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前财产公证

时间:2024-04-26 09:59:5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伴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是其亮点,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婚前保护各方财产利益的手段逐渐进入公民的视线。婚前财产公证带来的利弊及其完善,引人深思。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优越性;局限性

  婚前公证制度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是一种法律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公证,对被证明的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并依法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将纠纷和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以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未婚夫妇为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而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一、我国目前立法现状

  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作了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伴随着婚姻法的出台特别是再婚群体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离婚财产的一些纠纷。再婚夫妻承载着更多的家庭责任,诸如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问题;对于婚姻也更为理性,因此他们更能以平和的态度对待婚姻,也更易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另一方面,财产悬殊的夫妻更多地去选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婚姻,因为经济地位较高的一方会借此表明双方的爱情的非功利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婚前财产公证所必经的程序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首先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3.双方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使用、维修、处分原则等。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委托他人或是一方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查问当事人的协议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谈话笔录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最后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三、婚前财产公证带来的优越性与局限性

  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体现在:

  1.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明晰财产归属,促使双方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降低离婚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2.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使法院分清婚前与婚后财产从而避免离婚时无法确定婚前财产而使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矛盾。

  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申请人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等法规对婚姻双方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以保护。

  婚前财产公证也存在一定局限性,故而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

  1.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些许亵渎信任基础上的爱情的成分,尽管它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也容易使双方失去信任。

  2.婚前财产因为缺少年限的限制可能对婚姻双方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若在婚姻登记前做这一公证房产归甲方,若干年后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那么就会面临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一无所得的情形。故而,需要完善对婚前财产公证年限的立法,保护婚姻各方合法权益。

  3.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在当今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不能有效保护无形财产。这需要立法和法律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言以蔽之,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需要继承与发扬,其局限性亟待法律的完善,从而为和谐社会建设增砖添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兰花。公证律师案例[G].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

  [3]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G].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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