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环境、外部审计、投资者保护与企业价值实证研究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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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选取审计以及与公司价值创造有关的实证文献进行综述,发现同作为外部投资者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与独立审计之间是相互促进还是替代的关系,学者们尚未形成一致意见。良好的制度环境能增加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可,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是否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学者们尚未深入研究。如何更有效地衡量制度环境也值得进一步思考,其关系到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关键词】制度环境;外部审计;投资者保护;企业价值
  
  一、引言
  
  对于一些外部因素,如法律环境、市场竞争程度等,规范研究都认为其会对处于该环境中的公司的行为产生影响,但要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加以检验,必须找到好的对外部因素进行衡量的方法。La Porta, R., Lopez-de-Silanes, F., Shleifer, A., Vishny, R.(以下均简称LLSV)(1997)开创性地采用打分的方式对法律环境进行了评价和衡量,并就法律环境和财务金融方面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研究,形成了“法与金融”理论。随后不少学者沿着他们的思路做了更深入的研究。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咨询服务机构的出现,也使得衡量外部环境因素的数据更容易取得,针对法律制度等外部因素影响的研究也得以更顺利地进行。国内外学者用实证的方法对外部因素进行研究的时间都不长,但均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本文围绕投资者保护这一核心,选取审计和企业价值这两个角度对法律制度与他们之间关系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以期能更好的为后续研究提供启示。
  国内外学者就外部环境对财务金融的影响都进行了研究,但国外学者考察的主要是法律环境这一外部因素,而国内学者基于对外部环境评价数据的可获得性问题,考查的外部环境因素有市场化进程、政府的干预程度及法律和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等。在本文中,对这些外部因素统一以制度环境进行称谓,其主要衡量的是一国或一个地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水平。与国外学者相比,国内学者考察的外部因素更多,且更能针对我国具体的现实情况。在整理文献时笔者还发现,国外学者主要是通过跨国比较分析不同法律环境中公司行为、审计市场的差异,此方法不能解释同一国家内面临的法律条款基本一致情况下不同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差异带来的行为差异问题;国内学者的研究则是以我国各地区制度环境的差异为背景展开的,因为尽管我国各地区的环境大体相同,运用的法律也是统一的,但是在转轨过程中形成了突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特点,各地区在投资环境和执法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国内学者的研究弥补了国外学者的缺陷。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制度环境与审计
  
  已有的文献表明,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既可以通过改善法律环境来实现(La Porta,1997,1998,2000;沈艺峰等,2004),也可以通过强化外部独立审计机制来完成(Francis,2002;王艳艳,2005)。外部审计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根据声誉假说和深口袋理论,审计师必须考虑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旦遭受损失会对他们的声誉带来多大负效应,可能面临的诉讼和惩罚成本有多少。对潜在风险和诉讼成本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需考虑外部法律制度环境的影响。同时外部审计和法律制度都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机制,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是否存在相互影响?法律制度环境是会增强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还是替代其效用呢?目前主要有以下面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外部审计和法律的作用机制会相互替代,在法制约束薄弱的地方,外部审计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起到监督作用,而在法律约束较强的环境中,审计的监督作用会被弱化。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法律与审计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约束越强,越能增进审计的监督作用。
  赞成是替代关系的文献有:
  Francis(2001)考察了法律起源对审计需求的影响。法律起源不同,在立法和执法上都会有很大差异,事务所处于不同的外部环境中。实证分析表明,与成文法的国家相比,在普通法国家里“五大”能获得较高的审计费用,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Klapper & Love(2002)的证据显示,外部审计在法律环境差的国家中起到的作用更大,可以提升企业的声誉,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结论是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环境中,外部审计可以作为法律的替代机制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Choi & Wong(2002,2007)研究了各国法律环境的差异是否会影响企业对会计师的选择(“五大”或是非“五大”)和审计收费。发现在法律约束薄弱的环境中,随着风险的加大公司聘请“五大”的可能性增加,同时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多。
  王鹏(2008)用其构造的投资者保护指标研究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外部审计需求的关系。发现投资者保护水平不仅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可以减弱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还能减少上市公司对外部审计的需求。
  研究得出制度环境与审计是相互促进关系的学者有:
  Francis Khurana & Pereira(2002)发现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强度越弱的国家,聘请国际“五大”的概率越低。在法律环境保护力度很弱的国家,审计师的选择将变得与代理成本不再相关了,因为法律对于审计师的惩罚不够严厉。他们2003的研究再次发现在法律环境较差的国家中,公司对高质量审计师“五大”的需求降低。
  Newman、Patterson & Smith(2005)在对投资者保护的研究中纳入了审计师法律责任,研究显示加大对审计师的处罚力度并不能降低审计需求。同时还发现在对审计师惩罚力度和内部人惩罚力度较大的环境中,审计师的努力程度较高。
  Choi & Kim et al(2005)考察了法律环境与审计费用的关系及其对“四大”收费溢价程度的影响。发现随着法律责任的提升审计费用增加,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环境中“四大”确实获得了审计溢价,但这种溢价程度随着法律环境的改善而降低,法律责任的增强缩小了“四大”与非“四大”之间审计收费的差异。
  Kallunki et al(2006)发现过高的审计收费和薄弱的法律环境增加了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可能性。严格的法律约束增加了公司变更事务所的转换成本,因此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国家中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可能性降低。变更后继任审计师的折价程度在法律环境较差的国家或地区中更为明显。说明法律环境好可以抑制公司想通过审计师变更来降低审计费用的动机。
  Wang、Wong & Xia(2008)研究了中国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是否选择当地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上的差异。基于政府和企业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可能会给上市公司特殊的帮助,影响到公司对审计师的选择。同时当地的事务所也可能更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这可能也是公司聘用小所的原因。通过以1994—2003年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地方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更可能聘用当地小的事务所,同时还发现在欠发达的地区(以市场化程度衡量),中央和地方的国有企业聘请当地小所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但这种倾向在较发达的地区明显减弱。
  孙铮、于旭辉(2007)在研究政府控制权级次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需求的影响时,考察了市场化程度、法律水平等制度因素对公司审计师选择的影响。结果表明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代理层级越多的国有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聘请高质量的事务所。
 

  陈小林(2007)在他的博士毕业论中用1999—2002年3 705个样本公司数据对市场秩序、法制环境与审计师独立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文中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或更严重的审计意见)的概率作为审计师独立性的衡量,发现在市场化程度高、政府与市场关系健康、对企业干预较少、法制水平高的地区,审计师的独立性较强。
  替代关系的可能解释是在法律制度约束比较严格的环境中,各事务所的执业谨慎性都比较高,大所与小所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因而可能表现出“四大”的收费溢价水平较小或根本不存在。同时就审计师的选聘来说,是公司和事务所共同协商的结果,因此公司聘用外部审计的动机也会对审计业务的形成造成影响。已有的研究证明,在法律约束严格的环境中,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公司的代理成本并不高,因此,投资者聘用高质量审计的动机可能降低,表现出在法律制度环境越好的情况下公司聘请高质量审计师的可能性越小。
  而促进关系则可能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强弱影响到审计师的执业谨慎性。当法律等可能的惩罚措施比较严厉时,审计师在接受业务时会更为谨慎,当客户具有某种风险特征如财务质量不好、代理问题严重可能就不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在确定审计收费时提高标准,以弥补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或者弥补为了更好的规避风险而在审计时多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在法律约束严格的环境中审计公司审计收费可能要高。同时基于信号传递的考虑,处于约束严格环境中的公司可能更希望利用所聘用审计师的质量传递公司的良好信号,进而表现出制度环境对公司选择高质量审计师的促进作用。
  
  三、制度环境、代理成本与企业价值
  
  代理成本的存在不仅影响企业价值的创造,也阻碍投资者权利的实现。基于内部治理角度研究代理成本与公司价值关系的成果已非常丰富,但若忽视影响内部治理机制的外部环境则在研究上不够严谨。不少学者从法律等制度环境入手探讨了外部环境与代理成本、企业价值的关系。法律等制度因素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自身谋取私利的不当行为遭受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就越大,实施“隧道挖掘”行为的成本也就更高,因此制约了控股股东的掠夺行为,弱化了代理问题,公司价值相应获得提高。对于存在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法律和制度的监督制裁作用同样会增大经理人谋取私利的成本。当代理成本降低后,控股股东和经理人与中小股东的目标一致,同时还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投资决策,以更好地促使公司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可以说不同的制度环境会影响公司的治理机制,可通过对代理成本的削弱来增强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
  从相关的文献来看,LLSV(1999,2000)的研究使人们改变了对公司治理的看法,更多地从影响治理的根本因素外部环境着手考虑问题。他们发现,一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与其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负相关,与其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比率正相关,与其上市公司的价值正相关,并且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可以有效地保护潜在的融资提供者,使他们愿意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因此有助于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而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国家里,中小股东面临遭受大股东剥削的风险,他们只愿意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发行的股票,从而使公司失去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吸引力,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其股票市场规模也较小。公司难以融资就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创造价值。Lombardo and Pagano(2000)、Daines(2001)分别就法律环境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发现法律环境的好坏与公司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当法律环境较好的时候,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会减少,能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为企业带来更多价值。
  法律环境是否会影响到公司治理机制的选择呢?Doidge et al.(2001)、Nenova(2003)认为法律环境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安排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即在法律环境较好的情形下,公司加强内部治理的动机不足,因为好的外部法律机制已经足以发挥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能规范公司内部人的行为。内部股东在控制权上损失的收益可以从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中获取。Klapper & Love(2004)也发现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中各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法律环境能提高公司的绩效,并且治理机制与公司价值间的正向关系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国家中表现得更为显著。
  国内学者在研究时考察了各种不同的治理结构、股权性质、制度环境对公司代理成本、价值创造的影响。在研究时国内学者有个特点,针对我国国有股权的一股独大、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问题展开了大量实证分析,他们的分析充分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内夏立军、方轶强(2005)首先研究了最终控制人的性质、治理环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发现政府控制会降低公司价值,政府控制层级越多,公司价值越低,治理环境会对公司价值产生正面影响,并且能降低政府控制对公司价值的负面影响。邓德军(2006)以竞争行业中的公司为样本,并在将国有企业按政府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分类的基础上,研究了控股股东的性质、法制环境与公司价值间的关系,发现在好的法制环境下,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企业价值的负面影响会降低。王力军(2007)按照最终控制人性质,将公司分为国有和民营金字塔控制两种主要类别,研究了代理问题在哪些公司较为严重,法律对于投资者保护是否能起到有效的治理作用,研究表明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差异,法治水平高的地区,其所属公司的价值较高。俞鸿林(2007)提出治理环境作为股权、董事会和经理人市场等内外机制的共同因素,对治理机制功效的发挥有重大影响,如果治理机制和治理环境不相吻合, 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将无从谈起,进而影响公司创造的价值,并以我国A股市场2002年的数据检验了自己的观点,发现公司治理的完善首先需要的是政府治理的完善。高雷、宋顺林(2007)基于A股市场2003—2005年的面板数据检验了治理环境、内部治理结构对国有上市公司代理成本的影响,发现治理环境对代理成本有显著影响,政府干预显著增加了代理成本,而提高市场化进程和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有利于减少代理成本。王鹏(2008)利用其构造的投资者保护指标,检验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外部制度环境)与公司价值之间的正向关系,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与公司绩效正相关;不同控股类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不同,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绩效与投资者保护水平的关系更明显;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能减弱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对公司绩效的负面影响,即降低代理成本;投资者保护能降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同时能减弱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和资金占用的关系。
  
  四、制度环境的衡量问题
  
  实证研究结论是否准确,模型中变量取值非常关键。将法律环境这一外部因素量化并进行实证研究,是LLSV“法与金融”理论的最大贡献。LLSV的方法是开创性的,使人们能将法律环境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通过实证的方法进行检验。国外学者现在研究中使用的制度环境数据主要来自La Porta(1997,1998)的方法自行计算、专为大型审计公司服务的保险公司Wingate(1997)中的诉讼指数(litigation index)、International Country Risk Guide(ICRG)提供的对法律和条令的评价结果,且国外学者在研究时采用不同的环境数据同时进行检验,增强了结论的说服性。

  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多是采用樊纲、王小鲁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中的市场化指数(市场化进程)、政府干预指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法治水平指数(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通常来说就法律效率的衡量应该从法律条款的订立和执行力度两个角度进行。王鹏(2008)认为依市场化进程报告中确定的制度环境指数未考虑对法律条款订立的评价,于是他参照沈艺峰(2004)的做法,依据某项法律法规的设立情况及重要程度为法律条款评分;对执行力度的衡量在采用市场化进程中法治水平指数的基础上,还采用了张维迎、柯荣住(2002)的我国各地区加权信用水平数据构建了一个新的综合法律环境指标来进行研究。该指数的构建拓宽了我国对制度环境进行评价的方法,在提升结果可靠性的同时也给后续学者的研究以很大的启发。
  
  五、研究展望
  
  我国各地区不同的发展程度和执法水平为研究制度环境与财务会计相关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使得基于各国法律环境不同而展开的跨国间比较可以在同一法律条款环境中的不同地区间进行,解释了在同一国家中不同公司处于相异的制度环境下行为差异的问题,丰富了理论研究。但由于国内学者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就制度环境与审计之间的关系研究尚不深入,在研究思路及方法上都还存在不足,没有考虑制度环境与公司内部某些特征对审计作用发挥的共同影响。与国外学者一样,对制度环境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国内的学者也未形成统一结论。审计和法律制度同作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外部措施,弄清两者的关系对我国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代理成本的存在是影响公司价值创造的原因之一,建立各种治理机制就是为了能降低代理成本,从内部来发挥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但其又依赖于外部制度环境,不能忽视制度环境对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而目前国内的文献中对各种治理机制、代理成本与制度环境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股权性质和结构方面,其他方面的影响如何值得进一步深入。同时如何准确衡量制度环境也需要引起相关学者的注意。目前国内文献中多是采用樊纲、王小鲁编制的市场化指数及其子指数,该指数只考虑了法的执行效果,对立法条款的情况并没进行考察,而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应该包括法的订立和法的执行两个方面,所以若是能对法律等制度环境进行更准确的衡量和评价,可能会使研究成果更具说服力。同时,学者们在研究时也可以考虑采用不同的对制度环境进行评价的数据进行检验,增强研究结论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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