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会计信息、所得税税负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如何选择加速折旧法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计提较多的折旧,而使用后期计提较少的折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允许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同直线法计提折旧相比,加速折旧法符合固定资产本身的价值减损过程。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使用效率较高,也较少发生维修、保养费用,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润,通过加速折旧法计提较多的折旧费用,可以使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同时,加速折旧法也更多地考虑了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有利于企业尽早地收回固定资产投资,防止科技进步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1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分析
1.1 加速折旧法对企业会计利润的影响
〔例1〕 甲企业2010年12月购入一台机器设备,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原值150万元,预计可使用5年,设备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在2011-2015会计年度期间,甲企业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对设备计提折旧的情况如表1所示.
企业在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①如果使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但固定资产不是从年初计提,那么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分段计提折旧。例如,甲公司购入的机器设备于2011年3月投入使用,那么甲公司应当于2011年4月起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甲公司2011年度计提折旧的金额为:37.5万元(50/4×3);2012年计提折旧的金额为:42.5万元(50/4+40/4×3)。②如果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那么当固定资产每期计提折旧的金额低于直线法计提折旧的金额时,应当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在剩余年限内改为直线法。
从表1中可以看出:①假设企业每年发生营业收入以及除固定资产折旧以外的营业费用保持不变,那么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每年的会计利润趋于稳定,而采用加速折旧法时,企业的会计利润会呈现出前低后高的状况。②在不考虑税负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经济业务处于萎缩阶段,前期会计利润较高,后期会计利润较低,为了使会计利润平滑,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反之,如果企业处于成长阶段,企业则应当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除去计提累计折旧,还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的这两种后续计量规定相辅相成,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如果前期累计折旧计提的金额较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就会较高,那么就会计提较多的减值损失;反之亦然。例如,假设甲企业持有的机器设备2010年年末出现减值迹象,经测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降为55万元。那么在直线法下,甲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150-30-30),应当计提35万元的减值损失;在年数总和法下,甲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150-50-40),应当计提5万元的减值损失;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甲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4万元(150-60-36),低于可收回金额,甲企业无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同固定资产折旧不同,不能按期摊销,而是一次性全额计入计提当期的损益,因此会给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造成较大的影响。
1.2加速折旧法对企业递延所得税核算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具体条件,只是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使用方法。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应当具备以下5项条件之一:①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②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③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⑤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因此,企业的选择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很可能不一致,主要表现在:①企业采用的是加速折旧法而税法要求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②企业采用的是直线法而税法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这样,就会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需要企业单独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承例1,假设企业采用了加速折旧法,而税法要求使用直线法,那么加速折旧法对企业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以年数总和法为例)如表2所示。
2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分析
2.1 加速折旧法对企业纳税时间的影响
加速折旧法只是改变了会计计提折旧的时间,并不会对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计提折旧的总数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也不会对企业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到不再计提折旧为止整个期间内的会计利润总额产生任何影响。但由于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前期计提较多的折旧,从而会降低税前利润,在税法许可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少纳一部分所得税;虽然,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后期,由于计提折旧的金额减少,会增加企业的税前利润,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但从纳税时间上来看,企业推迟了纳税时间,相当于政府向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在符合税法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优先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2 加速折旧法对企业其他税收优惠的影响
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各期的会计利润平移,因此企业在使用加速折旧法时,除去考虑加速折旧法带来的纳税时间推后的利益外,还应当综合考虑企业享有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全面的判断。例如,有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可能会享受诸如特定期间内的税率减半或者税收减免优惠,那么在这些期间,企业就不应当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应当使用直线法,以加大当期会计利润。另外,企业在使用加速折旧法时,还应当考虑利润亏损税前弥补的问题。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今后5年内由税前利润弥补,但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有足够的盈利。因此,当企业有会计利润亏损时,企业也不宜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分析
目前,日本、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都在逐步鼓励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究其原因,在于目前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固定资产由技术更新带来的无形损耗已经大大超过了其由使用中的磨损带来的有形损耗。加速折旧法不仅充分考虑了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还可以使企业尽快收回固定资产投资,从而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更新的速度,提高社会生产能力。但采用加速折旧法也有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
本文认为,从目前国际形势来看,我国应当进一步放宽对加速折旧法使用的限制,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如果我国企业不能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那么企业只有在“物尽其用”时才能收回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那么,当新技术、新设备出现时,企业很可能无力购买,即使购买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样会大大降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加速折旧法也可以作为一种变现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与降低税率、应税收入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它使企业有了主动选择的权力,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设备更新速度。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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