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虽然在目前我国国民收入中比重尚小,但它的发展潜力非常巨大。事实上,近几年,人们已经从股市、楼市的增值效应中,领略了财产性收入的魅力。到今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有人甚至断言中国已进入“理财时代”。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这除了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之外,还有着深厚的法律背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如此集中地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使人们对财产性收入的取得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也给《物权法》指明了施行的方向。
一、财产性收入的积极意义
财产性收入行为直接依附于市场经济,其所有者能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随机应变,及时做出决策。这对于计划经济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从而迫使各类市场主体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财产性收入的迅速崛起,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1.聚集资本功能。财产性收入刺激资金通过各种存款凭证和有价证券等虚拟资本形式,经由以银行为主体的各类金融机构,将分散在个人和单位手中的资金聚集起来,以进行较大规模、收益较高的经济活动。
2.刺激流通功能。财产性收入,是与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总而言之,就是代写论文直接以钱生钱的经济活动。倘若一旦停止了其循环流通活动,就无所谓财产性收入了。在财产性收入的刺激下,资本的流通速度大大提高了。3.引导资金功能
。从历史上看,财产性收入的前期存在形态是生息资本,而当生息资本一旦社会化以后,就可以引导资金从不能用于生产、流通等实体经济活动的人和单位手中,转移到能将其用于实体经济活动的人和单位手中。当各种有价证券进一步市场化以后,不仅能使人和单位手中的有价证券可以随时变现,而且大大提高了引导资金向预期收益较好的产业流动的目的性和速度,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
4.促进生产功能。国民经济要发展,各类企业要扩大,其基本前提就是必须要有资金,而资金的来源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另一个则是通过发行各类有价证券直接融资。企业通过各类有价证券直接筹措到的资金,绝大多数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等方面。企业生产经营水平上去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就由此得到了实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现阶段对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规定的合法收入,不仅包括工资所得收入,也包括经营所得的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此外,我国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也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性收入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特别强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了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利、出租人获得租金的权利。还制定了公司证券法律制度来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及收益,规定了各种债权制度来保护公民在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合法利益。至此,我国有关财产性收入保护的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
仅仅《物权法》就从三个方面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性收入。1.《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为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公民能够放心地依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其合法财产,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物权法》还特别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这表明《物权法》不仅保护人们通过劳动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对于通过储蓄、投资等方式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等衍生财富也一并保护。也就是说,不仅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合法地受到法律保护,财产性收入也合法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无疑给广大意欲参与投资理财的公民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3.《物权法》不仅确认这些财产权益,而且还规定了对这些财产权益予以保护与救济的机制。这些规定为在房地产和金融市场交易中保障私人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有助于这些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当在这些投资场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投资者遭受不法侵害时,投资者就可以按照《物权法》提供的救济措施寻求救济。这些救济措施包括确认财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三、创造法律条件增加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在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市场的健全,更有赖于在法律制度方面创造更好的条件,既包括法律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又包括现行法律政策的实施。
1.完善立法,打好基础。完善土地市场立法,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和收益分配等问题,为农民群众开辟获得和拥有更多新财富的新渠道。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统筹发展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及其抵押,以及农民住宅的自由上市交易等问题将越来越突出。这些难题势必需要通过立法才能有效地解决。
完善资本市场立法,创新金融及其管理制度。资本市场是涉及投资金融领域最直接、最广泛的场所,能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增加财富的机会。近几年,人们已经从股市、楼市的增值效应中,领略了财产性收入的魅力。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老百姓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仍然欠缺,特别是小股东等的利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特别是全国人大的高层次立法,完善资本市场,为老百姓获得和拥有更多的财富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
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立法。目前,在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公民财产征用等过程中,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的问题相当严重,我们必须积极采取立法等措施加以解决,要完善《物权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切实保障老百姓从改革和发展中享受到更多的好处和财富。
完善相关税法。在鼓励国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再分配中的公平。这需要通过个税、遗产税、物权税、赠与税等相关税法的完善,来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平。
2.公正司法,保障公平。在财产权益纠纷中如何保护公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司法的首要任务之一。为了公平地解决纠纷,实现利益的平衡,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司法机关及其审判制度的设置不仅需要符合公平正义而且要有效率。首先,应该完善纠纷受理制度,面对各种纠纷,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司法机关都应予以受理,受理以后,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案件,再转移到有权机关并通知当事人,不应该把当事人当皮球一样在各部门之间踢来踢去。其次,应该有公正的程序。进入司法中的纠纷争议应由双方尽力展示纠纷之原貌,裁判者才能公正裁判。这就要保证双方在展示纠纷原貌时,没有不合法不正当的障碍,也就是有足够充分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进行自我主张的权利,而且此权利的划分在双方之间不得有失公平。
最后,要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程序的公正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公正,权力存在的地方就必然会有权力的滥用或腐败相随。所以要对裁判者的权力进行各种限制,以防止恣意影响权益保护的因素出现。
为了加强对群众财产性收入权益的保护,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以贯彻实施物权法为契机,以保护人民的财产收益为指导,积极推进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内的诉讼法制度的改革;增强司法审判人员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意识,,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保障体系。
3.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使立法和行政两个方面更加协调,特别是政策与《物权法》的协调,克服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政策违法的现象。如土地储备问题、农民房入市问题等。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群众财产性收入法律与政策的配套,在合理范围内放松对个人处分财产权的监管。如对农民房买卖的限制应放宽,可以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房,这样不仅可以缓解城市房价局高不下的社会压力,同时也可以增加农民的收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行政机关应转变观念,行政已不仅仅是消极意义上的行政,积极意义上的行政也应成为行政的应有之义。积极行政,意味着政府应在经济、社会、文化等等各个领域内履行服务与给付的积极职能,由避免个人权利免受国家侵害的消极行政到为人民提供“生存照顾”的“作为给付主体的行政”,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行政机关还应当在《物权法》的指导下,尽可能地提供现有的条件,甚至是创造新的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一方面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为群众在获取财产性收入的过程中提供方便,如登记手续的简便、受理期限的缩短等;另一方面应该创造新的服务项目或设施以利于群众获取财产性收入。
党的十七大已经胜利闭幕了,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已经成为我们现阶段要实现的目标之一。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此我们需要创造各方面的条件,完善法律体系,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早日实现民富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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