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证券市场由于市场体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巨大的利益驱动,网络虚假证券咨询泛滥成灾。赋予证监会行政立法权和执法权,给予受害者诉讼索赔的法律支持,加强投资者教育是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假证券咨询的三个必备条件。
【关键词】网络;虚假证券咨询;监管
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许多证券公司建立了自己的网站,通过其网络平台向广大投资者提供大量信息,包括大盘走势、个股信息、实时新闻、研究报告,甚至个股推荐、投资组合等。同时,个人投资者也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和交流看法。鉴于互联网无时空限制的特点,信息的流通更加迅速,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对于投资者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然而,在现今中国,欺诈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商业现象。在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下成长起来的证券市场,更是欺诈的沃土。非法机构和个人借助互联网将诈骗黑手伸向弱势的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2007年轰动一时的“带头大哥”案后,各种互联网诈骗依然层出不穷。在各大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中时常可以见到某某金融公司或投资公司的文字链接广告,用一些极具煽动性的词汇,如“每天提供一只涨停股”、“明天上涨的三只大牛股”,引诱投资者为获取所谓内部消息、专家建议缴纳不菲的费用。在中国证监会的网上留言版块经常可以看到投资者的咨询投诉。由于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违法行为具有成本低、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广、身份核实难、取证难的特点,一时之间迅速蔓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现行的互联网非法证券咨询活动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事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二是主要通过博客、即时通信社群、虚假的公司网页或拷贝其他知名证券公司的网页,然后在各大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刊登广告,设置链接,以诱惑性的语言诱使投资者上当;三是通常以荐股为名收取费用,如咨询费、会员费,或要求利益分成;四是时间比较短,通常在获得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即快速转移资金,在网上消失无踪,网页无法打开,所有的通讯方式如电话、手机等也不再有人接听。
1.互联网非法证券咨询猖獗的原因
新中国的证券市场泛滥成灾的互联网诈骗活动的背后,是不健全的市场、法律体系以及巨大的利益驱动。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由于非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中国的证券市场产生了许多问题,如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差、个人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及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这些问题的存在,为互联网虚假证券咨询活动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在证券市场中,由于种种原因,信息的发布与获得之间存在着差异:一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的差异;二是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均等。由于信息的获取直接影响到股票的价格,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收益,这种不对称性必然会使投资者努力试图通过其他“特殊”途径获取所需信息,以弥补这一差异。投资者的这种不成熟心理,使各种内幕消息、小道消息、所谓的专家推荐满天飞,从而为互联网虚假证券咨询提供了温床。投资者的投机心理、盲从心态也是骗子频频得手的原因,再精明的投资者也难以抵御利益的诱惑。
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是导致问题丛生的原因之一,且立法的不完善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中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只有1997年颁布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部分内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并未跟上,其可操作性差,远远跟不上证券行业发展的速度。在实践中,作为履行证券市场监管职责的证监会经常根据各种新出现的情况发布“通知”,来引导和规范证券市场中各主体的行为,然而人民法院对于这些“非法律级”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和应用不多,造成“立法”与司法的断层。除此之外,《证券法》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法律还存在兼容性的问题,致使《证券法》本身的一些规定也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同。①甚至于,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角色在法律中也未明确下来,只是模糊地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此外,立法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方面。我国实体法关于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散见于《证券法》、《民法通则》、国务院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不稳定性;程序法方面,“过窄的受理案件范围②和不合理的诉讼模式③使原本力度不够的民事责任更难在实践中得以实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不仅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相背离,也无情地切断了投资者的救济之路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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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监管与加强防范的建议
笔者建议先从立法方面着手,统一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准规章”⑤,明确诈骗主体、广告平台提供者、网络平台提供者、协助制作虚假公司网页者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明确有关证券公司未履行及时澄清义务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加强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立法方式明确法院受案范围,取消受理前提条件,将取证责任倒置,鼓励投资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将中国证监会确立为主管证券市场的行政机关,由其牵头,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处理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事务,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赋予其相关的行政立法权,以便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例如,不仅仅是在证监会的网站上设置教育专栏,对投资者进行被动教育,可以主动出击,加大教育面,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所有的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的服务电话、网站和各类证券软件的首页必须明显标志警示内容,警告投资者不要盲目听信网络广告链接的内容,仅接受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所列名单内的机构提供的服务。
从执法层面,证监会应牵头调查有关网络欺诈案件,其他部门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以避免名义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使市场监管无漏洞可钻。
而作为投资者,自身也要加强有关证券、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一是摒弃投机心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不轻信“内部消息”、“高额回报”等不切实际的保证,二是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包括知名网站上的广告链接,很多网络媒体并没有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去严格审核广告发布者的资质证明,应从证监会等权威机构确认服务提供商的合法资质,最好选择正规服务提供商的经营场所进行委托交易;三是对于要求支付所谓会员费、咨询费的公司提高警惕,特别有要求将款项打入个人账号的多是非法服务提供者;四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报警、取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注释:
①邵文.中美证券市场监督体制之比较[J].2008年管理论丛和教育研究专刊,中国电力教育,2008:27.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仅受理因证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④胡颖颖.证券欺诈侵权纠纷中的个体利益保护.甘肃金融,2010-4:35.
⑤中国证监会虽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但其并非行政机关,也没有行政立法权,故将其所发的各种文件视为“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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