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0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入手,通过对现行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完善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对完善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准则制定有所借鉴。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应收账款;准备金
一、非寿险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分为: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原保险合同延长期:被保险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缴纳保费但保险人仍承担赔付责任的期间。非寿险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①保险金缴纳方式以一次性缴纳为主,分期交付为辅;
②由于保险期间短,通常假定保险风险平均分布于保险期间;
③采用自然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公司每年收取的保费与当年承担的风险大小是完全对等的,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的承担过程形成同步对应关系;
④因保险期限短,风险分布均衡,保险单通常无任何现金价值;
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变化情况调整应收保费,或者在期末根据承保风险的实际发生概率对下期保险费进行适当调整。
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交通事故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来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设置多余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通常假定保险风险在保险期间是均匀分布的,与之相应,保费收入也是均匀分布的,在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的情况下,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人当期已赚取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保费收入调整为已赚取的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所核算内容只是本期不能确认的保费收入,是一个负债类账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是费用类账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要求将当期收取的保费调整为当期应确认的保费收入分两步走:先全部确认保费收入再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属于保险公司特有的账户,一般非专业会计人员难以理解它的含义,导致外部报表使用者阅读保险公司会计报表具有一定的难度,既然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均匀分布,保费收入就应在保险期内均匀确认即可。这样就没必要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了。
2. 现行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易导致非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确认虚增
保费收入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为履行原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是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价格。保费收入的确认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签单生效)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能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的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非寿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原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这一确认原则,非寿险公司对于保费收入需设置“应收保费”这一账户核算,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定的应收保费是非寿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非寿险公司的某一非寿险合同的应收保费短期存在无可非议,如果这一应收保费长期存在,就会引起公司利润虚增,破坏公司资产质量和现金流,还增加其分保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成本和机会成本。
3. 非寿险公司保险风险的承担大小与保费收入多少不对等
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是保险风险,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正是由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风险才会有保费收入的形成。保险公司会计报表是按月编制的,无论保费交纳方式采用一次性交纳还是分期交纳,当月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当月所承担保险风险大小对等的,承担一份风险,相应地就应确认为一份保费收人。但在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核算中,无论保户采用哪种方式交纳保费及保险合同期限多长,在合同生效且承担保险责任时一次性确认为当月保费收入,在保险合同期内其他月份内风险逐期平均分摊,但没有保费收入的逐期确认,从这一点来看,非人寿保险公司保险风险的承担与保费收入确认不对等。
4. 非寿险公司除保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不合理
非寿险公司其他收入包括拆出资金、保户储金和存款的利息收入、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现行准则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这些收入,容易造成非寿险公司利用它来调节公司利润,达到美化公司会计报表的目的,同时这些收入确认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三、完善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
1. 取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
由于非寿险合同的保险风险通常假定为保险合同期内平均分布,保险公司会计报表是逐月编制的,所以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应在保险合同期内按月逐期均匀确认,没必要将当期已收取保费调整为当月已赚取的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就可以取消。而对于一次收取全部保费或一次收取多期保费的非寿险业务,需要单独设置“未确认保费收入”账户来核算,然后在其受益期内逐期平均分摊计入各期保费收入。
非寿险公司一次收取全部保费或一次收取多期保费时,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当月应确认收人部分)
未确认保费收入(当月不应确认收入部分)
未确认保费收入在保险风险承担期内逐期平均分摊时,会计核算:
借:未确认保费收入
贷:保费收入(当月应确认收入部分)
非寿险公司各月应分摊的保费收入可按月或按天核算均可,简化后的非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核算简单易懂,容易为广大报表使用者接受。
2. 取消“应收保费”账户的运用
对于非寿险公司保费金额比较少的业务合同,严格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保费收入,即保单“见钱生效”。而对那些保费很大的业务合同,考虑被保险人的支付能力,客观上确实需要分期缴纳保费的,由非寿险公司信用部门做好客户的信用评估,根据信用评估结论,给予信用极好的客户才同意滞后缴纳保费,但缴纳保费时间给予严格控制限制,对于分期缴纳的保费为了防止利润虚增,应在分期收到保费时才确认为保费收入,即对于分期收取保费(尤其是跨年度收取的保费)的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3. 对于其他收入应接收付实现制来确认
对非寿险公司发生的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保户储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计算应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利息后确认为利息收入。对逾期贷款,应缩短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保险公司对于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收入,这些收入的确认,从成本与效益原则考虑以及稳健性出发,应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对非寿险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和计量,凡是在本期发生的,都应全部在本期入账。不应延至下期入账,将本期成本费用作为下期成本费用处理。对于其他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当重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会计网校编,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制度精读精讲,东方出版社,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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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傅胜主编。行业会计比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3
[4]刘玉焕保费虚增的根源与防范,中国保险,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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