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

时间:2024-04-26 10:00:0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WTO   中国证券市场    证券监管   法制改革
  摘要:文章以中国加入Wi’0必须履行开放证券市场的承诺为背景,对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法律环境进行了分析.结合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我国征券监管法制改革的依据,并提出相应的法制改革思路
  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法律环境分析
  中国加入WI’0后,金融一体化进程在加快?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在此进程中尤为引人注Ft 1982年我旧就在境外发行债券,1982年又在上海交易所发行了l{股、1993年境内企业开始在境外上市,1995年中国证监I会成为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正’℃成员,境内有几十家境外的证券商办事处2002年8月,由圈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安联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申请,华宝信托股资公司与法国兴业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合资基金公司的筹建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部的正式受理:这表明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工作有了实质性进展,既显示了中国政府切实履行人世承诺的决心,也体现了主管部门对于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积极鼓励与大力推动。
  在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国内相关部门颁布的系列法律规范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内容涉及境外发行债券、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涉外基金及外国证券机卡句。但综观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仍存在不少阻碍其国际化的障碍,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就目前来说只有通过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才能为中围证券市场国际化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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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证券监管法制改革的依据
  (一)证券监管法学理沧基础
  在世界范围内,按监管主体的地化/f:,证券监管体制可分为自律型监管体制、集中型监管{奉制和中间型j盘管体制这三种监管体制各有优缺点(见表1),应采取什么样的证券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摸式。各国都应根据本的经济、文化、历史背景等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国特点的征券监管模式,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表l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是以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为丰,以自律性组织监管为辅。《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我国证券嘛管的自律机制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另外还设有主管场外交易的仑自律饥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但目前我国汪券监管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二)国内证券监菅的法律实践及存在的问题1998年,中国证券市场发生的“红光造假案”震惊整个中国证券市场。“红光案”虽只是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个,但其所暴露的国内证券监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已能发人深省。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1.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在西方,政府嗑管作为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的手段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当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自{聿监管相当成熟后才产生的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作为证券监管的两种手段,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做到优势互补。而口前我同证券交易所是行政主导力量下的交易管理体制,市场化色彩较为淡化.尚未真正从法律角度提出自我监督要求,政府事无巨细都采用包办替代的行政管理办法又淡化r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功能,从而使自律组织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被动应付政府监管,难以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2.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在“红光”案中,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事项,其为解决公司资金缺口,上市“圈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二是中介、服务机构。从大庆联谊到东方锅炉,从琼民源、Prr郑百文到银广夏,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次地违背和践踏诚信原则,一次次地破坏中国证券市场的生态环境。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本应是市场公信的代表,是所谓的“经济警察”,但其卷入上市公司造假案的频频爆光,使中国的一部分中介服务机构面临着空前的信任危机。三是证券商。资金规模小、管理方式落后、市场行为不规范、业务领域及市场竞争激烈与低效无序是我国证券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国外证券商相比,其中存在的差距很大。四是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但犯罪案件却不少,据不完全统计,在1990年到1996年的几年中,随着“证券热”的兴起,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已有数百起,涉及金额少则数t万,商则上千万,案值之大、手段之隐蔽、性质之严重、均令人触目惊心五是投资者。在2001年对江苏省15000名个人投资者和2000位机构投资耆的问卷调查中显示,79.4%的投资者认为庄家是合理存在的,超过50%的投资者赌博与投机心理非常明显。调查还显示,近90%的投资者对政府和政策有过分依赖的心态,而这种认知偏差会使投资者对政策信号人为地放大。从人员构成来看,机构投资者仅为2O%,其余为中小散户,他们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必须加强风险教育与投资知识教育。
  (三)我国证券监管法制改革思路
  1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应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与国际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致。证监会国际组织(1()SC0)是国际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最重要的组织它列出了作为证券监管基础的三项主要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
  2.在监管视角上,直从传统的着眼于国内的监管视角转向监管的国际化。对于外资证券机构及我国在海外设立的证券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实行严格与规范的监管,加强国际合作
  3在监管措施上,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方法,同时也要注重创新。监管机构需经常对其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进行检讨。
  三、国内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措施的完善
  (一)事前事中的监管
  1双审制。2001年12月31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一A股公司实施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简称“双审制”。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在证券市场首发募集融资。配股增发再融资时,应聘请具有证券执行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同时,应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补充审计。这一制度要求凡是要“圈钱”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按国际会计准则量做一份补充财务报告,供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尽管这些补充审计仅供参考,无法定效力,但聪明的投资者一定会将它当作一份很好的投资指南。更重要的是,双审制无疑给一些试图作假的上市公司-if重拳,令他们无法欺骗投资者或加大了他们的作假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双审制”是一种体制上的创新,能从机制上根本解决问题,从本质上改善中国证券市场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现状,令有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中健康发展,以迎接w1、()带来的挑战
  2.独立董事制。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与董事会的其他成员相比,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独立于上市公司及管理层。独立董事一般具有独立于公司的人格,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有效地监督其他董事的行为从而保护所有者的利益。
  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从实际操作情况上看,与国际普遍实行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独立董事的产生多由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难以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大股东发挥监督职能。二是独立董事多是某---领域的专家,但缺乏全面的相关知识,如会计、审计、法律等,致使其无法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与投资决策作出正确的判断而造成失职。三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法规制度,造成独立董事执行监督职能无法可依的局面。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从独立董事的产生、履行职责等方面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监督机制,使其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真正代表中小股民的利益行使监督职权。
  3.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信息公开制度是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贯穿于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我国证券法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有些上市公司与券商或机构投资者联手,通过操作利润和信息来操纵市场价格,这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监会应加强上市公司强制性定期披露信息的频率,并且扩大现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4.“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限内,保荐人需继续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中提出的目标,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5.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此建议是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荚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该法案直接结果是创建了会员制非盈利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并要求所有证券商必须成为该公司成员。同时,美国证监会还专门成立了投资者教育与援助办公室,该办公室每年分析和受理超过计50000件来自社会公众的投诉和咨询。这些措施都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
  6.改革证券商及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对证券商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但实践中一些制度的作用并不理想。如网上证券经济业务要进行资格审查,但其实未获网上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商也在开展业务。我国网上证券经济业务实行注册制或备案制已是大势所趋,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转向制定网络证券经济业务的规划、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另外,证监会还可根据各项业务开展的风险性大小进行分门别类,对经过调查风险小的业务应放松管制,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业务,进行严格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增强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二)事后监管:法律责任的加强
  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这三者分别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我国利用行政和刑事的手段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做法已有十多个年头,但这些执法手段只是部分地抑制了违法犯罪行为,并未能充分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内法学界提出许多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其中值得采纳的建议如下:(1)立法。通过证券法的修改强化民事责任,使股民能够依法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损害赔偿。
  (2)司法判例。此法有助于直接迅速地解决问题。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证券民事侵权的首部系统司法解释,对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作出37条规定,其中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尤为引人注目,也由此可见通过司法解决问题的现实町行性及有效性。(3)非诉途径。可以考虑设立一个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证券纠纷诉讼法院之前成立一个机构先行解决纠纷:
  另外,国外相关的最新立法也值得关注。证券法律责任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一环,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大有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趋势。以美国为例,安然公司的垮台引发美政府的立法行动:于2002年迅速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 OxleyAct)。通过该法案,美国加强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具体规定有:
  1故意销毁或是伪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是影响”任何已有或可能的联邦调查的行为将依法判以重罪。
  2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必须将所有审计或复核的工作底稿自审计或复核作出结论的财年期末开始起保存5年。
  3,对被认定为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欺诈、欺骗、操纵等行为的个人诉讼权的时效限制延长到:(1)构成违规行为的事实被发现后的两年时间;或者(2)此违规行为发生后的五年时间。而原来的时效限制分别为三年和一年。
  4证券发行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雇员受到的“揭发者保护”的范围得到扩展,。如果雇员以合法的方式向涉及欺诈诉讼的司法程序中的各关联方披露雇主公司的信息,法案将禁止该雇主公司对此采取特定行动:揭发者还可就其受到的损害以及支付的律师费获得相应赔偿
  5对新的证券欺诈犯罪的处罚包括罚金以及最高达lO年的监禁。
  四、国际领域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一)多边合作.主要通过参与国际组织缔结多边条约实现
  l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最高常设性国际组织是证监会国际组织,简称ISCK~O。证监会国际组织以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以及减少系统风险为目标。中国作为证监会国际组织的成员之一,要实现上述目标,还需要按国际标准不断完善本同的监管体制。如要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标,就必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用国际标准审查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并授予广大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2.巴赛尔委员会成立的非正式的证券、保险和银行三方小组。该小组于1995年7月发表了一个题为《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的报告,初步考察了有关金融监管的一一些问题。此报告在确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领域的监管者之间的协调范围及各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且提出了改进金融集团监管方法的若干建议。这个三方小组对国际证券监管与其他金融领域监管的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上述国际组织之外,国际证券管理者协会(ISSA)、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国际证券和互换交易委员会(ISDA)、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在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监管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双边合作
  一般通过国与国间的司法互助协定和达成双边谅解备忘录的形式确定双边合作关系。中国证监会自成立以来,由于重视与证监会国际组织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目前已同世界上十多个国家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大大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和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合作的加强,从而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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