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把握五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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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公开。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的知情权,促进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公开化。但是中央与地方在审计结果公告力度方面却存在鲜明的反差,因此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成为各级审计机关必须正视和回答的课题。

  一、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成因分析

  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系指因审计报告的质量问题和公告程序方面的原因,在审计报告公告后给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以及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自身造成的各种非正常影响。可能产生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来自审计机关的,又有出自社会方面的原因。它产生整个审计和公告过程,集中的反映在审计报告质量和审计结果公告程序上。

  在审计准备阶段,由于审前调查不够充分,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失缺,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准确,重要审计领域、重点审计部位被遗漏,而在实施过程中,又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时调整审计方案,实施相应地审计程序,应该履行审计职能没能完全到位,未能查出重大的错报漏报和舞弊,造成审计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以致审计机关出据失显公正的审计报告的。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敷衍塞责,没有或没有完全按照审计方案履行基本职能、基本程序,没有查深查透,没有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是假是真;不能准确说清相关负责人有没有擅自决策造成重大失误,以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无重大经济问题的。具有指挥权的人员强令审计人员违法执法,或具有审批权的领导人员批准采取审计强制措施,给国家财产和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审计人员徇私舞弊,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真相,造成审计机关作出不准确和失当审计决定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和其他场合有意无意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小组未能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没有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或对被审计单位的陈述意见和辩解事由未经核实,作出与实际不符的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计决定,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或裁量幅度作出审计决定的,或未告之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应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权利的;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划分失当,导致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失察或给其政治生命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隐瞒大案要案线索,该移送的没有及时移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告审计结果涉嫌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的。

  在审计结果公告阶段,没有履行审批程序,公告途径与渠道有失偏颇等,都将诱发和导致审计结果公告风险,使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处于被动位置。由此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在实现公开透明的同时,也要求审计工作自身更加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审计结果公告存在的主要风险

  审计结果公告既是审计机关的最大权威,也是一把 “双刃剑”。也就是说,审计结果公告在实施财政财务收支的三重监督:既国家审计专业监督、社会监督、民意机关监督的同时,又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审计工作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审计结果公告无疑使审计行为错弊产生的影响扩大化,刺激一些原本隐性问题更加显性化,给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一是审计人员的责任风险。尽管与审计人员有关的责任风险,即便审计结果不公开,也照样存在,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公开只是遮盖了风险,公开无疑会增加风险。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更趋于规范化,这对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无论执法主体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执法责任,都要区分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作为审计事项的具体承办者,对审计报告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必须的。对此,从国家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都是高度重视的,先后建立了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审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前面已经述及,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绝大部门是由审计人员具体行为引发的,一旦审计人员出现执法违法的问题,一方面将被本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将面临本级行政监督机关、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追责。轻则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重则离开岗位学习、暂停行政执法、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牺牲的将是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工作的公信力。所以,因审计人员的责任引发的风险是审计结果公告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二是行政诉讼风险。就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形成的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而言,审计机关承受的压力和风险要大的多。因为,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代表的是整个审计机关,而真正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则是披露审计结果的审计机关。公告人必须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审计公告风险,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不管是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还是效益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它涉及的对象只有两类:一个是被审计单位,一个是与此相关的责任人。作为正面肯定的审计报告倒无关紧要,那么一个问题性的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随之也会因此介入,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来讲,冲击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审计程序不当,反映问题失实,适用的法律不准,受到危害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势必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要么行政复议,那么行政诉讼,使审计机关座上“被告席”的位置。即使最终定论与审计机关干系不大,对审计机关的影响也将是深刻的。同时,长期以来一些审计机关经费严重不足,受利益趋动,拿问题做交易,人为的使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大打折扣。一些被审计单位正是看中了审计部门这一点,是认罚不认报,拿钱消灾。在审计结果未公开之前,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旦审计结果公开之后,是报告一出,一些 “知情人”的举报信就满天飞。不仅如此,审计结果面向社会公告后,对于审计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其职责,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存在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检查机关也会履行公诉职能。

  三是行政赔偿风险。随着行政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赔偿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将更多的出现在社会生活中。涉及审计机关经济赔偿的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因审计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另一方面是审计结果公告泄露了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虽然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但同时又指,各级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事实上,审计机关的经费是依靠本级财政预算拨付的。从目前的情况来 看,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并没有安排这笔费用,而对于一个吃饭财政来讲,财政预备费也是极其有限,所以审计机关根本无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况且因泄露商业积极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的。

  四是政治风险。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虽然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审计署也明确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审计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但是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管理模式体制,地方政府的意见基本上左右着审计结果公告。从现阶段来看,问题性的报告占了整个审计报告绝大多数,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或考虑到社会稳定,政府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报告都会有一定的要求,无论是公告的内容,范围,还是公告渠道。也就是说,非经 “点头”的问题性审计报告,是难于面向社会公众的。换句话说,能够向社会公告的审计报告,并非都是原汁原味的审计报告。这样就使审计机关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在 “旨意”与 “民意”面前处于两难的境地。满足了百姓的知情权,就将被冠之以 “无政府主义”;达到了政府的要求,就会丧失 “民心”。同时,向世行贷款和国外援贷款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公告后,很可能涉及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影响政府的诚信形象,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三、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控制

  任何形式的审计结果公告都可能产生审计风险,突出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矛盾。所以,在循序渐进,分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规避机制,对于全面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是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体系,从机制上控制风险。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性,尽管审计署对审计结果公告目标作出了硬性的安排,但法律所具备的本质特征明显不足。一方面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采用了 “可以”的表述,而不是必须公开。对于一些审计报告是否公开,表面上审计机关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和自由裁量的权利,事实上,审计法折中而含混其辞的表述,变成了不予公开的 “托词”;另一方面,审计结果公告准则又将公告的范围定位在 “重要”的审计事项上,让基层审计机关显得无所适从,畏首畏脚。同时,审计公开受国家保密制度的制约,许多领域成为 “不可能”的任务。所以全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其法律制度建设。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要在推进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应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契机,加强审计结果公告方面的法制建设,切实解决其与保密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部门规章生成快速,灵活的特点,对现有规定中一些失之笼统,条文简略,不易操作的地方进行修缮,进一步完善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准则和制度建设,优化审计结果公告法制环境,控制风险。

  二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有效降低风险。审计法规定,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这就为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合理转移部分公告风险,找到了理由。政府应指定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对拟公开的审计报告组织保密、审计机关等部门进行审定和评估,然后报经政府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公告。

  三是将审计结果公告纳入地方政府政务公开范畴,合理转嫁风险。审计结果公开,即是政府公众信息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地方政府应照公众信息管理办法,对审计结果公开实行统一管理,以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或利用政府电子政务网络、或指定有关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或由审计机关单独编发“审计公报”,面向社会统一公开审计结果,以减少对审计机关的各种非议。

  四是提升审计报告质量,从根本减少风险。审计结果公告后,某些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不同意见或异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向审计报告的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因此,没有更权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只能使审计机关处于不利局面。审计机关应在加强审前调查,科学制定审计方案,完善五级复核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审计报告评审制度,成立审计报告审查委员会,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真实完整性,问题定性的严谨性,审计决定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全面复核,从根本上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同时,强化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严格纪律,提高审计人员从业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确保审计报告必须经得起事实的检查,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从而有效地降低和减少审计结果公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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