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偏远山区,属农业县份,大量的涉农案件在执行中会遇到各种情况,本文试以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
对被执行人为农民案件执行情况的分析
在各类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是农民的往往占较大比重,以农业为主的县份更为明显,从孙吴县人民法院1999年至2001年该类执行案件情况可以看出,在从中随机抽出的500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是农民的为337件,达到67.4%,因此,能否解决好这类案件,对于整个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特点
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执行案件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1、分段执结率一览表
季度
年份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999年 87.5% 65.8% 61.1% 93.42%
2000年 79.1% 67.6% 58% 90.06%
2001年 51.9% 34.4% 37.5% 50.17%
上表为1999年至2001年孙吴法院该类执行案件的分段执结情况。从此表可以看出,执结率随季节发生明显的变动,呈现(按季节分段)出两头高,中间低的态势。
2、适用强制执行比率一览表
年份
类别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农民所占比例 77.6% 74.3% 72.5%
城镇居民所占比例 41.5% 46.5% 41.7%
从该表可以看出,对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比例远远高于被执行人为城镇居民的比例。
3、1999年至2001年三年中,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执行案件从案由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比重最大,共196件,为39.2%;其次为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82件,占16.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67件,占13.4%;离婚、赡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是比例较大的部分,分别占8.1%、7.6%和7.3%。被执行人为城镇居民的案件则有明显的不同,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类案件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全部城镇执行案件31%,买卖合同纠纷占全部城镇执行案件的10.4%,各类案件相差不大。
4、文化结构对比一览表(1999年—2001年)
文化程度
农 民 6.4% 21.3% 47.5% 23.5% 1.3%
城镇居民 2.1% 17% 51.4% 23.9% 5.6%
从上表可以看出,农民被执行人的文化结构呈现两头低,中间高的态势,初中文化比例较高,整体文化结构偏低,而城镇居民的文化结构相对差异不大,整体文化结构相对较高。
5、从调查中还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同村同类案件,特别是对于提留、统筹等农业税费及借款合同纠纷,农民之间具有相互观望和攀比的现象,从众心理较明显,多数农民往往不自觉地被本村的少数人行为所左右。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原因
1、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执行案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是由于农民的产、种、收受季节影响,随季节的变化而变化,秋后、冬季和初春,农民处于农闲,而且也是刚刚收获之后,是具有一定履行能力的阶段,有利于执行。而春、夏季和初秋是农忙季节,农民没有空余时间,而且大部分农民的资金都投入到农业生产之中,相对缺乏履行能力,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了该类执行案件执结案随季节变化的态势。
2、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知识结构较城镇居民及其他阶层偏低,并直接导致其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法律意识不强,自动履行率较低,这也是造成被强制执行比率偏高的主要原因。
3、农民涉案多源于与其生产、生活有密切联系的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在全部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远远大于城镇居民,这种单一的案件类型结构反映了农村物质生活条件仍较为低下,生活方式和消费类型仍处于较低层次。
三、对策
根据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执行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思路,改进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寻找适合此类案件的路子,这对扭转整个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实践当中,应着重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1、点与面的关系
由于历史、文化和风俗等诸多原因,我国农村的一些地区,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且偏远、闭塞的村屯,一般都有一个或几个族长、领袖式的人物,公众的行为常自觉不自觉的受到这些特殊人物的约束或影响,有些被执行人是当地名符其实的“刺头”、“钉子户”,还有一些被执行人的情况在当地具有普遍性,对这些被执行人的执行工作往往更能引起群众的关注。因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处理个案的角度上,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搞好对“族长”、“刺头”、“钉子户”和“典型户”的执行工作,以关键部位的突破带动全局,以点带面,做到“走好一子,满盘皆活”。
2、“执行季节”与“非执行季节”的关系
涉及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执行案件,农民的种、管、收是严格按照季节来进行的,就是说,他们的投入和支出具有明显的季节的确定性,特别是对于生活条件不宽裕的被执行人,春耕、夏种期间一般手头较紧,有限的资金基本用于生产性投入,如果这时对他们采取执行措施,不但不会有好的执行效果,反而会直接影响到当年生产的正常进行。可能激化矛盾,造成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会好。因而,抓住“收获季节”,即所谓的“执行季节”,在被执行人的收获阶段集中力量抓执行,往往事半而功倍,是即有效又合理的办法。
3、有利与不利的关系
案件的执行过程也要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这也是与执行工作的目的相一致的,执行人员应当把是否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为确保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考虑有利与不利的因素。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注意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包括现有履行能力及生活条件的发展情况,对这些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区别对待。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手段予以解决,而对于那些确属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如果一味搞“一刀切”,如变卖所居住的房屋、所使用的农机具等都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相对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甚至剥夺了生产的物质条件,于理于法都是不妥当的。而且这种“一刀切”的执行方法,并不能保证案件都能执行终结。因而,注意区分和处理好有利与不利的关系,对尚未具备完全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缓期执行,分期执行的方法,假以一定的“宽松”环境,“放水养鱼”,营造一个连续执行的良性循环,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是有益的。同时,对于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案件以及一些在当地或当时深受关注的案件,更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努力克服独立片面的就案论案思想,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政策,用政策指导执行工作,在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的同时,注意追求其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种意识应当在执行人员中逐步树立起来。
4、强制与教育的关系
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挠,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不但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终结,还可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对其他意欲消极拖延或阻挠、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但强制手段这付“良药”,并不能包治百病,有时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其能够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以“软处理”替代“硬处理”,更容易收到好的效果。尤其是强制被执行人退出土地或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迁建筑等难度较大,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更应注重以法制教育和宣传与强制执行有机结合,既能使案件得以顺利进行,又能消除隐患,不留“后遗症”。在执行中,还应注重加强宣传的社会效果,形成社会舆论,做到教育一人,影响一屯,起到一案带多案的良好社会效果。应当提高执行人员的宣传意识,寓宣传教育于具体的办案过程之中,逐步强化执行人员的执行艺术,提高素质。
5、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
人民法院是执行权的唯一行使者,但离开了有关单位的协助,就失去了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对于在农村执行案件中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例如农村营业所,信用合作社、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在执行中,通过法制宣传,加强协调和必要的法律手段,使协调者认识到协助法院执行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做到由被动的消极协助,变为主动的积极协助,提供线索,出谋献策,积极参与执行,才能使执行工作少走弯路,真正“活”起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负有协助义务的组织、部门和个人就是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处理好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可以有效改善执行的外部环境,对执行产生有力的促进作用。
相关文章:
成本核算方法的优劣分析04-26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04-26
电力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04-26
煤炭企业开采成本变革与应对策略04-26
论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04-26
如何做好燃气工程的成本控制04-26
关于工程造价中预结算审核问题研究04-26
房地产开发项目精装修工程成本管理研究04-26
试论作业成本法下高校科研成本核算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