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法中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4-04-26 09:59:5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于中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侵权责任法中确定的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模式,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归责,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归责。而且改变了原来中国立法中特殊侵权行为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的做法,把它规定的比较复杂,要区分各种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归责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多层次性这一与以往民商法律规范不同的特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多层次 一、归责原则概说

  归责原则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1].王利明则认为“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2].依此看来“,归责”即一定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判断责任是否由行为人承担。简单而言,归责即确定责任的归属,而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一定的标准”即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从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归责过程中抽象出来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诸多因素,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基于不同的归责原则来认识侵权行为时,其构成要件自然各不相同。如果运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认定侵权行为时,那么其侵权的构成要件自然应是通常说的四个构成要件。如果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侵权的构成要件当然不包括四要件中的过错要件。

  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学界一致认为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集中体现了侵权法的价值功能,因而成为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也成为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中国侵权责任法中所确认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依据的规则称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责任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现代过错责任原则由法国民法典首次提出,其哲学基础是,每个人都有行为自由,除了他为其自身的原因(过错)承担责任外不应再受到其他外在的限制,从而在加害人的行动自由和受害人的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著名法学家王利明认为“:在侵权法中,过错责任不仅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我们应在三个方面理解过错责任。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以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在具备“过错”这一主观要件的前提下,加害人才有可能为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过错越大,承担的责任就应越大。第三,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的承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对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若加害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

  对于过错推定是否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民法学届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如杨立新、王利民等教授,而另一些学者则坚决反对将过错推定作为一项独立的归则原则如张新宝等教授。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过错推定作为一个独立的条文与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相并列,而只是在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将过错推定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在过错责任框架下规定了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从本质上说是各国侵权法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利益、改变受害人举证不利的地位而对过错责任原则做出的发展,它并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同仅在于认定过错的方法不同,即采用的是法律推定加害人过错的方法。但是它最终仍然是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依据,这正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和本质。从理论上讲,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被告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性质,而仅仅将举证责任转到侵害人的身上,由他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因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严格责任,是相对于过错责任而言的,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其行为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3]无过错责任起源于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方面对社会物质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造成消费者的严重损害。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失责任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这一试图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步骤是扩大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证明方法适用于上述种类的侵权案件。而进一步的发展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寻求新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则应运而生。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各国民法中均得到确认。我国《民法通则》已对无过错原则做出确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不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加害人也不得以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于承担责任。第二,以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责任的基础性要件。在无过错责任之下,加害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取决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取决于其行为或其管理之下的人物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三,无过错责任为法定的责任。过错责任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形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一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的类型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栽量,当事人也不得自由约定。另一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公平责任是否是一项归责原则,在我国学术界一直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是一项归责原则,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一项归责原则。笔者赞同公平责任不是一项归责原则。因为所谓“公平责任”只不过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的一种方法,而不是一项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将公平责任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只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没有出现公平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的多层次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具有多层次的特点。首先在侵权责任法中确定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归责,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归责,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其次在《侵权责任法》分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改变了原来我国立法中特殊侵权行为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的做法,把它规定的比较复杂,要区分各种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的多层次主要体现在以下特殊侵权中。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所有的动物致人损害通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则根据不同情况做了不同规定。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饲养一般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如《侵权责任法》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79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违反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但这里的过错推定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的过错推定的程度上是有所差别的,动物园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为简单。如《侵权责任法》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了,过错、过错推定及无过错三个层次的规定。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如55条规定的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违反,62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违反,以及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材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材料。”第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侵权责任法》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4]

  四、侵权责任法中多层次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形,选择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不同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加害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这较之以前我国民法中特殊侵权行为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使得法官对侵权责任的确定更加公平,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立法目的,以维护立法所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所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5.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6.

  〔3〕王利民主编。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75.

  〔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ED〕。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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