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及其价值日益显现。答辩失权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制度,对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益的实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它的利弊,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也有越来越多的关于中国是否引进“答辩失权”制度的声音。笔者通过对答辩失权的根本内涵的深入理解,对国内外答辩失权立法现状的比较以及对答辩失权的优势与劣势的深入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应改革民众固有观念,协调性的选用符合我国国情的答辩失权制度,使法律更权威,公正,有效。
关键词:答辩失权 程序 正义 不应诉
一、答辩失权概述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应当追求公正与效率,“程序公正是正确的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这也是民事诉讼之理想所在。而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满足裁判正当、公平、迅速和诉讼之经济的要求。民事诉讼失权主要有答辩权的丧失即答辩失权、上诉权和申诉权的丧失、管辖异议权的丧失、证据提出权的丧失即证据失权,其中上诉权和申诉权的丧失、管辖异议权的丧失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已经进行了规定,而对于更为重要的证据失权、答辩失权没有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终于将证据失权的确立正式列入民事诉讼法当中,那么自然而然答辩失权制度是否应载入民事诉讼法当中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答辩失权主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一审被告和二审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因没有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利。当然有关这项制度的内容,也存在着种种不同的表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思想:一是被告在答辩期内必须答辩,且答辩不仅可以形式上的,必须具有理由等实质性内容;另一则就是对于无答辩的被告,原则上应不待开庭就直接宣告其败诉。那么为什么答辩失权制度呼声越来越高呢?这主要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对立性,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延迟诉讼可以获得诉讼上的利益或优势,比如在答辩时,出于诉讼策略和技巧的考虑,被告或其律师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即使提交答辩状,也不明确提出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谋求在诉讼中规避法律或占有诉讼地位上的优势地位。因此,从失权制度的本质来看,失权制度反映了程序的正义性或诉讼的形式正义性,这与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显然不同。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答辩失权国内外立法现状
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答辩失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在英美法系中,当事人双方首先必须自己设法形成攻击防御的态势,才能获得法院的实质性审理。因此,如果被告不做答辩,无论是无需进行实质审理的诉讼应尽早终结的效率角度,还是出于必须迫使双方展开对抗才能使诉讼进入下一阶段的必要,都会以“不应诉”为由判决其败诉。
与此相对,大陆法系则坚持一切败诉等实质性内容的判决原理上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够做出。在这方面我国历来大量借鉴大陆法系该方面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因为立法上有如此的规定,加上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拥有辩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范,因此,我国目前上普遍认为答辩不具有强制性。当然,近期的民事证据规定虽然首次规定了答辩义务,也没有规定被告不答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仍然是倡导性规范,即答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正是通过对答辩内容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的进步。
三、答辩失权的优势与劣势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将争点的整理与减缩视为准备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为此,各国先后对本国以前的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答辩失权制度。多年的实践表明,答辩失权制度主要有以下优势: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答辩失权更加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讼迟延,同时将伴生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之要求,也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地保护程序公正效率之目的。第二,答辩失权制度更能体现诉讼权利平等、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的承担诉讼义务,那么既然被告充分了解了原告的主张和证据,根据平等原则,原告也就理所应当的应该了解被告的主张和证据,否则,平等原则就成了空谈。第三,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也是效益性价值目标要求。近年来,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在大幅增加,法院法官审判压力也日益增大,因此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也就成了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事实上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不提出答辩状不但不会产生不利法律后果,而且突袭答辩、拖延诉讼客观上常常对被告有利,故被告也没有在答辩期间内答辩之激励动机。被告方的抗辩观点在一审时不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二审法院实际上只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这样就浪费了大量的法律资源,与法律效益性目标背道而驰。当然根据王亚新等教授的观点,答辩失权制度也有其不利的一面,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及制度背景都大异于英美法系而与大陆法系接近,如果引进所谓“不应诉判决”不仅忽视了结构性原理的障碍,与公开审判原则相抵触,而且很多国民不了解答辩失权制度,这种制度一旦施行必定会给社会造成混乱。因此,“引进任何意味着程序正义观念可能强烈冲击实体正义的制度都应当十分的慎重。”
四、本文的观点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答辩失权是民事诉讼公平正义理念在诉讼制度中的体现。被告的任意答辩权以及种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答辩突袭行为实际上严重违背了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尽管一个新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对现有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所谓改革,即为改公众之观念,革陈腐之制度。我们不应畏惧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抱旧制度不放,这也不符合我们民主法治理念的要求。我们应更多的看到答辩失权有利的一面,并且利用当今发达的先进媒体,广泛宣传答辩失权之制度,使其广泛深入民众之心,避免出现因其固有思想及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混乱之不利的一面。当然对于优秀制度我们不能照抄照搬,而是协调性的有选择的取舍,建立相应的激励或制裁制度,籍以形成诚实信用的诉讼机制,更加有效的增加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和减少事后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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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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