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产生
隐私权最初指私人领域不受政府非法侵犯的人权。传统的隐私权仅是把个人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来看待,没有商业价值,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故意散布某人的隐私使其名誉受损等。到了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逐步具有了经济价值。例如某公司了解了顾客的喜好,自然能投其所好获得更大利润。因此,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人对于他人的隐私产生了兴趣,他们要的是这些信息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润。从经济学分析:他们关心的不是隐私的“使用价值”,而是隐私的“商品价值”。这样就产生了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传统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P. 21)而网络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2]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上服务时,所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识别信息。二是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包括信用卡、银行卡、网上炒股、网游帐号密码等等。三是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上网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等信息。[3]
信息时代,传统隐私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网络隐私权一方面有着和传统隐私权重叠的部分,比如具有一样的权能,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等等;另一方面又是作为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出现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们现在所指的广义上的隐私权。可以说,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它有别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一是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二是网络隐私侵权主体难以认定、追究侵权责任的难度大。传统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可以确认的侵权主体。而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侵权人分布广泛,追究责任的难度加大。例如,由于网络运营商无法预知网民们的言论内容,他们很难凭自身技术去判断网民言论是否侵权,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模式则义务过重,甚至无法履行;如果采取过错责任模式,则网络运营商无须承担审核监督义务,又有袖手旁观之嫌,这些因素都使得侵权责任追究难度加大。三是网络隐私侵权内容扩大,侵权客体具多样性。网络隐私权扩充了传统隐私权的内容及形式。在传统日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在网络社会都成为了个人的隐私。网络隐私权还表现为一种集人格权与财产权与一体的复合型权利。到了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环境中的一些私密信息,不仅因为其本身具有经济利用价值代写论文,还包括有的隐私是与现实中的财产权是挂钩的。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不仅会使当事人精神痛苦,还会导致其财产上的损失。
三、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一)通过公权立法规范网络隐私权
目前只有少量的法规、规章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国务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的一些规章虽涉及到了网络活动中的隐私保护,但由于司法解释没有细化,更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这一高位阶的层次来确认,这些都为司法实践带来不便。那么如何认定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界定侵权行为?侵权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还是一个法律盲点,这都是立法、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1.确立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确立隐私权具有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只有首先在立法上承认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才能保护网络隐私权。即应改间接保护方式为直接保护方式,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确立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如民法典草案第7章第25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第26条规定: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此外,还建议明确界定网络隐私权为支配权,也就是说个人隐私由本人自己支配,他人非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处分其隐私权利。按照法理,隐私权是人格权,同样网络隐私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网络中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制定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立法机制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德国的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即由国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利用。[4]有学者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电脑个人数据保护法》,不管具体的名称如何,都应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司法、执法。
3.完善与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刑法是我们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坚强防线,在公民网络隐私权保障方面应完善相应刑事立法。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一个孕妇还没有生产出院,各类推销奶粉、保险的人就找到她了;在驾校学开车,驾照没拿到,汽车经销商又找来了……这些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都构成了严重威胁。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相关要求: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保护,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虽然法律约束是规范互联网络的有效手段,但单一的立法规范却会导致一些弊端,其中最直接的后果之一是增加了网络服务商的法定义务和法定成本。所以,除了相应的有效立法外,行业自律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范途径。
(二)通过网络自律规范网络隐私权
1.互联网行业自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建立网络隐私认证模式。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业界自律。该模式最具特色也是最普遍的形式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3]如著名的TRUSTe组织,各网站均可加入该计划,并遵守其所要求的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换得的是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TRUSTe的认证标志,从而向消费者表明自己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申请加入的网络服务商可以在全世界的网上用户面前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换取用户对自己所提供的服务的信任,并进而增加自己网站的访问人数。我国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也纷纷推出自律准则。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第二,建立软件保护模式。在网络环境下真正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技术手段也是一个关键。软件保护模式就是通过某些隐私保护的软件,互联网消费者自已选择、自我控制为主的模式。[3]在消费者进入某个收集个人信息的网站时,该软件会提醒消费者什么样的个人信息正在被收集,由消费者决定是否继续浏览该网站等。虽然这类系统或运行程序本身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仍然值得怀疑,但是网络运营商采用和提供这样的软件服务在提高行业自律的同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一道有效屏障。
2.网民自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增强公民意识。如何规避“人肉搜索”对无辜者的伤害?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网民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对网络“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公约式规范,得到了广大网民的支持,也有很多著名网民、知名学者参与其中。比如,它强调“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网友自发提出这样的约束条款,表明他们内心的公共意识正在由沉寂走向萌发与蓬勃,逐渐走向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这种公民意识的生长,显然是有利于公民社会不断发育的。而同时,这种公约承载的道德与权利的诉求,可以倒逼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使网络作为传送知识、理性、正义的载体在维护社会道德、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公平的路径上更加理性、理智、冷静和中立的走下去。
第二,培养公民隐私权意识。按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在校读书的学生和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操守表现、违规记录等与个人隐私有关的资料不能随便公开。而我国,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我们看到,孩子们的考试成绩不仅会张榜公布,还从高到低排上了名次,这里就存在一个全社会隐私权意识缺失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人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隐私权的受害者,人人也都可能成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者,所以,加大公民隐私权的宣传和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5]
3.强化公民慎独慎微意识
东汉太守杨震以“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夜拒黄金十斤,成为千古慎独佳话,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慎独慎微既是一种方法,又是一种状态和境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沙堆于岸,流必湍之。”这是中国自然哲学在社会生活中的表达,是健康社会保证下层人物能够不断上升和淘汰颓废上层人物的自然法则在社会中的反映!所以,在任何时候,特别是面对虚拟的互联网,网民们更应该注重这样的道德修养,从而避免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或成为侵权人。
相关文章:
我国钢铁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04-26
利用成本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04-26
浅柏降低油田水利工程成本的管理途径04-26
浅谈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目标成本管理04-26
TOC在建设项目寿命周期成本管理中的应用04-26
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物流成本管理中的应用04-26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成本控制分析04-26
论我国企业降低物流成本的途径04-26
建筑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分析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