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马法救济制度的定义和特色
(一)罗马法救济制度的定义
罗马法的救济制度实质上是罗马法的保障制度,也就是指罗马法自身如何从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做到保护法律的权利,保障法律的实施,以及惩处违法行为的体制。纵观罗马法所有的法律法规,罗马法救济制度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色,即每一条权利的后面附随着一种救济的方式。简而言之,就是指古罗马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每一个法条的诞生,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在法条中对该权利的保护、实施以及违法的处罚全都详细地囊括进来,罗马法的救济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实体权利的救济,其二是程序权利的救济。
(二)罗马法救济制度的特色
1、罗马法实体权利救济方式
罗马法中实体权利的救济,由于它的目的是保障权利并引导程序的运用,因此罗马法实体权利的救济又称为“救济权”的保护手段。救济权,它以实体内容为构成,直接规定当事人行为的可能性范围,是一般的民事权利派生的实体权利,它发生于民事原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当民事原权利被侵害或有危险时,可以依靠救济权利以清除妨碍,保护并恢复原权利。罗马法的救济制度已相当地成熟,立足于权利保障,考虑了权利保障和恢复的各种实际,充分赋予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实际空间和恢复能力,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手段。继承制度中的特留份制度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有一定的代表性。
特留份由罗马法中发源而来,最初是作为一种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而出现的。在古代罗马立遗嘱是一种神秘的行为,由于遗嘱设立人常常滥用遗嘱以取代或减少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或继承份额。“遗嘱之自由动辄被滥用,竟有近亲反而得不到继承的现象,而且对于近亲的慈爱义务及经济抚养的观点,而创出义务制度(legitimapar‘ts)。即遗嘱人之尊亲属、卑亲属及同父兄弟姐妹,其由遗嘱所受财产额未达义务份(应继份之四分之一)时,得向指定继承人提起不伦遗嘱之诉(querelainofficfositestamenti),撤消其遗嘱以及恢复其法定应继承份。”究其制度产生的思想渊源,正是由于个人本位的私权思想使遗嘱自由越来越多的被滥用,另一方面,“私法的公法化趋势使遗嘱自由也逐渐受到来自强行法的制约,特留份制度的产生以达到个人利益、意念与社会公平观念平衡的最佳效果。”
在罗马为了限制遗嘱的过渡自由,(优士丁尼新律》第18条规定,有子女四人以下者,必须为子女保留的份额是遗产的三分之一,有子女四人以上者,必须为子女保留的份额是遗产的二分之一,这就是罗马法中的特留份制度,对于这项实体权利,罗马法有其特殊的救济形式,即“遗产逆伦之诉”和“特留份追补之诉,,以及扣减权制度。
a、遗产逆伦之诉。遗产逆伦之诉是指如果遗嘱人没有给法定继承人指定的代写论文继承遗产,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裁判官认定遗嘱人为“违背人伦道义”,裁定给予救济,以保障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也就是指当遗嘱人的近亲属对违背人伦道德的遗嘱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以保护他们的继承权。
b、特留份追补之诉。特留份追补之诉,是指如果遗嘱人虽然留有遗产,但遗产不是法定份额或遗产虽然达到法定份额,但继承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遗产实际价值减少的,继承人可以请求补足特留份的份额。
c、扣减权制度。扣减权制度指当遗嘱人所立遗嘱未按规定保留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从遗嘱的财产中按比例扣减。扣减权是当特留份被侵害时,在保全特留份的必要限度内,特留份权利人依其自由意志而使被继承人所为遗赠或可与遗赠同视之为死后处分失其效力,来保障特留份的权利。
遗产逆伦之诉、特留份追补之诉以及扣减权制度,是特留份制度的三大救济方式,有了这三种救济方式,古罗马人可以对遗嘱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限制,以保障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充分实现。这种制度为后世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沿袭,在后来各国的法典如(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均有所体现。
2、罗马法程序权利的救济方式
罗马法诉讼制度从历史上看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法定诉讼时期、程式诉讼时期和非常诉讼时期。围绕三个时期程序权利的发展,罗马法一直关注司法保护的问题。罗马法契约责任承担方式就是罗马法程序权利救济的一大特色。
罗马法契约责任产生于契约债务的不履行,是因债务人未完成约定的契约给付义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罗马法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又称为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该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时间可划分为,最初的人身执行阶段(对人的执行),和后期演变而来的财产执行阶段(亦即对物的执行)。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债的标的是债务人的人身,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执行,罗马法执行中有一种债务口约,在口约中,人身为债的履行承受实际的责任约束,为保证债的履行,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实行一定形式的拘禁。并且债务人由债权人拘禁后,经过一定的手续债务人将沦为债务奴隶(nexus),遭受劳动、殴打、出卖甚至处死的待遇。可见债务口约的效力是极为严厉的。当然罗马国家是宣讲正义的邦城,这种违背人性的人身执行在公元前326年被《博埃得里亚法》(LexPoetelia)所废止。
以财产承担责任的做法逐渐演变并成为契约责任承担的主流方式。至此,以损害赔偿为代表的人身执行逐渐为以金钱赔偿为特征的符合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财产执行所取代。《学说汇纂》第6编第68条确立了财产责任时期赔偿的基本方式和原则。
乌尔比安在《论告示》第51编,指出“依据判决应当返还某物的人,不服从判决,不返还物品,如果仍继续持有该物,那么,承审员将以职权裁定由司法警察强制转移占有,并判处物的持有者返还擎息或返还取自该物的一切收益,如果确实不能返还原物,比如因欺诈造成的返还不能,那么,根据原诉中对当事人宣誓确认的价值,并且没有最高估价限制的对占有人做出判决,在既没有欺诈又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判处占有人返还不超过物的实际价值的价款。”对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诉讼程序中的契约责任,罗马法有他特异的救济方式,从人身执行到财产执行,且每种救济有详尽的执行程序和方案。尤其是财产执行救济,“是一项一般性规则,适用于禁令,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以及依承审员的判决返还物品的所有情况。”因此我们可以了解,罗马法救济重在对每一项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利的保护,旨在维护罗马市民的真正权益。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罗马法救济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地位
(一)罗马法救济制度的历史背景
探究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是自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后世的法学家们所称的罗马法多指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罗马法源于罗马城邦,其产生的早期法律以市民法和万民法为基本内容,通过对城邦人与外来人的区别和融合,使罗马人的精神逐渐向外传播,这一时期的法律精神强调罗马城内的等级主义,强调罗马市民的自由精神,但是由于地域的局限性和奴隶制的社会背景,因此又带有一定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罗马先后统一了意大利,垄断了地中海,最后建立了地跨亚、非、欧三洲的大帝国。到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于公元前451一452年制定了流芳后世的《十二铜次法》,这是当时罗马法集大成的一部典范作品,汇集了当时罗马城邦内外的经济法律制度,宣扬新的权利思想,提出权利救济的概念,为后世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到东罗马帝国时期,法学家阶层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新兴。后优士丁尼皇帝亲自主持编纂了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组成的《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的成熟与完备,这一时期的法律秉承自由、平等、正义的罗马精神,强调保护市民的权利,突出权利的救济和保障,并将这种要求编人法律,体现了法典编纂的高超水平,同时使法律的真谛得到更为完善的体现,故此被恩格斯称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对世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罗马法的继受上。罗马法的继受是指,在十五、十六世纪和十八、十九世纪的欧洲历史上发生的接受罗马法制度的两次历史进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是日耳曼国家对罗马法制度的吸收和演化,成就了后来的罗马普通法;第二次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对罗马法的继承借鉴,成就了后来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大文豪歌德曾经说“罗马法是一种生命不息的法律,它如同一只潜人水下的鸭子,虽然一次次将自己隐藏于波光水影之下,但却从来没有消失,而且总是又一次次抖擞精神的重新出现。”
(二)罗马法救济制度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正是在这样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条件下发展、演变而来的,它的救济方式对整个罗马法系以及后来的其他法系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首先,罗马法的救济从法律编纂上来看,它开创了法律法规制定的完美形式:一项权利附加一种救济方式,使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使法条本身更完善,内容更丰富,这样的格式为后来的罗马法系所完全采用,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正如法学家们所称赞的“罗马私法是有史以来最高水平的专业法学文献集,是有关一些永恒问题的最佳总结。”其次,罗马法救济是罗马法精神的集中体现,罗马法是一部充满正义和理性的法律,权利得到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社会得以安治,是罗马法的意义所在。罗马法的救济表现形式正是体现了罗马法注重权力、注重法制的内涵,对后来罗马法国家的权力保障意识起到了很好的培养和促进作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罗马法救济的方式,提出了权利与救济的平衡模式,为法律界后世所争论不休的权利保障机制提供了科学参考。法律的制定者如何将权力落到实处,如何让权利得到真正完全的救济与保障,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因此罗马法救济是罗马法的一大特色,有其深刻的借鉴意义和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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