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亲属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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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由于没有文字记载可考,一般根据发掘的村落遗址及墓葬、古代神话、宗教传说和某些保留下来的亲属称谓,借助理论综合分析,得出某些结论。恩格斯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借助于摩尔根(Lewis H.M organ)的《古代社会》一书所提供的大量资料和一些正确的分析、判断,加上他自己所掌握的其他资料,并以马克思的《摩尔根 < 古代社会 > 一书摘要》手稿为蓝本,写出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光辉的著作,科学地揭示了亲属制度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为马克思主义的亲属观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古代社会,就亲属制度而言,大约经过三种历史类型: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

  美国著名民族学家、历史学家摩尔根 , 曾经在印第安人部落里生活了 40年,深入分析研究了印第安人的原始习俗、亲属关系和有关文化现象,推论出远古时代人类确实存在漫长的群婚与杂乱性交阶段。

  原始社会初期,人类尚处于蒙昧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与自然作斗争的能力极为薄弱,为了生存,通常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这种原始群体是人类最初的生产单位,也是当时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同一群体的男女,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任何限制,不分年龄、辈分,不仅在兄弟姊妹之间,甚至在父母与子女等直系血亲之间,都可以发生性关系。两性关系没有基本的社会规范约束,血缘禁例尚不存在,完全出于性的本能,可谓杂乱无章,毫无约束。《吕氏春秋·恃君览》中“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相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等等,“男女杂游,不媒不聘”(《列子·汤问》),大概就是上述情形在古代传说中留下的痕迹。这种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和不能分辨的血缘关系,意味着人类在数以百万年计的漫长时代里,任何意义上亲属都不存在,当然更谈不上有亲属制度,这就是人类两性关系发展史上不可逾越的“血亲杂交时期”,马克思把当时人类称为“无婚姻可言”的原始蒙昧人。

  群婚制,又称集团婚,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社会初期至中期。虽然在原始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地区和种族中,群婚制的形式有很大差异,但恩格斯在摩尔根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沿用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的提法,认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又叫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是群婚制的两种典型的形式。[1]

  (一)血缘群婚。

  血缘群婚,又称血缘家庭,是人类婚姻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的低级形态,指在同一个血缘群体内,同一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按照现代人的理解,排除了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之间两性关系。这是人类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性交限制。对此,马克思说过,“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2]因为允许通婚的兄弟姐妹之间有血缘关系,因而称为血缘群婚。这种按辈分划分的群婚制,是人类最古老的婚姻制度,最初是摩尔根从夏威夷群岛上波利尼亚人的马来式亲属制度中,找到了它存在过的证据。在这种亲属制度中,人们不仅把兄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子女,还把姊妹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子女,说明兄弟姊妹之间曾经有婚姻关系。我国古代曾经有过伏羲和女蜗原是兄妹,后来结为夫妻的传说,这并不是虚无飘渺的想像,而是古代代写论文生活的痕迹。恩格斯还指出:“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3] 近年来,大量民族学研究资料证明,在很多原始部落中都存在过马来式亲属制度。我国永宁纳西族就实行过这样的血缘亲属制,同时还残存着一些血缘群婚的遗迹。

  ( 二 ) 亚血缘群婚。

  亚血缘群婚,又称普那路亚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指同辈分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但已排除了姐妹和兄弟之间两性关系的集团婚。其最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在这种婚姻形态中,一群姐妹共有一群丈夫,但她们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共有一群妻子,但他们的姐妹除外。原为兄弟的男子婚后互称为普那路亚,原为姐妹的女子婚后也互称普那路亚。普那路亚是 19 世纪 70 年代美国夏威夷民族语言,原意为“亲密伙伴”。因此,这种群婚又称伙婚制、普那路亚群婚。

  亚血缘群婚这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由于在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婚姻禁例,必然导致族外婚和母系氏族的出现。为了部落的生存和发展,人们做出在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的禁令,人类的婚姻自然就从族内群婚向族外群婚发展。在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集团群婚状态下,母系血统就成为当时认定血缘关系的惟一依据。这样,从亚血缘群婚形态中衍生了人类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并且一开始只能是母系氏族。氏族产生以后,又成为亚血缘群婚制普遍推行的有效保证和社会屏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又称对偶家庭,是人类婚姻家庭的第二种形式,指一男一女或长或短地保持相对稳定两性关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要的妻子,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要的丈夫。其与群婚相比,配偶的范围已经逐步缩小,性交关系更趋稳定,最后相对集中在一对配偶之间,但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根据双方或一方的意愿,随时可以分开。对偶婚姻所伴生的对偶家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脱离氏族成为当时社会的一个细胞组织而独立。在母系氏族和族外婚制下,这种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方定居于本氏族,其丈夫则来自其他氏族,所生子女是母方氏族而不是父方氏族的成员。

  对偶婚普遍存在于世界各民族的历史发展中,它的遗迹在当代一些不发达民族中随处可见。当然,在不同民族中,对偶婚也有不同形式。壮族、傣族聚居的某些地区,女方生育前“不落夫家”,丈夫采取上门拜访的形式到妻子娘家与妻子同居。云南省宁蒗县永宁乡的摩梭人,至今仍保留着原始母系社会形态,生活在以女性为主的母系大家庭里,过着男不娶女不嫁的原始走婚生活,实际就是对偶同居、夫从妇居的反映。这种习俗也是对偶婚姻所留遗风的反映。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制或者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由对偶婚姻不断演变、发展而来的。原始社会末期,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随着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对偶婚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男子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获得者和掌管者,在生产、生活中逐步处于支配地位。阶级分化的出现,使一部分男子成为新的生产工具即奴隶的管理人,他们凭借权力将剩余产品据为已有,导致了私有财产的出现。男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反映到婚姻家庭中,就必须改变以女子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对偶婚的不断稳定,使人们不仅知道自己的母亲,也知道自己的父亲,从而为以男子为中心的父系氏族及其相应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为了保证妻子生出血统纯正的后代继承自己的私有财产,确立了按父亲计算世系和继承父亲遗产的制度。子女由母方氏族的成员变为父方氏族的成员,妻子在丈夫的氏族生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每况愈下,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以男子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出现已成为必然。掌握私有财产的男子与其对偶居的女子及其子女,便在氏族内部组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稳定的个体婚和与此相适应的父权制的个体家庭。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成长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家庭形式。”[4] 这样,在父系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以一定私有财产为经济基础的一夫一妻制。正是这种新的社会单位逐步取代了以公有制为其经济基础的氏族组织,进而促使氏族组织最终崩溃,使人类社会步人了阶级社会形成的文明时代。在我国,大约五、六千年以前,黄河、长江流域的一些部落,便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龙山文化、齐家文化遗迹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形态。

  总之,亲属制度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阿尔温·托夫勒曾预言:“在第三次浪潮文明时期,家庭将长期没有一个单一的形式。相反,我们将看到高度多样化的家庭结构。广大人民群众将不再生活在统一的家庭形式中,而是沿着个人爱好,或者已经习惯的轨道,在新制度下度过他们的一生。”[5]

  参考文献:

  [1] 巫昌祯主编:《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

  [2] 张献军:《婚姻法新释和例解》,同心出版社,2001 年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

  [3] 马忆南着:《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

  [4] 杨遂全着:《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年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

  [5] 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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