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交易制度评述

时间:2024-04-26 09:59:1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研究表明,诉讼效率的提高、诉讼风险的降低、现实主义的公正观、“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等使诉辩交易的确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诉辩交易既有实现司法主权和更高层次的社会利益的利处,也有重口供、难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引发权钱交易等弊端。如何根据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实践界定符合我国公认需要的诉辩交易尚待进一步探讨,而国内“诉辩交易”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案及国内涉外“诉辩交易”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案的实践为进一步研究诉辩交易制度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诉辩交易;理论;实践;述评

  一、关于诉辩交易的含义

  界定“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 or plea a-greement)的含义是诉辩交易理论研究的基础。我国法学界有的引经据典加以阐述;有的以自己的研究作为说明;有的以自己亲历的办案实践予以分析,都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共识很多,但对诉辩交易的含义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的看法。有人指出,诉辩交易源于美国。美国联邦和州的一些司法官员针对美国社会犯罪率较高的现实,为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解决日渐增加的案件,在诉讼中采用了双方协议和赎买交易的方式,以取得被告人作认罪答辩。这种司法审判方式被称之为诉辩交易,其含义是指在签署控诉书之前,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可以同作为被告代表的辩护人就被告是否有罪、所受刑罚的轻重进行交易,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议。从表面上看,这种“交易”类似于商人之间做买卖时的“讨价还价”(bar-gain)。

  有人说,诉辩交易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以提供减轻罪名指控或减少控诉罪行、或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的一种司法制度。基本内容有三点:一是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同意以比原指控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二是罪数交易,即当被告人犯有数个罪名时,检察官以只对其中一罪进行指控而对另一些罪名撤销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三是刑罚交易,即检察官以同意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科处其同意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通常在检察官许诺做出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形式的让步之后,只要被告人接受并做出有罪答辩,即达成诉辩交易。

  有人认为,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当控辩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被法官确认为出于“自愿”和“理智”,则在判决中体现这个协议,而无需再正式开庭审理。

  一位参与过以诉辩交易方式办理余振东案的检察官则认为,诉辩交易改称“认罪求情”更为确切和妥当。并指出,认罪求情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概念,中文译名也有译作控辩交易的,就是指,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针对检察机关、检察官提出的指控认罪,作为认罪的一部分,被告人可以向检察机关和法庭提出减轻自己刑罚的要求。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有罪行,经过法庭审判以后,有可能按照最高刑来判处刑罚。

  上述认识表明,诉辩交易是泊来品,如何根据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实践界定符合我国需要的、一致公认的诉辩交易的含义尚待进一步探讨研究。正如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权威人士在谈到检察改革时明确指出的那样,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授权,诉辩交易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目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尚不能适用。但对于诉辩交易目前可以探索、研究、论证,在时机成熟时也可以考虑提出立法建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关于我国确立诉辩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在我国确立诉辩交易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社会犯罪率上升、刑事案件数量增加、积案有增无减是诉辩交易得以产生的现实条件。在司法资源有限而刑事诉讼司法要求大增的情况下,就需要寻求一种简便、快捷的案件处理方式。诉辩交易的起源地美国的实践说明了这一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急剧上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美国最高法院适时地确认了诉辩交易的合法地位。而我国目前刑事案件数量也大有增长,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必要在我国确立诉辩交易制度。

  诉辩交易的确立可减少或免除被告人的讼累之苦。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是保障人权所必需的,但如果程序过于繁琐、冗长,一方面会使案件大量积压,法院忙于应付;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负担。为了保护那些不堪讼累之苦或不愿受正式审判程序折腾、以及愿意“含冤”承认有罪而不愿被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名声”的被告人的权利,法律允许被告人在“自愿”和“理智”的前提下作有罪答辩,与检察机关进行交易,应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诉辩交易的确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察机关的诉讼风险。在保障人权的世界潮流背景下,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而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则受到较多限制,控方所获取的证据有时不够充分,对于不少犯罪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因此常常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检察机关往往主动提出与被告方进行交易,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同时,被告方一旦接受交易,就会受到撤销指控或者降格指控,或者由检察机关保证或承诺向法官提出判处较轻刑罚的建议。这对于那些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而言往往是求之不得、乐于接受的。我国国内“诉辩交易”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案已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该案是一桩简单的伤害案。2000年12月18日,黑龙江绥芬河市的孟某因车辆争路与吊车司机王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斗殴。混战中,王某被孟某几个朋友打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小腿骨折、脾脏破裂。案发后,除孟某本人外,其他6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均潜逃外地。公安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抓捕,仍一无所获。2002年3月20日,孟某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对控辩双方达成的诉辩交易予以确认———由孟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整个庭审仅仅用时25分钟。

  诉辩交易有助于强化审、控、辩各项职能。诉辩交易能遏制司法权的不断膨胀,使现行司法制度下法官既定罪又量刑的绝对权受到一定的制约,也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和解决超期羁押等问题,并能促进目前日益萎缩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某种意义上说,诉辩交易也分解了部分权力给辩护律师。

  诉辩交易体现了现实主义的公正观以及公开、透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刑事诉讼法总是强调要客观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而“客观真实”事实上总是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制约,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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