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在企业界听到比较多的声音是“新《劳动合同法》带来劳动力成本上涨,产品要提价”,更有人把企业关闭、外企撤资也归罪于《劳动合同法》。笔者通过深入分析指出:该法的实施确实使一些企业直接增加了劳动力成本,但增加的幅度是有限的,而且,两税合一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增加的成本。劳动力成本增加的更重要的因素是中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新法;劳动力;成本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的消息,一季度全国平均CPI为2.7%,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3.3%。有学者认为。本次通货膨胀表现为典型的结构性通货膨胀。其突出表现是食品价格的上涨占到总价格上涨的80%~90%。与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产品供不应求导致的通货膨胀不同,本次通货膨胀中并不存在突出的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这说明通货膨胀的问题并不是出在产品的供需上。而是发生在生产成本的推动上。于是,很自然地把生产成本中占很大比重的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原因归结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的实施。甚至把珠三角大批企业关闭、外企撤资也怪罪于新法。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以下面的分析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新法给企业增加的成本是有限的
(一)新法的实行给企业增加了哪些成本
新法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内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规定了企业不与员工签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工应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等。新法在打破传统劳动雇佣关系的同时,也打破了市场的平衡。有人称新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会带来劳动力成本的上涨。笔者通过计算来看看新法实施后。一个劳动者到底会给企业增加多少成本?
以广西南宁市一个不为员工缴纳五险、辞退员工不给经济补偿、不实行带薪休假的企业为例:
1 社会保险。按照南宁市的规定,企业每月为员工缴纳的最低社保费用计算基数中,养老保险为903.2元。医疗保险为968.25元,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保五项保险缴纳比率各不相同,合计企业每月为每人缴纳281元,同时个人缴纳100.77元。
2 经济补偿。新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每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是12个月。而是13个月。以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580元计算,企业每年要多支付580元。
3 带薪休假。新法关于强制带薪休假的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下必须带薪休假5天,否则要按照3倍工资支付加班费。企业对于这项的支出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照此计算,每月实际工作日为20.83天,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580元计算,每个工作日工资为27.84元,如果不能安排员工带薪休假,企业每年要向员工支付417.6元加班费。
以上3项,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4369.6元,按照南宁市最低工资计算,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上涨了63%。
事实上。以上3项除了社保必须支付外,后2项并不一定实际发生,或并非要向每位员工支付。一是企业不是每月100%的辞退员工,一般企业员工年流动率在10%就算高了,因此企业每年提取10%的辞退员工经济补偿准备金就可以了;二是企业可尽量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由于工作原因实在无法安排休假,要支付3倍加班费的毕竟是少数,假设也是10%。则3项相加,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3472元,劳动成本的增长为50%。
可见。新法实施引起劳动力成本增加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保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举的例子是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南宁市规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提的基数是903.2元和968.25元,工资水平高于这两个基数的企业,也可以分别按这两个基数计提而不按实际工资额计提,工资水平低于这两个基数的则必须按该基数计提。这样,工资标准不同,新法实施后对劳动力成本增加的幅度就不同。上例按南宁市200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0411元计算,月工资1700.92元,日工资81.66元,每年为每个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仍是281×12=3372元;按10%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准备金分摊到每个员工是170元;假设有10%的员工不能安排带薪休假须支付5天3倍的加班费,也分摊到每个员工是122.5元。合计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3664.5元,增长18%。
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第1号。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计算,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3728元,增长15%。
(二)两税合一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增加的成本
“两税合一”的税制改革与新法在同一天实施,两者有无必然联系呢?笔者认为,税制改革不一定是为了配合新劳动法的出台而进行的。但选择同时实施就有其内在联系。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所得税率,都是25%。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从33%一下子下降了8个百分点,这对消化因新法实施而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起到很大的作用。假设某企业2007年的税前利润为100万元。该企业劳动力成本占总成本的50%,税后净利润为77万元。2008年劳动力成本增加15%。其他条件不变,则影响到税前利润减少7.5%,即利润为92.5万元。如果仍按33%的税率计算。其净利润约为62万元。因为实行了新税率,按25%计算,实际净利润为69.38万元。企业因劳动力成本增加而净利润减少了15万元(77-62=15)。但因所得税率的下降。获得了7.38万元(69.38-62)的补偿,实际净利润减少7.62万元而不是15万元了,净利润比2007年下降9.9%。劳动力成本占总成本的比率越低,净利润受影响越小。
可见,新法的实施对企业成本的增加和盈利水平的影响是有限的。至于外资企业也执行了新法但没有得到税收方面的补偿。是不是对外资企业的不公平呢?这已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了。但有一点可以说。外资企业在中国已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对内资企业本来就是一种不公平待遇,现在只是回归公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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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法使企业成本增加的实质
从上述分析看,南宁市某个从不为员工缴纳五险、辞退员工从不给经济补偿、不实行带薪休假的企业。自2008年起,严格按照新法。其劳动力成本直接增长18%(以月薪1700元计,月薪越低,这个比率越高)。
从理论上讲。这增长的部分本来就是劳动者应得的,过去被企业白白占有了。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劳动力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用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另一部分是劳动者用于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费用。但在计划经济时期,第二部分却人为地和劳动者为社会增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混加在了一起,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支持庞大的计划管理机器的运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后。还有相当多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却又仅仅是简单再生产的劳动报酬,而将体现劳动者社会属性价值的部分和剩余价值一起归入了自己的腰包。这其中的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本来就包含在劳动力成本中,只是原来被企业当作利润拿走了,现在用法律形式强制其“归还”给劳动者。怎能说是增加企业成本呢?
那些从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包括部分外资企业,觉得新法使其“雪上加霜”,甚至把近来珠三角大批企业关闭、部分韩企“半夜逃逸”都归结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造成的。对此,笔者并不赞同。其实,对于外向型企业,最大的原因是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从2007年开始,加工企业出口退税由原来的17%下调到了13%。同时,人民币升值也给出口造成极大的压力。在新法实施前,已有不少企业规范地为员工缴纳社保,主要是上市公司、未上市的国企、大型民企和一些附加价值高的企业。这些企业已提前消化了新法带来的成本压力,自然不会觉得新法实施对其有成本压力。可是,同在一片蓝天下,有的企业为何觉得新法实施造成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压力大呢?这是企业习惯了低廉劳动力成本的缘故。尽管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快产业调整和产业升级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但不可否认,中国目前仍然是“世界工厂”,劳动力成本低是竞争优势,更是竞争的劣势。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廉,外资企业还享受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本来可让企业获得高额利润,但由于此类企业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通常靠打价格战来维持。价格竞争的结果是把从员工那里“克扣”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所获得的高额利润都消耗掉了。以至于新法实施,“拨乱反正”时,企业已无力偿还长期所欠的社保债,又因竞争激烈,不能用提价方式来消化,这就不难理解大批企业关闭和外企撤资了。
三、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深层原因
(一)劳动力成本上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宏观面来看,我国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成本推动的压力趋于加大。1、劳动力价格,除了由供求关系导致的低成本外,也存在着体制和政策上人为压低劳动力成本的因素。随着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逐步落实,调整或改革不可避免,中国廉价劳动力时代即将成为过去。2、我国经济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以后,多种生产要素价格走势都出现了拐点。价格的提升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土地价格大幅上升,能源、资源包括水资源价格也在大幅上升,最典型的还是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改革开放之初,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纷纷进城打工,为城镇提供了充足的廉价劳动力,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能吸引众多外资来华淘金,内外资企业都曾经享受过廉价劳动力的盛宴。从20世纪80年代到本世纪初的20多年时间里,如果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农民工的工资几乎没有什么增长。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府提出让全民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国家战略从不平衡转向平衡发展,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村村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农民增收了,如果工资不上涨,在城市打工不如回乡养猪、种白薯,便出现了“民工荒”。“民工荒”并不是指中国现在没有民工了,而是指如果继续按过去的价格支付工资,那些工作现在没人做了。也就是说,我国低价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格局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历史性的,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人均GDP提高了)的必然结果。此时。就算没有新法的推出,劳动力成本也一样上升,其他生产要素成本也存在同样的趋势。
(二)全球经济一体化,输入型通货膨胀导致成本上升
2008年3月底,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猪肉涨56%,牛肉涨49%,蔬菜涨32%,大米涨23%,食用油涨20%……在基本生活消费品特别是食品价格大涨的带动下,同年2月份的整体物价上升5.1%。与此同时,涨价潮带动了加薪潮,汇丰银行、长江实业、太古集团等多家大公司宣布加薪,且幅度高于通胀率。大部分公私机构也跟随加薪。2008年3月27日消息:因为需求旺盛以及泰铢走强。泰国大米出口价格上涨。泰国100%B级大米报价为每吨720~730美元;破碎率5%大米报价为每吨710~715美元。蒸谷米报价为700美元。而2007年12月26日的报价为390美元,涨幅近80%。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全球初级产品价格的波动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中国、印度还有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对全球初级产品的需求量不断上升,导致初级产品进入一个成本上升的周期。在我国对外开放度已经较高、初级产品对外依赖性加大的背景下。全球初级产品价格的上升必然导致国内初级产品价格的上升。从而推动企业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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