照规定直接派人到企业担任会计主管或会计人员,是带有强制性的;而代理记帐是由企业与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由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到委托单位代理记帐,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从现实情况来看,小型企业所要解决的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企业本身又限于各方面条件不可能完全做到。在此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现在的问题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记帐机构的监督管理,使派出的从业人员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其职责。对委托人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或者示意要求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时,能够坚持原则,坚决予以拒绝,就能达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目的。由于代理记帐不论何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委托都可以接受,不论手工操作还是电脑操作都可以承担,其服务领域更为宽广,其作用也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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