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对高校学生的管理缺少系统的理论指导,只是依据传统的经验和道德标准、价值观念、校规校纪来管理学生。文章运用经济学中“社会成本(Social cost)”这一理论,来分析高等学校开除违规大学生的社会成本,从而为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一种思路。
关键词:开除;违规大学生;社会成本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在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对一个大学生来说,开除学籍处分无疑是被判处“死刑”。我们从“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发现开除一个违规大学生或许能减少校方的一点管理成本,或许能提高一点办学效率,但它却大大地增加了社会成本。因此,对社会来说,学校开除违规大学生的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不是好的制度选择。
一、社会成本的阐释
社会成本问题来源于福利经济学。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发现个体福利(成本)与社会福利(成本)不一致的现象,在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往往并不带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他认为,要以社会成本-收益核算为依据,通过合理地分配资源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无论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还是小于边际私人成本,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行为都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就提出了应当由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如征税、罚款、补贴等措施来消除这种背离,从而通过把外部性的影响内部化来消除私人收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的背离,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种征税与补贴政策建议后来就被直接称为“庇古税”。但英国经济学家科斯则不同意“庇古税”的看法,提出了新见解。科斯认为,(庇古的)外部性是一个“互克性”的问题,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他提醒人们不能完全按照“庇古税”理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社会总体成本与福利的角度避免较严重的损失。“社会成本问题”无疑是科斯教授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正的理论价值在于通过交易费用概念的引入,揭示了不同制度安排与不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明确关系,在本文中,我们称之为“社会成本理论”。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并没有对社会成本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也没有揭示社会成本具体包含哪些成本。科尔内则从整个国民经济出发,把社会成本定义为“一切涉及社会个别成员和集团的负担、损失、痛苦、牺牲或辛苦的现象”。这些现象一部分可以用货币来度量,但也有一部分涉及心理的感受,是无法用货币来度量的。迄今为止,在经济学中,我们理解的社会成本是指经济行为中,凡是社会为负的外部性而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精神的)。无社会成本是不现实的,而且它是非常巨大的,但是不同制度安排下的社会成本是不一样的,一个有效和适宜的制度是可以降低社会成本的。我们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来研究和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其目的是希望找到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增加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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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开除违规大学生的社会成本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社会成本”的准确测度是很困难的,但是,这种探索问题的方法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却是有启发性的。我们认为,开除一个违规大学生可能产生以下方面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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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教育投资的损失转化为社会成本。目前,我国的教育投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私人家庭对孩子教育的投资,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的直接成本。据有关学者计算,从小学到大学毕业,半数以上的家庭花费15万元左右。二是政府对教育的投资,目前,我国公立大学收学费较低,一般只有3000元/年-5000元/年,而培养一个大学生,实际需要投入约10000元/年-15000元/年(参考私立大学收费标准),因此政府还得投入60%以上的费用,平均每生约投入6000元/年-9000元/年,这笔费用是政府财政对国有高校提供的运行经费,还不包括小学至高中阶段国家投入的教育费用。如果大学生在校其间因违反学校规定而被开除,不能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那么家庭和政府对该学生花费的教育投资大部分都将转化为社会成本。
第二,失业的社会成本。经济学理论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把社会不能实现充分就业、劳动力不得其用,或者说失业当作一种社会成本。一个违反校规而被学校开除的大学生,由于其“天之骄子”的意识形态(因工作差不愿意做)和其自身知识技能的不足(未完成学业),在我国就业压力如此大的今天,是很难找到工作的,失业的概率非常高,那么他们的失业则是社会成本的另一个表现。
第三,犯罪造成的损失。一个本可以培养成才的大学生,因违反校规而被开除,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尤其是对他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破坏、毁坏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是一种社会成本。
第四,惩治犯罪的成本。国家用于维持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活动的一切费用也是一种社会成本。被开除的大学生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增加社会管理成本。
以上四项成本之和,是开出一个违规大学生可能产生的、主要的直接社会成本,另外还包括一些隐性的社会成本,如可能导致社会“和谐成本”上升,因为被开除的大学生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增加社会和谐成本。
三、社会成本理论对学生管理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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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校开除违规大学生背离了社会责任目标。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最大化的,是天然的,他们总是存在将自身成本外部化或将社会成本转化为个人利益的可能。学校开除违规大学生的行为本质上是“经济人”行为,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是如此。违规大学生可能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校方在有限理性的决策下,当然是选择学校利益的最大化,开除违规学生。但即便学校是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选择了开除违规大学生,这种看似理性的选择实际上也是理性不足或十分有限理性的表现。从学校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违规大学生可能会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但是开除一个违规学生的同时,学校的学费收入会减少,而学校的教学资源如老师数量、教学场地等却不能节省,并不能相应减少办学成本。因此,仅从学校的角度分析其成本和收益,学校开除违规大学生的行为也是不够理性或理性不足的。更何况,学校绝不应当仅仅定位于“经济人”的角色,教育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那么学校就应当代表政府承担起培养人才的社会责任。开除违规大学生,学校将教育的责任推给了社会,背离了大学的责任和目标。我们并非反对学校对违反学校纪律规定的大学生进行处理,而且主张学校加大管理力度。对于违规大学生的管理,有许多办法来提高其违规的机会成本,减少其违规行为,并非只有用开除处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假使一个学生经过学校的教育,仍然不能改邪归正,那么学校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校规校纪、严格把握合格毕业生的标准,对这部分学生予以制约;如果有的学生的行为恶劣到了触犯法律的地步,那么其行为可以由法律予以制裁。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第二,开除违规大学生是一个“互克性”问题。我们认为,开除大学生是一个庇古的“外部性”问题,也是一个科斯的“互克性”问题,但更是一个社会连锁问题。首先,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是对学校的一种侵害。在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概念中是一种负的外部性,学校作为一个“小社会”,理所当然可以采取“立法”规定,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以减少学生违规产生的外部性,这是正确的。但是,学校采用开除学生的办法,这个问题就转变成了科斯的“互克性”问题。即学生的行为对学校产生了侵害,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又对学生产生了侵害(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又可能产生对整个社会的侵害,可能发生新的外部性,成为一个社会连锁问题。理所当然,社会(政府或国家)当然要立法对学校排放的“污染”进行约束,使其外部性成本内化,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对学生违纪处理“过分”,而引致学生法律诉讼,校方败诉的案例已不是少数。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既然法律(在没有明确立法规定的情况下)能从社会成本角度出发来裁决,因此,学校也应当从社会成本角度来考虑校规校纪的制定。我们的社会成本还如此高昂,不仅与教育制度相关,而且与人们的意识形态有关,是部分教育成本转变为更大的社会成本。在违规大学生被开除的案例中,许多是属于违背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情形,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价值的多元化是不可逆的趋势,在大学生不违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学校应该宽容学生的价值选择。这正是约翰·罗尔斯所发出的疑问:对不宽容者的宽容属于正义的吗?
第三,开除违规大学生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相冲突。经济学理论认为,不考虑社会成本及边际成本去分析一个“赢利模式”是不全面的。科尔内曾经说过:“不应该总是不惜一切代价去达到社会生产能力的最大利用。如果当趋近于生产能力完全利用时,边际社会成本已经超过边际社会效益,达到这一点就是不值得。”科斯认为,“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社会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一个违反校规的大学生是可以通过学校教育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当然会增加学校的教育成本,但它可以减少社会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学校开除一个违规学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背离了应负的社会责任,转嫁为社会成本,是学校得利,社会买单,与社会利益最大化发生了冲突。那么,社会应当有一个合适的社会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冲突,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要求学校为社会利益(大众利益)而忍受管理成本的适度上升并非不合理。
第四,通过立法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在开除违规大学生的案例中,学校的教育责任和管理成本有可能被推卸和逃脱,是创设成本约束制度的理由。建立这种约束机制的目的是,从社会成本出发,使学校管理学生的成本与收益关系的行为和态度发生转变,进而演绎出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以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质量。因此,高校对于开除学生的处分规则,应当由国家立法决定,这是学校对学生管理权限的边界。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我们认为,校方开除违规大学生是使学校的责任和成本被推卸和逃脱,转嫁给他人或社会。在总产出一定时,一方面学校的收益会可能会增加,另一方面社会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扩大。个人和单位如此运作成本的途径往往是社会不能容忍的,社会应当加以制止。因此,我国必须立法,对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把学校教育学生的管理工作引导到符合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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