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诉讼中法院的作用
1.1公共利益诉讼被认为是一个公开元素并且演变为补救传统上与相关民众关心问题的行动。这些行动一般集中于对宪法和成文法政府、行政法庭、代办处以及办公室规则的执行和监督。在国家的统治中,所采纳的宪法准则从根本上修改了法院的作用。众多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商业企业和公民资格去调控已经建立的政府机关及他们的品行, 范围如下:社会保障、工业关系、消费者保护法、环境的改善和森林的保护、工业的健康、纪念碑和全国重要地方的保护、孩子和妇女的福利。面对法院与和公众权益有关的新法律和机关打交道,司法制度的根本选择作为国家的重要肢体应该在国家统治中起到作用。它的作用通过审查个人权利和行政法律规律性的违反程度,只在那有限的程度上,对防止非法侵犯私人个体权利体现出来吗?或它的审判职能包括在公益诉讼的权限范围内限制赋有宪法义务的立法和行政机关?丹宁阁下认为作为高于宪法规定的原则的事情,如果政府部门或一个政府当局用即将触犯或伤害数以万计事物的方式正在违反法律或即将违反法律, 任何被触犯或受侵害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引起法院的注意,从而寻求法律的安排,法院谨慎地授予适当的救济。因为Doplock 阁下之后的赞同, 由机关人士和政府当局的明目张胆和严重的违法行使政府职权持续未被审查, 并且恢复对所在地的技术制约防止将会扭转行政法的一个全面系统的进程,而此项进程是法院的最巨大的成就。(参见,国内税收,全国联盟委员,小企业有限公司。)司法制度,作为检查和平衡的根据, 在立法机关和执行委员控制过多权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院考虑的问题是有些行为是否将被质询为不合法,这些行为包括被授予荣誉的相关州政府的在权限范围外的行为, 或是否规定应该行使的职权未行使, 或者包含了错误的法律,或者法律未按照自然正义的原则。
1.2法院中有未经选举的法官,因此而不具有代表性,在应付执行政府管理和政策的有争议的决定方面,教育、社会、种族、经济和政治的因素有时被认为是不良因素。而且, 司法专门技术和法官裁决案件的信息明显不足。普通法裁决的程序不总是解决行政法律争议困境的最佳方式, 并且费用、延迟以及在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可能对其他内在的当事人的不公道胜过了所救济的利益。除解决新程序问题之外, 法官在公益诉讼中在调查相关的事实以及构想有效地应付竞争要求的补救措施方面倾向于异常地创新。法院被授权的质询委员通常被认为是发现相关事实的手段,有时被授予的救济要采取一系列的立法方针,要求政府来执行救济行为,并且通过法院回顾进展情况来建立管理程序。
2.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2.1法院的干预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方式被寻找,而与此案件有关的法律的限制性条款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深受影响的沉默的公民团体的重要利益。在现有的规则和标准下公共利益在案件中要求司法干预,但不依从于冷漠且特殊的小组, 这些特殊的小组不公道地否认任何法律权利或造成不合理和敌对的处理。为体现其社会价值,公共利益诉讼也为那些没有直接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人提供监督管理的平台。
2.2 公益诉讼被归档为特殊的“判例”,即质询一个法律供应的有效性或寻找它的特殊解释的“判例”。由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公益诉讼中宪法或法律准则的声明决定,在判例中, 对政府机构将有一个约束作用,既使救济程序由一位有社会身份名望的人所制定。公益诉讼缺乏现有的法律执行,政府当局寻求未来行动的规则,即“对高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的强制接受和裁判的逐条监督。” (公共利益诉讼: 选择的问题和例子- 笔记由HelenHershkoff, 法律学教授,纽约大学法学院) 。在印度, 最高法院带头允许法学社会志愿活动家,在司法行动中代表穷人的利益。扩展所在地的法学理念,在当地提出诉讼请求并创造信件权限,使它对待代表一个贫困的人的信件为诉状,审查申诉人的优点,立法部门应当制定特定的法律制度来指导公法实践。即“……国家的传统志愿主义”(Cottrell.法院和责任: 在印第安高等法院公共利益诉讼研究, 第三世界法律研究- 1992) 。
3. 规则设立
3.1 在最近的二十年中,公益诉讼的增长与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对政府决议的回顾以及日益增长的公众权利法律有关。法律创造公众权利, 譬如那些关于依靠私有执行作为保证服从的整体的一部分的环境和消费者保护法, 并且在这个领域法院已经设立了相应规则,允许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3.2 在公共利益诉讼中私益诉讼者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由任一政府机构执行公众权利的可能会出现“间歇性和不调和性”,而这些“间歇性和不调和性”归结于政治、财政和官僚的因素”。(ALRC 报告78 - 段2.36) 。因此常设规则是公共利益通向法律体系的通道,从而确保具有诉讼原因行为的当事人能够从事该项行为,为了研究政府机关决议和保护公共利益,政府机关向法院提供充足的信息,从而监测了政府决议和法律的有效性,其内涵超过了当事人的行为。常设法律不应该是一个确定诉讼类型的机制,诉讼类型包括被提起诉讼或控制案件进行的方式。这些问题由相关的可在法庭上裁决的法律更加适当地论及了,包括税收的费用规则, 法院处理诉讼过程的权力以及解决争执供选择的方法的有效性。(Pr.2.39 ARLC 78) 。
4. 常设测试
4.1 在英国, 申请人想要获得“司法评论”的机会,必须首先进行一项测试,即对“申请事项相关的充分的公益事项”的测试。满足这个测试的申请人提起诉讼不需要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繁忙的人一般不会有充足的兴趣。然而,申请人的利益与普通公众成员的利益并无差别。申请人与争议没有个人的联系,法院认为该案件有充足的公开的意义。在英国法院已经成立,诉讼通常考虑该案件的优点, 而不是作为一个初步问题。
4.2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改革委员会推荐的“关于民事公共利益诉讼报告”中的认为, 任何公众成员可以以他或她自己的名字或授予命令提起诉讼,当他或她在现实生活方面或者检察长拒绝提起诉讼的行为被认为是侵害了公共权利。在该报告的行政法第69条, 马尼托巴法律委员会推荐, 在司法评论方面有一个唯一的常设测设。这个测试会有二项安排:
(i)作为一种权利,测试仅适用于那些在问题中被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人。
(ii)法院认为,适当允许作为公众一员的申请人基于其兴趣而提起诉讼,但法庭有任意决定权。
4.3 1989年,发表于《法律观点》上的安大略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推荐, 任何人可以采取行动,除非当事人满足法院现存的反对该项行动的因素。由法院考虑的因素有:
(i)是否问题是琐细的;
(ii)万一申请人没有个人的、私有的或金钱的兴趣——人数影响了;
(iii)对提出寻求打官司的问题是否存在其它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法;
(iv)是否有其他的状告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被提起,在这些诉讼中,相同的争议以及申请人的利益将遭受干预是合理的;
(v)若不进行对受影响的人是不合理的;
(vi)法院考虑的其它因素。
4.4 加拿大最高法院确立公众基本权利并对政府与法规符合保持权利和自由原则的加拿大宪章, 根据宪章, 测试必须被解释以宽宏和慷慨的方式。相应地, 当行使权力去裁决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身份是,法院必须谨慎第按照以下条件:
(i) 该法律或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是否严重;
(ii) 申请人是该法律或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由该有效性影响的间接利害关系人;
(iii) 在到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是否还有其他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式。
4.5 如果该问题已经由其他当事人起诉了,诉讼资格通常不会被授予申请人,因为允许提起公共利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使立法或公开行动的免受任何质询。
4.6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 在它的报告78 (Ch. 4) 主张了一个被认可的唯一测试,这项测试将为大多数的公益诉讼法在程序上提供充足的指导。有一种观点认为,很多困难源于法院为保护私有权利但含有公益因素的案件设法适用的“公益测试”。这种方式已经为确定谁应该能开始和维护公益诉讼活动,产生了一个令人反感且困惑的机制。“特殊利益” 测试被拒绝是由于以下原因,在ALRC 27中已经提出:
(i)测试是太狭窄的,因为它不是单纯地考虑公正而是关心有提起诉讼资格的申请人;
(ii)测试是不定的,当没有清楚和实用的标准去辨认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
(iii)测试被复杂化,当它可能经常介入延长诉讼期限和增加诉讼费用,这种频繁地应付作为实质一部分进行而不是作为一件初步事情的复杂论据;
(iv)测试介入价值评断如什么兴趣将被认可——经常是法院的成员的个人价值评断而不是社区价值和信仰的反映, 是不一致和无原则指导的;
(v)当有很多具有相似利益的案件的申请人已经不同地被法院受理,而要确立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身份时,测试不一致的。
5. 公益诉讼的缓解
5.1 许多法规允许法院在各种各样的情况进行具体补救。许多这些补救与那些可利用的一般法律是相似的, 譬如, 命令和陈述安心, 一些法规根据环境保护法创造了缓解的新形势。在宪法及其解释日益增长以及反对政府或其它政府当局的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减少公益诉讼将是一个类似于法律补救的活动。诉讼只将符合公益诉讼的类别,如果该补救被认为是自然公益。申诉人也许在公益诉讼中寻求声明, 一个特定的法律、规则或章程违反宪法将是无效的。他们可能在寻求一个控制政府当局越权行为的命令
5.2 禁令和调取案卷令状的代表将代表任何受侵权的人,包括任何人其利益可能被间接的影响。它不包括干涉在事内,但与他无关的人;但它包括任何一个有真正委屈的人因为某事完全影响了他。当申请人是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时, 法院也许会更加谨慎地赋予其诉讼资格。如果司法瑕疵不是专利, 法院将行使它的谨慎拒绝该诉讼由“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因为这些人对该案例没有强烈的促进作用或者法院认为对公众没有好处。那些被侵权的人,即, 那些法定权利被侵犯了或有其他重要的利益被责令授予其他的物质权利。然而,在特别情况, 法院也许会行使它的谨慎倾向于非直接利害关系人。
5.3该命令是保障个体自由手段,并且这是对被非法扣留的人释放的救济方式。它总被接受, 当一个人被扣留时,任何人也许都会寻找这种救济手段。Quo Warranto 命令可以被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政府对公众自然的有效性的观点,可能被采用,例如,去测试两个案件中的合法诉讼人。在英国, 它已经被一种法令命令的形式代替。
6. 诉权滥用
6.1前检察长Soli Sorabji先生的最近记载,印度最高法院赞许的所在地规则的自由化有益于收容所及监狱的长期无节制地减少,入狱人员生活水平较低, 其孩子在从事危险职业和为相似的贫困的人服务, 公益诉讼的诉权滥用近年来日益增长。公益诉讼已经退化为私有利益诉讼、政治利益诉讼, 甚至宣传利益诉讼。为遏制危险他提出以下建议:
(i)拒绝可疑的公益诉讼,在适当的案件中收取适当的诉讼费用,
(ii)在拖延了很久以后,当重要项目或社会经济的章程被质询, 这样请愿“应该扔至门槛以外的地面”。将请愿定义为公益诉讼,并不意味普通的诉讼原则都适用于该诉讼。
(iii)公益诉讼的提起应该被投入以严密的方式,譬如给法院提供适当的赔偿, 如果公益诉讼最后被遣散。为了避免公益诉讼如同“一匹难驾驭的马”而成为无价的服务, “一位司法骑师是非常重要的”。
6.2罗伯特?Megarry先生认为,当强调拒绝轻佻要求的需要时,法院不是为那些希望插手与他们无关的事的地方,这些人或为乐趣干涉, 或宣告他们喜爱教条, 或向法庭显示他们沉溺的品位。两个重要武器, 除法律身份之外, 法院的权力反对轻佻要求,基于他们构成“滥用诉讼权利”,没有法院的允许,个体是不能允许提起公益诉讼的。
7. 诉讼费用
7.1法院由于这自然的诉讼必须防止司法超载,以便真正有价值案件被忽略或过度延迟。在某个方面公共利益诉讼必须被筛选,从而防止诉讼泛滥。法院应该惩罚滥用公益诉讼诉权的人。在没有起诉资格要求的情况下,高费用对诉讼是一种强的障碍因素。
7.2“公共利益诉讼”行动的描述特性是维护“公共利益和法规”,也许可以促进发现“特别情况”的因素,但不是,本身, 足够构成特别情况确保通常传统规则从中离开, 尽管一般遵从于费用的自由, 但费用应该跟随诉讼的事件的, 有些事情更加需要。McHugh J. 强烈认为,任何从通常程序中通过相关动机及行动的当事人退出诉讼是典型的,相反,对这个胜诉的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工作,“没有法律原则或为胜诉当事人付费的社会正义的辩解因为那个人是太不幸了以致于在公益诉讼中被抓到了。”真正的问题不是申请人的主观动机,而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特征。如果法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无论是谁,已经浪费法院的时间,没有合法的功绩,或者在其他方面检控了他的行为,应该适用普通的赔偿费用规则。
8. 指导方针
为避免公益诉讼法院的程序滥用,应该为他们提供规则程序的指导方针。这些应该是特定的有公益诉讼资格的当事人。合法的参与者、公众机构、被登记的非盈利性组织、法律顾问的协助组织, 都可以考虑为合格的提起诉讼的原告。在人权和支持贫穷的法律领域中,在公益诉讼的参与者之中有赞成bono 服务文化的人。申请人必须详细地宣布在立宪主义的进步以及人权方面或公益诉讼法律的发展。如果被期望的冲击影响了小组或社区的权利, 这也应该被宣布。申请人应该非常精确地解释通过提出的诉讼什么权利将被推进。申请人也应该并且陈述什么诉讼已经被考虑了和解释为什么这些未被追求。在公益诉讼通知发行之前, 法院应该具体地指挥自己对自然争议的逐渐增多和试图辨认和决定争执的本质,是否对它应该采取行动。对于某些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公益诉讼应该在诉讼范围中包括,或者采取限期改正的方式,而不应该缺少法院的管理秩序。毕竟,正义高于一切, 法官应该在他们裁决案件之前根据法规对他们的角色作本质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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