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国有控股公司 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内外部约束机制
摘要:分析中国上市公司选择模式的基本框架,指出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存在的问题,在产权结构、董事会重构、监事会监督等方面提出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建议。同时,为解决上市公司的发展路径,完善外部约束机制方面提出职工、银行、社会利益代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为配合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创新等改革的顺利进行,在法律上消除相关障碍,中国目前已有的法律体现了公司治理在此方面的成效。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颁布,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为公司治理制度在股权方面的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中国上市公司目标模式的基本框架选择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发展,目标模式应是“市场导向型”与“行政监管导向型”相结合的模式。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公司治理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条件。首先,在由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主体转变的进程中,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与发展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制约;其次,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公司治理构建体现了制度创新和突变过程。中国公司治理的建设应从自身初始状态与约束条件出发,选择适宜自身发展的模式,并对其予以相应的制度支持。
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代理人市场及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均相对落后,企业尤其国企依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与银行支持的,其内部诸如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等组织资源相对丰富,中国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仍处于一个市场发育不规范的历史阶段。因此,在中国经济转轨进程之中,市场导向偏离了当前公司治理所处的现实,中国应选择以组织控制导向为主兼市场导向为辅的混合治理模式,并随中国市场化的成熟,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基于中国当前现实条件与中国改革的渐进性提出的比较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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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中国有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产权制度环境,中国上市公司所依托的资本市场的起点、动机都与西方国家不一样。西方国家资本市场的起点是私有制,私人企业发展壮大了以后,需要进一步融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于是出现了股票市场。同时,西方国家的产权比较清晰,相关的产权法律制度比较完善。而中国资本市场的起点是从公有制开始,最初的目的是给国有企业融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这与西方国家的起点是完全不同的。中国上市公司产生与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得中国上市公司形成其自身特有的产权特点。
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显示,中国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水平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但在中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中国的国有上市公司的基础大部分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而生,即在原有的国家股的基础上引人部分公众股,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这种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改造给企业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内部治理问题,随着企业和经营者自主权的扩大,出现了所有者缺位,内部治理弱化等问题,产生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经理人腐败等后果,因此,需要对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完善。
三、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约束完善建议
(一)明确产权结构的建议
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比重大,由此产生的所有者缺位、代理问题和监督问题严重,股权结构问题的仍然成为焦点。考虑中国情况,关键要解决的是所有者缺位问题,要建立适应国有资产管理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必须做两件事,即产权明晰,政府与企业分离。产权清晰是明确指定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机构,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由企业主行使。所有者只有拥有了这两个权利,才有动力去履行其职责—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因此,产权明晰要求分清政府的权利和企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充分调动政府官员的热情。政企分离则指政府机构的公共管理职能必须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分离,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职能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国资委这一政府机构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国家职能,分离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因此,国资委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
同时,解决当前存量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补救措施,一股独大的根源不在流通市场而在发行市场,在上市时就要解决。要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对国家必须保持控股地位的垄断型行业的上市公司,可将部分存量国有股按合理的方式转为优先股,同时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允许非公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人新上市的公司,来完善资本市场。通过国有资本重组减持部分国有股,寻求国有资本的合理布局。大力引进各种机构投资者,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上市公司股权主要掌握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手中,国家持股比例很小。
(二)董事会重构的建议
1.加强董事会制度的建设。明确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董事会的基本职责是考核企业经理的经营绩效、设计与建立企业经理的利益补偿激励约束机制、减少经理和股东之间的冲突、提高企业的效益等。董事会规模愈大,愈能有效发挥监督效果,但当董事会规模过大时则会造成沟通困难,降低董事会运作效率,反而无法有效发挥其监督效果。因为董事会最佳规模一直难有定论,我们假设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有关,但不能预期其影响的方向。为了使董事会顺利履行其职责,还应该加强董事会本身的管理机制建设,主要包括塑造职业化的董事会文化、建立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系列章程、对董事的选拔方法和标准、对董事会及董事的评估方式等。
2.完善现有独立董事制度。一是增加独立董事人数,限制大股东派出独立董事数量。但有学者认为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存在负相关关系。当独立董事占董事成员的大多数时,独立董事能进人董事会并发挥主导作用。若独立董事仅仅是一两个少数,独立董事很难替代“股东董事”,进而可能被同化为大股东或次大股东的利益代表,很难发挥监督作用二是提高独立董事素质,明确独立董事责任。按照证监会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时,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独立性的工作。在明确独立董事责任的前提下,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效率,在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董事在尽监督职能,评定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及业绩时,还要对制定的公司战略、公司政策进行独立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以确定公司的发展不偏离方向。三是独立董事的薪酬应与公司绩效挂钩。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是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报酬水平一般比较低,而且与公司绩效无关,由于他们不负责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不是上市公司的员工,公司绩效的好坏与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责任感没有直接的关系。应考虑是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的绩效相挂钩,并提高独立董事的报酬。为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可考虑设立独立董事基金。各上市公司给予独立董事的津贴,可统一交给小股东联盟统一管理,由该组织管理发放。小股东联盟负责对独立的董事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其在每个上市公司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奖罚。这样可以从体制上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拿薪的问题,还可以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使独立董事制度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强化监事会职能和权限的建议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的是二元制模式,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列,由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等高管人员进行监督。加强监事会建设,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有效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必须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1.应赋予监事会一定的实质性权力,保障监事会职权行使。完善财务检查权,扩大职务监察权,赋予监事单独行使监察权的权力等。
2.完善任命机制、建立健全资格认定制度,以保证监事会正常发挥作用。改善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合理安排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债券人代表的比例关系,增强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并保证监事的质量。引人外部监事,可由股东大会挑选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监事,确保监事的独立性与超然性,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每一监事都代表着各自选任主体的利益,允许每类股份的股东选出一定比例的监事。在完善中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制时,应以监事会为主,独立董事为辅。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3.实行监事问责机制,监事因未尽法定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实现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外部监督路径
公司外部约束,可以包括政府、中介组织及利益相关者,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其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使公司的效率是最低。有利于对公司目标多元化的控制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创新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所谓利益相关者,在管理学意义上是指组织外部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任何相关者,大多数情况下,所有者和股东,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供应商、购买者和顾客等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考虑效率的前提下,加强公司治理的外部约束机制的建立,主要是建立职工参与、银行监管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具体完善措施是: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外部约束方式
职工参与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理论依据有两种:一是民主管理理论,民主在公司治理中就是参与。随着民主理念不断向公司内部延伸,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雇员参与公司治理是实现该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二是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者成为劳动力资本,不是因为公司股份所有权扩散的结果,而是因为自己拥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某些技能的结果,可以用知识和技能来进行投资,这人力资源投资在技术先进的国家被看做是生产力的优势。随着人们的“人力价值”的提高,要求增强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公司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改善。
在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推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即包括职工资本的参与,即参股,也包括公司决策的参加。可把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借鉴资本参加制度,确保大股东利益在公司经营绩效动态增长的基础上与职工利益一并得到增进。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的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承认人力资本,将公司治理权限平等的分配给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第二,把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职工参与的例外规定改为一般性规定。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员工,不仅有着与股东相同的权利,而且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它更好地保护员工行使公司治理权利,实现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督。
(二)确立银行参与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影响
允许银行持有公司股份的德国模式,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银行起着主导作用,并且公司的股权集中在以银行为主体的机构股东手中,在没有活跃的公司法人控制权市场时,效果显著。银行通常可以派遣董事或审计作为银行控股的公司的工作人员,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这些中层人员通常是金融专家,在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利,监督经营者,有利于提高公司所有者对经营权约束的效率。公司陷人困境时,银行通常在监督,重组或清算公司中发挥主导作用,以刺激银行密切关注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另外,法律允许银行通过代理投票制度来行使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其他股东并不需要花同样的精力去监督经营者,节省了监管成本。
在中国,通常银行是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也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为了加强对公司监督力度,考虑实行银行持股应当是有效的方式,这样有利于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实行银行混业经营,减少银行经营风险。中国的国有上市公司可以近一步考虑其利益和作用,让银行与公司相互持股,提高公司治理的管理资源,银行可以对公司派遣董事,参与公司日常财务管理、资金的筹集及投资计划的制定,发挥银行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同时,对银行持股可能会增加银行的风险,制定可行的防范性措施。另外,中国可以允许拥有上市公司大量长期债权的银行派代表进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企业战略决策进行参与,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从制度上保障银行的作用,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导人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作为契约的组合,契约主体—除职工、债权人外,供应商、消费者、所在经营活动社区的居民等都是公司利益相关者。在突破传统的股东代表操纵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时,应明确地赋予公司社会利益的代表与职工、债权人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结构中来承担相关责任,如对社会和社区影响重大的公司决策,可以由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如社区、环保、消费者等的意见,加强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国国有控股公司在这方面的改革应首先进行尝试。
(四)确立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
公司法对债权人直接保护的规定太少,且均为事后保护,特别是没有规定公司股东和经理人由于滥用职权或自身过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后如何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公司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攫取不正当利益。所谓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是指股东不得以不诚实或欺诈的方式对待债权人,当股东违反该义务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确定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实际上是为确保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增加了债权人这个外部的、独立的、坚定的监督者,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状况叹
中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提出了制度保障,虽未对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已有制度基础。公司制度的改革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否则单纯依靠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可能在一方面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又会衍生出新的问题。相信随着社会信用机制、公司治理机制、责任保险机制、债务担保机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国有控股公司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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