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信用立法和执法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可以借鉴,例如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严格执法,加大企业和个人失信的成本,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我国对信息数据开放的立法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增强信用信息透明度;二是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采集和共享的法律规范。保证政府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维护执法的公正性。
(二)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
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同时,由于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企业和个人信用历史记录基础上,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加强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当然,政府必须对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进行有效监管,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准入、资质加以规范,使其真正成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社会信用管理服务机构。
(三)发挥信用行业协会的信用自律功能
信息是个人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行业协会内的企业和个人往往彼此熟悉,具有互相监督的信息优势。事实上,同行业的企业也在实际上承担了某种连带责任,比如2008年9月开始的三鹿奶粉事件造成整个奶粉行业的困境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在于联系本行业的从业者,进行行业自律建设。我国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信用自律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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