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也称公共组织,其运行环境与私人组织的运行环境存在显著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组织目标、财务来源、监督与控制、激励机制以及决策受外界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由于会计和环境的血缘关系,即会计具有反映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着明显的特征。
一、公共组织的运行环境
(一)组织目标的模糊性和多样性
私人企业以获取利润或收益作为组织目标,而公共组织的目标则不同,是每年在财务和其它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或服务。公共组织的财务管理,通常关注更多的是财务资源的取得和使用,即关注营运资本的来源和使用、预算情况及现金流量,而不是净利润或每股收益。与私人企业相比,公共组织的目标更多样化且较为模糊,难以清晰地确定。在公共组织中,不仅不同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而且经常出现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之间缺乏明确的联系。
(二)财务资源的来源
与私人组织相比,公共组织的财务资源的来源渠道和方式有所不同。企业主要是依靠投资者的投资和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来筹集财务资源的。政府主要通过税收、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及体制间结算等方式来筹集财务资源,而非营利组织主要通过捐赠和政府拨款取得财务资源。由于公共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他们通常不区分投入资本和收入。
此外,有些公共组织也会和私人组织一样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来获取财务资源,但是与私人组织类似的行为却有很大的区别。比如:
(1)公共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一般是垄断的,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存在竞争性市场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价值。
(2)公共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时,虽然也像私人组织一样对使用者进行收费,但收费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弥补部分成本。因此收费标准的制定通常不考虑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关系,并只是以成本为基础。
(3)由于公共产品市场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可供决策的信息(如价格、利润、市场份额等)较少,造成资源分配的效率低下。
(三)公共组织的监管
不像私人企业,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偏好选择是否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根据私人企业的获利情况进行投资活动,这些对企业形成强大的约束力。在公共组织中常常缺乏竞争,资源的提供与产品和服务的受惠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或关联程度较小。公共组织的业绩和经营成果计量通常较为困难,公共组织不存在营利动机和营利指标构成的分配和规范机制,很难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优胜劣汰。而且,公众对公共机构的监督权力往往间接地通过自己的民意代表,如通过各级人大来反映公众的意愿,或者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其它间接途径来表达意见。这种间接的监督行为要转化为促进公共机构产出的有效压力,往往很难和不准确。
(四)公共组织的规则导向
为保证公共资源被恰当使用,避免出现不经济,无效地使用公共财务资源的情况,通常采取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控制机制进行约束。立法部门。监督部门及法庭的监督形成非常繁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限制,较多的外部权威的存在约束和影响了公共组织的运作和程序,导致公共组织形成“规则优先”的运作模式。规则导向使得公共组织对效率的判断不是基于结果,而是以遵守规则的程度为判断依据。同时,僵化而繁杂的规则体系限制了雇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五)组织结构:决策过程和激励机制
公共组织是官僚制组织,具有以下特征:森严的等级制制度;升迁取决于职业功绩和技能;长期供职与官僚制度;照规章制度办事;信息的横向沟通较少、信息的获取较复杂和困难;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较快。由于公共组织外部存在众多的政治势力,内部有繁多的规则和制度限制,承受着较多的外部影响和压力,使得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拥有较少的自主权。同时,公共管理人员对下属和下层机构的权威也相对较小。另外,公共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不存在“剩余索取权”的激励机制,规则和制度上的限制约束着工资、提升等外在激励的作用,激励机制明显不足。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受托责任和公共组织的业绩评价
公共受托责任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公共受托责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评价不同的受托责任需求不同的会计信息。为考察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需要对公共组织的业绩进行考核,但对公共组织的业绩进行衡量通常较为困难,而且衡量业绩的方式具有独特之处。
(一)公共受托责任的广泛性
政府的受托责任通常被解释为政府从事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义务,或者是“对资源或活动从公众那里转移给政府当局而应负责任的一种转换”(GASB,1987,第56段)。公共受托责任是一个层次分明的“梯形受托责任”,由高到低可分为五个不同层次:
(1)政策受托责任;(2)项目受托责任:(3)业绩受托责任;(4)过程受托责任;(5)忠实受托责任(Stewart,1984)。
根据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地位的关系,公共受托责任可分为管理受托责任、公共(政治)受托责任和平等团体的受托责任。
公共组织牵涉到众多的利益关联方,如立法机关、利益集团、纳税人和公民等,不同的利益方可能期望政府履行不同的公共受托责任,如对公共资源的投入、过程、产出、结果和政策等各个方面。例如,对于教育服务,学生和家长期望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关注的是教育产出;立法机构关注过程,即学校按法律、法规和预算使用资金:而纳税人关注投入,即在一定的产出水平上的最小投入,以便他们能少纳税;教师则关注学校的持续运营。不同内容和层次的公共受托责任,有些是可计量的,有些是不可计量的,同时不同的受托责任可能是;中突的,因此必须在不同的公共受托责任间进行权衡。
(二)业绩受托责任与公共组织业绩的计量
委托关系结束时,代理人必须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结果(即受托业绩)向委托人报告,由委托人按照法律规章或确立受托责任关系的其它依据进行检查评价,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才能解除这种受托责任。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是指各项收入来源或债券发行取得的财务资源应当按照其运用方面的限制来使用、依从预算、有效运用财务资源和资本资产的保全等方面的责任。受托业绩是委托人检查、评价其受托责任的基本内容,这要求受托责任的内容具有可计量性。正是由于受托责任的可计量性,使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成为必要。会计的本质决定了政府会计以反映和解除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作为其主要职能。
公共组织不以营利为目标,而是通过公共物品的提供,从而使整个社会或特定群体(如学生、病人和穷人)受益。对他们来说,合适的业绩计量指标不是利润,而是社会或受益群体的受益水平。然而,社会受益水平的计量是很困难的,这类指标没法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因此只从财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来评价公共组织的业绩是不全面的。在实务中。通常是使用基金会计来确保受托人按法律或合同约定使用各种不同用途的基金,并将实际业绩与计划、预算相比较来衡量他们的业绩。所以,公共组织的受托责任和业绩主要不是从财务的、经济的或定量的角度,而应主要从非财务的、非经济的和非定量的角度来评价、衡量。这正是政府会计为什么把政府的年度财务报告称为综合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原因所在。
三、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的特征
由于会计具有反映性,公共组织的环境与企业的环境存在巨大的差异,使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具备特有而鲜明的特征。但会计也具有技术属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在实务中,企业会计常被作为基准用以评价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那么如何利用企业会计有关原理和技术来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呢?
(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三级目标,即基本目标,中级目标和高级目标。基本目标是保持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防止腐败和揭露贪污。中级目标是促进合理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对象包括税收的征收、其它收入、购买货物或服务付款、借款和偿付债务等。运行良好的政府对各项业务活动都进行精确地预算或适当地计划,财务会计制度对经适当授权的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为此,政府须建立成本会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使政府经济。高效地运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高级目标是帮助政府解除受托责任。公共受托责任存在官僚机构对首席执行官的受托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受托责任,政府对公民的受托责任三层受托责任。解除受托责任的目标可通过增加代理人披露信息的激励和减少委托人的信息成本来更好的实现。
与企业会计首要目标是决策有用性相比,受托责任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财务报表是提供给资源提供人易于评价管理当局受托关系的报告。公共受托责任强调对项目受托责任和业绩受托责任进行计量和报告,但也须对政策受托责任、过程受托责任、合法性受托责任进行适当地报告。业绩计量不应受利益关系集团的操纵,不含糊且明确的计量是履行受托责任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特别强调客观性。
(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控制
公共组织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不存在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受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约束。公共组织主要通过法律(规)及合同条款、基金会计和预算控制来替代其所缺乏的市场规则,并对组织进行约束和控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恒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基金余额);收入-支出=结余。
1.主体和基金
公共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存在竞争性的市场以及没有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下,很难明确地制定管理者的业绩评价标准。结果,与公共组织进行协作而发生交易的主体,只能通过在理事机构(各级人大、理事会)中寻求代表和对管理决策施加适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广泛使用基金和基金会计。
基金是拥有自我平衡账户体系的一个财政和会计主体,用于记录现金和其它财务资源、相关负债、剩余权益或余额及其变动,基金账户的设置应便于遵循特定的法规要求、限定条款和约束条件来开展活动并实现一定目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显著特征是将会计科目划分成多种基金主体,每一种基金主体都与该组织的委托契约所规定的某一种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关,但立法机构或理事会通常会限制基金的使用和基金间的转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通过设立基金主体来控制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定的资源,防止管理当局将各种基金混合在一起使用,确保并证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遵守了法律和管理要求。尽管所有的公共组织都在某种程度上对基金进行了划分,但是政府组织对基金的划分则要严格得多。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也称公共组织,其运行环境与私人组织的运行环境存在显著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组织目标、财务来源、监督与控制、激励机制以及决策受外界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由于会计和环境的血缘关系,即会计具有反映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着明显的特征。
一、公共组织的运行环境
(一)组织目标的模糊性和多样性
私人企业以获取利润或收益作为组织目标,而公共组织的目标则不同,是每年在财务和其它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或服务。公共组织的财务管理,通常关注更多的是财务资源的取得和使用,即关注营运资本的来源和使用、预算情况及现金流量,而不是净利润或每股收益。与私人企业相比,公共组织的目标更多样化且较为模糊,难以清晰地确定。在公共组织中,不仅不同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而且经常出现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之间缺乏明确的联系。
(二)财务资源的来源
与私人组织相比,公共组织的财务资源的来源渠道和方式有所不同。企业主要是依靠投资者的投资和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来筹集财务资源的。政府主要通过税收、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及体制间结算等方式来筹集财务资源,而非营利组织主要通过捐赠和政府拨款取得财务资源。由于公共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他们通常不区分投入资本和收入。
此外,有些公共组织也会和私人组织一样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来获取财务资源,但是与私人组织类似的行为却有很大的区别。比如:
(1)公共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一般是垄断的,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存在竞争性市场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价值。
(2)公共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时,虽然也像私人组织一样对使用者进行收费,但收费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弥补部分成本。因此收费标准的制定通常不考虑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关系,并只是以成本为基础。
(3)由于公共产品市场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可供决策的信息(如价格、利润、市场份额等)较少,造成资源分配的效率低下。
(三)公共组织的监管
不像私人企业,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偏好选择是否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根据私人企业的获利情况进行投资活动,这些对企业形成强大的约束力。在公共组织中常常缺乏竞争,资源的提供与产品和服务的受惠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或关联程度较小。公共组织的业绩和经营成果计量通常较为困难,公共组织不存在营利动机和营利指标构成的分配和规范机制,很难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优胜劣汰。而且,公众对公共机构的监督权力往往间接地通过自己的民意代表,如通过各级人大来反映公众的意愿,或者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其它间接途径来表达意见。这种间接的监督行为要转化为促进公共机构产出的有效压力,往往很难和不准确。
(四)公共组织的规则导向
为保证公共资源被恰当使用,避免出现不经济,无效地使用公共财务资源的情况,通常采取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控制机制进行约束。立法部门。监督部门及法庭的监督形成非常繁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限制,较多的外部权威的存在约束和影响了公共组织的运作和程序,导致公共组织形成“规则优先”的运作模式。规则导向使得公共组织对效率的判断不是基于结果,而是以遵守规则的程度为判断依据。同时,僵化而繁杂的规则体系限制了雇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五)组织结构:决策过程和激励机制
公共组织是官僚制组织,具有以下特征:森严的等级制制度;升迁取决于职业功绩和技能;长期供职与官僚制度;照规章制度办事;信息的横向沟通较少、信息的获取较复杂和困难;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较快。由于公共组织外部存在众多的政治势力,内部有繁多的规则和制度限制,承受着较多的外部影响和压力,使得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拥有较少的自主权。同时,公共管理人员对下属和下层机构的权威也相对较小。另外,公共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不存在“剩余索取权”的激励机制,规则和制度上的限制约束着工资、提升等外在激励的作用,激励机制明显不足。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受托责任和公共组织的业绩评价
公共受托责任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公共受托责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评价不同的受托责任需求不同的会计信息。为考察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需要对公共组织的业绩进行考核,但对公共组织的业绩进行衡量通常较为困难,而且衡量业绩的方式具有独特之处。
(一)公共受托责任的广泛性
政府的受托责任通常被解释为政府从事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义务,或者是“对资源或活动从公众那里转移给政府当局而应负责任的一种转换”(GASB,1987,第56段)。公共受托责任是一个层次分明的“梯形受托责任”,由高到低可分为五个不同层次:
(1)政策受托责任;(2)项目受托责任:(3)业绩受托责任;(4)过程受托责任;(5)忠实受托责任(Stewart,1984)。
根据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地位的关系,公共受托责任可分为管理受托责任、公共(政治)受托责任和平等团体的受托责任。
公共组织牵涉到众多的利益关联方,如立法机关、利益集团、纳税人和公民等,不同的利益方可能期望政府履行不同的公共受托责任,如对公共资源的投入、过程、产出、结果和政策等各个方面。例如,对于教育服务,学生和家长期望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关注的是教育产出;立法机构关注过程,即学校按法律、法规和预算使用资金:而纳税人关注投入,即在一定的产出水平上的最小投入,以便他们能少纳税;教师则关注学校的持续运营。不同内容和层次的公共受托责任,有些是可计量的,有些是不可计量的,同时不同的受托责任可能是;中突的,因此必须在不同的公共受托责任间进行权衡。
(二)业绩受托责任与公共组织业绩的计量
委托关系结束时,代理人必须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结果(即受托业绩)向委托人报告,由委托人按照法律规章或确立受托责任关系的其它依据进行检查评价,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才能解除这种受托责任。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是指各项收入来源或债券发行取得的财务资源应当按照其运用方面的限制来使用、依从预算、有效运用财务资源和资本资产的保全等方面的责任。受托业绩是委托人检查、评价其受托责任的基本内容,这要求受托责任的内容具有可计量性。正是由于受托责任的可计量性,使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成为必要。会计的本质决定了政府会计以反映和解除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作为其主要职能。
公共组织不以营利为目标,而是通过公共物品的提供,从而使整个社会或特定群体(如学生、病人和穷人)受益。对他们来说,合适的业绩计量指标不是利润,而是社会或受益群体的受益水平。然而,社会受益水平的计量是很困难的,这类指标没法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因此只从财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来评价公共组织的业绩是不全面的。在实务中。通常是使用基金会计来确保受托人按法律或合同约定使用各种不同用途的基金,并将实际业绩与计划、预算相比较来衡量他们的业绩。所以,公共组织的受托责任和业绩主要不是从财务的、经济的或定量的角度,而应主要从非财务的、非经济的和非定量的角度来评价、衡量。这正是政府会计为什么把政府的年度财务报告称为综合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原因所在。
三、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的特征
由于会计具有反映性,公共组织的环境与企业的环境存在巨大的差异,使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具备特有而鲜明的特征。但会计也具有技术属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在实务中,企业会计常被作为基准用以评价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那么如何利用企业会计有关原理和技术来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呢?
(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三级目标,即基本目标,中级目标和高级目标。基本目标是保持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防止腐败和揭露贪污。中级目标是促进合理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对象包括税收的征收、其它收入、购买货物或服务付款、借款和偿付债务等。运行良好的政府对各项业务活动都进行精确地预算或适当地计划,财务会计制度对经适当授权的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为此,政府须建立成本会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使政府经济。高效地运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高级目标是帮助政府解除受托责任。公共受托责任存在官僚机构对首席执行官的受托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受托责任,政府对公民的受托责任三层受托责任。解除受托责任的目标可通过增加代理人披露信息的激励和减少委托人的信息成本来更好的实现。
与企业会计首要目标是决策有用性相比,受托责任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财务报表是提供给资源提供人易于评价管理当局受托关系的报告。公共受托责任强调对项目受托责任和业绩受托责任进行计量和报告,但也须对政策受托责任、过程受托责任、合法性受托责任进行适当地报告。业绩计量不应受利益关系集团的操纵,不含糊且明确的计量是履行受托责任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特别强调客观性。
(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控制
公共组织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不存在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受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约束。公共组织主要通过法律(规)及合同条款、基金会计和预算控制来替代其所缺乏的市场规则,并对组织进行约束和控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恒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基金余额);收入-支出=结余。
1.主体和基金
公共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存在竞争性的市场以及没有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下,很难明确地制定管理者的业绩评价标准。结果,与公共组织进行协作而发生交易的主体,只能通过在理事机构(各级人大、理事会)中寻求代表和对管理决策施加适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广泛使用基金和基金会计。
基金是拥有自我平衡账户体系的一个财政和会计主体,用于记录现金和其它财务资源、相关负债、剩余权益或余额及其变动,基金账户的设置应便于遵循特定的法规要求、限定条款和约束条件来开展活动并实现一定目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显著特征是将会计科目划分成多种基金主体,每一种基金主体都与该组织的委托契约所规定的某一种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关,但立法机构或理事会通常会限制基金的使用和基金间的转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通过设立基金主体来控制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定的资源,防止管理当局将各种基金混合在一起使用,确保并证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遵守了法律和管理要求。尽管所有的公共组织都在某种程度上对基金进行了划分,但是政府组织对基金的划分则要严格得多。
由于基金会计的使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存在会计主体和报告主体之分,一个报告主体包含多个会计主体。另外,政务活动中以逐年或逐个项目为基础的会计主体通常不存在“持续经营”假设。
2.预算、拨款和经费保留款
公共组织用预算规则替代了其所缺乏的市场规则,预算在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预算由各级人大或控制公共组织的理事机构负责批准,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工作计划,对管理当局在各个方面的活动作出了详细专门指导。预算执行情况的比较信息提供了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的基准。
详细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以及将预算纳入政府会计系统,确保了政府的行为能够符合契约缔结主体的期望。经批准的逐项拨款作为可用于该年度每一项目的款项,都记入会计账簿中。由于政府基金的用途是有限制的,为了避免任一账目的支出超过拨款,设置了经费保留款科目进行控制。会计与控制的这一特征确保组织的理事机构意愿不会由于执行差错或执行意图而受到阻饶。然而,预算抑制了管理者的创造和革新的动力。
3.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
在公共组织中,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不能像企业会计中那样简单的区分。在政府会计中,管理会计指预算和控制,它不只为管理当局服务。预算用来表达公共政策和政治偏好,预算是取得宏观经济目标的收入和支出财政政策工具,预算信息为业绩计量提供标杆。预算和会计是很难进行区分的,它们在说明和解除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方面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
(三)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公共组织的资产和负债很难进行定义。公共组织资产包括自然资源、继承资产、基础设施资产、国防资产、大量的无形资产等资产。对于某些公共组织资产来说,成本记录、计价方法、会计准则和市价可能并不存在,资产的可靠计量可能是困难的,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的。当由于缺乏可靠计量而使这类资产不能被确认,为反映这类资产往往以附注的形式来披露(IFAC,2000)。
公共组织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按资产的用途是否受到限制可分为限制性资产。非限制性资产和抵押资产。公共组织资产的计量,区分交换性或非交换性交易获得的资产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模式。对交换性交易获得的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或修正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对于以非交换性交易获得的资产,以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政府存在货币发行、环境负债、雇员养老金负债等特殊负债,同时很难把政府的合约或法律义务与政治承诺、提供一般福利的社会责任间进行区分。与公司的有限责任相比,民主政府倾向于扩大他们的责任,导致更大的预算和经常的赤字。由于政府会计的计量重点是当期的财务资源,忽视长期债务的计量,以致政府存在大量的隐性债务,给政府的持续运行带来极大的风险。
(四)收入和支出的确认和计量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具有垄断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使得不付费者照样也能消费,因此需要通过税收等非交换性交易对其进行融资。这些特征使得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和收入的确认失去联系,使公共组织的收入和费用进行匹配不可能。同时,由于政府和公众间的许多交易和事项的非自愿性加剧了收入和费用的非匹配性。另外,政府的运营报表按资源流动进行计量和确认,不注重计量政府的服务努力和成就。
公共组织的收入分为非交换性交易收入、交换性交易收入、其它利得三类。税收、拨款和补助等在内的非交换性交易是公共组织主要的财务来源。GASB33号公告《非交换性交易会计和财务报告》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1)满足资产的确认标准或收到现金;(2)满足收入确认标准。根据这两个标准,政府的财产税可以可靠地估计,并有标的以利于强制执行。财产税可采用应计制或修正的应计制进行计量,而其它税种只能采用现金制进行确认。拨款和补助的资源提供者经常提出合格性标准或对提供资源的用途进行限制,只有满足合格性标准才能对拨款和补助进行确认。
而公共组织的成本计量重点是“支出”,而非“费用”,即会计期间内为:(1)日常运营;(2)资本支出;(3)长期借款本金的偿还和支付利息;(4)拨款或补助支出等目的而支用的财务资源的金额。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颁布的政府财政统计的要求,政府支出一般可按经济性质和按实现的政府职能或社会经济目标进行分类。
(五)政府会计的研究方法
与企业会计的实证研究快速发展相比,由于受数据获取途径等因素限制,政府会计研究基本还停留在规范研究阶段。齐莫尔曼(Zimmerman,1977)将政府财务报告与政治激励联系起来,开创了政府会计实证研究的先河。政府的职能就是确保社会所有契约能够被有效履行,确保各契约方的合作。政府本身又是一组契约的组合,行政当局的任务就是通过协商签订各利益方都满意的契约,并确保契约的有效履行。政府会计实证研究就是运用契约理论来研究会计政策变更对各利益方的影响。桑德运用契约理论来解释和判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的差异。目前,我国除了侧重进行政府会计规范研究外,还大力提倡政府会计实证研究,以便对会计准则制订提供更多、更好的建议。
四、改革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思考
从我国现行预算会计的适用范围看,相当于国外的政府会计。1997年,我国对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等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但1998年以后,我国的预算会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预算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得原来的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急需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本质特征进行构建的政府会计体系。
(一)会计改革方向:预算会计,还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目前我国的预算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属于纵向财政会计体系,它牵涉到众多报告主体问题。纵向会计模式存在以下缺点:首先,它承认并强化了“部门利益”,违背了公共财政建设方向。其次,纵向会计模式造成会计制度条块分割,会计信息极其零散,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评价政府的受托责任。第三,纵向会计模式披露的信息不充分,过分强调以预算管理为中心,只侧重预算会计信息的披露,从而几乎忽视了政府会计涉及的其它重要内容。政府的受托责任范围极其广泛,包含项目受托责任、业绩受托责任、过程受托责任。政策受托责任和合法性受托责任。因此,政府会计应确认并计量各种资产和负债,报告政府运营、活动情况及取得的成绩,用以向公民和资源提供者等各利益方提供评价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相关充分、有用的信息。
由于纵向会计模式以上的弊端,我国预算会计的改革构建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全新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在美国,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政府会计体系,其会计准则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负责制订;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其准则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负责制订。但目前中国的事业单位数量庞大,不仅区分成公立和私立,而且还区分成企业化管理和非企业化管理。对于全面走向市场并与财政完全脱钩的事业单位,无论公立与否,均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刮。因此,根据美国做法和中国实践,可以将我国现有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进行重新的归类,其中、政府会计包括目前的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公立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私立事业组织会计,公立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会计和其他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政府会计的核算内容方面,应涵盖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并尽量把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纳入预算;同时对公共财产和政府权益投资进行全面的核算。
(二)会计基础:采用现金制基础,还是应计制基础
政府核算的会计基础包括现金制、修正的现金制、修正应计制和应计制四种。现金制会计基础的目标在于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一定会计期间内筹措现金的来源;使用以及报告日现金余额等信息,其关注的重点是现金余额并控制其变化。采用现金制的优点是较客观,实施成本较低;缺点是反映的受托责任较窄,提供的财务信息有限且相关性较差。采用应计制的优点是拓宽了政府受托责任的范围和决策有用性信息,增加了财政透明度(GAO,2000),这些信息包括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的信息,特别是财政长期支付能力的信息。但应计制提供的信息客观性较差,构建成本和运行成本较高。
各种会计基础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相应的政府财务报告目标。但是,没有哪一种会计基础可以达到所有的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确定会计基础,需要考虑的最基本的因素是会计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使用不同的会计基础。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最合适的会计基础取决于主体的特征和性质及报告的类型和目的,同时,也取决于构建和维持必要的财务信息制度的成本和效益。根据我国公共组织所处的会计环境特征和四种会计基础的特点,在推进我国预算管理和会计改革时,根据公共治理提高政府绩效的需要,引入应计制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鉴于目前我国的财产税所占的比率很低,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公共受托责任强调数据的客观性等情况,因此,在政府会计中暂时使用修正的现金制基础(或者在支出方面先使用修正的应计制),等条件成熟后,再采用修正的应计制,这是明智的选择。
(三)政府会计使用基金会计模式
公共组织运营的多样性和确保遵守法律的必要性,以及财务资源的使用通常存在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定,使单一的会计主体不可能记录和概括单位所有财务交易及其结果,只能通过设置许多独立的基金主体来反映其运营,每个主体反映特定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或其他金额。基金主体通常是按照特定的法规、限制条件或期限设立的,具有目的性,限制性和受托责任广泛性三个特征。基金会计除了可对不同用途的资源进行分离外,通常还是法律上的要求和逻辑上的需要,并可用来评价管理业绩。我国的政府会计改革应全面引进基金会计,以更好地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使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的界限更加清楚,便于加强政府财务资源管理。我国政府会计可以根据复式预算的要求和政府承担的财务受托责任情况,从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政府财务行为的需要出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基金会计制度。
(四)政府业绩的报告
受托责任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政府财务披露的管制框架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模式。由于公共受托责任的广泛性,不同的利益集团要求政府提供不同的信息以评价不同的受托责任。而政府会计计量重点是当期可支配的财务资源,忽视提供政府的服务成本、效率和成果等业绩方面有用的信息。因此,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和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强调服务成本、效率和成果信息的提供。
我国目前的预算会计制度只要求行政和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以及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等附表,利用这些信息无法评价政府业绩。因此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应利用基金会计主体确保管理当局按法律或合同约定使用资源的同时,要求报告主体提供实际执行与计划、预算比较信息,并通过财务报表附注提供大量非财务、非经济和非定量的信息,以便对政府业绩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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