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需要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着手

时间:2024-04-26 10:33:0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公共产品 县乡财政 公共财政 转移支付
  摘要: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导致县乡财政困难,这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需要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加强县乡财政的实力,使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发挥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导致农民行路难、通讯难、就医难、上学难、饮水难、用电难等不良后果,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导致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原因。因而,增加和改善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在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加大了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力度。本文主要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视角讨论增加和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一、我国县乡财政困难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同时并存 
   
  虽然增加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可广开渠道、多方筹资,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也可尝试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但不容置疑的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依然只能是县乡政府。然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县乡财政日益陷入困境,县乡一级政权的财政收支矛盾相当尖锐,主要表现为工资欠发、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实际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渐膨胀等,县乡财政多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非常有限。据推算,目前中国平均每个乡镇负债约400余万元,共计2200亿元左右(许正中,2004)。乡镇负债规模庞大,来源复杂,债务利息高,累积时间长,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形势极为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离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镇实行由政府供给为主导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市的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而对农村的公共产品来说,政府投入很少,导致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常年失修,农村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均十分落后,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自筹制度取消,县乡财政主要依赖农业税来应付日益庞大的财政支出,县乡财政更显困难,无力提供农村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随着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实施和落实,以农业为主的县乡财政失去了其主要收入来源,县乡财政尤其是大部分乡镇财政更加困难。
  我国县乡一级政府和财政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村、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尤其在当前“三农”问题日益凸出、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县乡一级财政,实现县乡财政解困,增强其服务农村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是财政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此,我们应从现行财政体制的内在弊端着手,找出当前县乡财政困难的体制原因,以明确县乡财政解困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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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 
   
  1994年形成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比财政包干制是一个进步,但远不是一种成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存在较为明显的非规范性和过渡性质,其固有的内在体制缺陷直接导致了当前县乡财政的困难,也制约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改善。 
  1.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缺少法律规范,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存在矛盾。由于行政垂直集权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缺少法律保障,导致政府间财政关系极不稳定、极不规范,而基层政府在责、权、利的分配上则处于不利地位。这种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并存的体制,极易导致各级政府“上收财权”与“下放事权”的机会主义行为。事实上,我国各级政府在财力分配上层层“抓大集中”,将大税种、大税源抓到手中,到了基层财政也就基本没有大税可分,税种杂而收入规模小,造成基层财政收入来源极不稳定。同时,上级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事权下放”,加重了基层的财政负担。 
  2.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侧重“收入”的划分而缺乏对于各级政府事权责任的清晰界定。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明确了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但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则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导致各级政府间事权责任不清乃至于相互推诿,而基层县乡财政尤其是乡镇财政则不合理地承担了过多过重的事权责任。目前,县乡财政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省级财政承担的事权负担,比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义务教育等。无论是根据财政分权的“受益”原则,还是参照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些事项都应划归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或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在我国却都压到了基层财政头上,由此形成县乡财政的困难局面。同时,也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人中,乡镇财政负担78%左右,县级财政负担约9%,省级财政负担约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约2%(陈纪瑜、赵合云,2004)。如能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上升到中央和省级财政,仅此一项便将大大减轻县乡财政的支出负担,也将更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财力保障和长远发展。 
  3.省级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是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分税制改革后,按照中央对省的体制模式,各地在省内建立起的转移支付制度很不完善,直接制约了基层财政获取必要财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省级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量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基层财政运行困难的问题。二是转移支付形式以税收返还、专项拨款为主,这两种形式在财力分配上都有利于富裕地区,不利于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三是各省通过“因素法”分配财力的资金非常有限,无法在贫困地区、富裕地区间实现财力均等化。 
   
  三、改革我国财政体制,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步伐,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职责范围和收入,做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是加强县乡财政、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保障。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1.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范围。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一种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政府的多级供给体制。其中,县乡政府作为国家财政体系的基础环节,直接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产品。而农村公共产品构成上的层次性,决定了作为供给主体的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属于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承担,属于地方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承担,一些跨地区的公共项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中央一定程度上参与和协调。依据这一原则,诸如环境保护、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项支出应由中央、省级政府承担,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县乡政府承担具体事务;农村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的支出应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县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主要承担本辖区范围的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和本区域内小型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责任。这种政府间职责的划分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以杜绝上级政府下放事权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增加县乡财政的负担。 
  2.大力培植以财产税为主体税源的县级财政税收体系。县级财政缺乏大宗、稳定的主体税源,是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省以下政府大宗收入是营业税,而从前景看,应注意发展不动产税,逐步形成省级以营业税为财源支柱、县级以财产税为财源支柱的格局。不动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是非常稳定的税源,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3年至5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而不断扩大,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财源的培养便非常吻合,这正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渐把不动产税调整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来征收,同时考虑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几年一次重评税基。这样,不动产税就会逐渐随经济发展而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支柱性的重要税源(贾康,白景明,2003),从而缓解基层政府的财力困境,为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保障。 
  3.建立规范化的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简并转移支付制度形式,规范专项拨款,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进一步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力度。1994年以来建立起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尽管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基础教育等最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在各省内部也未实现“均等”。因此,应进一步增加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立均等化转移支付在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进一步调整不合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格局。将调整“既得利益”的资金用于均等化转移支付,有助于增强中央、省对下的调控力度,进一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三是建立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专项性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在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上的社会公共服务不平等问题。四是建立稳定的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资金分配要高度重视解决县级财政困境问题。 
  4.改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和方式。传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这难免会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求失衡的现象。在建设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是非常重要的。要实行乡、村两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增加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村民公布收支情况。此外,根据公共财政学说的一般理论,很多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采用政府与市场混合的方式提供。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条件下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建立起以财政为主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比如,由政府和私人通过谈判的方式联合供给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通常可通过产权界定赋予私人部分收益权,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这样,有助于将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各种积极因素调动起来。 
   
  参考文献: 
  [1]孙 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相关体制安排[J].财贸经济,2005,(6). 
  [2]徐 超.财政约束条件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创新[J].财政与发展,2005,(6). 
  [3]李风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与制度创新[J].社会科学家,2005,(5). 
  [4]匡远配,汪三贵.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研究综述[J].新疆农垦经济,2005,(11). 
  [5]郭家虎.财政合理分权与县乡财政解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9). 
  [6]陈纪瑜,赵合云.取消农业税后县乡基层财政体制亟待创新[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7). 
  [7]许正中等,我国乡镇财政困难的成因及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4,(2). 
  [8]贾 康,白景明.中国地方财政体制安排的基本思路[J].财政研究,2003,(8). 
  [9]姚 洋,杨 雷.制度供给失衡和中国财政分权的后果[J].战略与管理,2003,(3).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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