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设

时间:2024-04-26 09:57:2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广泛普及,网上消费范围日益扩大,消费行为日益增多,消费形式日益多样,从而造成网络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网络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就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问题。这些需求都迫切希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考虑到网络交易的发展速度,有针对性的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加以法律上的有效保护,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同遵守的经济规范,更是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上升为国家意识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络消费 消费者权益 消费权保护

  网络消费又称消费类电子商务,它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新类型。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消费在世界各国都获得了质的发展,如网上超市、网络购物、拍卖网站、远程教育、网上银行、网上花店等各种消费类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网络消费方式使人们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网络带给人们购物便捷、丰富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信息。但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不满情绪似乎也在不断增加,网上已经陆续传出各种抱怨的声音:网上认购货物之后,商品迟迟不能送到;即使货送到了,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时常出错;更有甚者,一些利欲熏心的商家在网上设下了骗局,收到定金或货款后便溜之大吉。凡此种种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使得本已极其脆弱的网络消费大伤元气,网络消费的信心骤降,网络消费的前景堪忧。

  一、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包含了民事处分权和民事自卫权。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过程,这部分属于消费者纯粹基于自体和本体权利而自卫的维权行为。狭义的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客观利益。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权利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规定了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求教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等9项权利,并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国家和社会负有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义务。

  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的范围,增大了消费者的信息采集量,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透明度,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交换砝码。但是,随着这一切的改变,又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这正是由于网络的种种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网上交易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消费纠纷,放任或漠视这样情况的长期存在,对于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交易无疑会留下潜在的隐患,不利于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交易方式在我国的积极、健康的发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

  综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其管理内容简单、分布散乱、缺陷多,矛盾多,可操作性差,这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需要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代写论文者权益保护法律的研究和立法,也已提到了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

  针对网络电子消费的特点和电子商务交易公平保护制衡原则,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包含如下内容:

  1、网络接入服务中的消费权益的保护。进行电子商务网络消费,消费者首先要接入网络,而接入网络本身就是一种电子商务消费。目前,公用电信、专用电信、广播电视传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实存在着急待提高的地方,尤其是电信部门,消费者大多对其评价不高,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当消费者投诉到有关部门时,更常常是“无法可依”,不了了之②。

  2、禁止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大行传播虚假广告和欺诈消费,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3、消费者交易安全的保障。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借助于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的广泛使用。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性就需要网络服务商尤其是网络银行采取具体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和措施,确认交易用户的身份和授权;保证数据传输的真实性和保密性;确保信息传输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这都是对消费者交易安全和消费权益的有力保证。

  4、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的隐私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消费者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使网络隐私的技术保护显得犹为脆弱。

  5、批评、建议权的保护。消费者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作为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作为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尤其是网络上的消费者,由于互联网络的公开性、传播快、易发布的特点,其批评、建议权将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批评、建议权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差异。如何规范消费者的这种权益,保护合法的消费舆论行为就成为一个急需现实解决的问题。

  三、电子商务下消费者的权利的法制建设进程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下,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内容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要比传统环境下的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保护才能切实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主要体现在:

  1、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建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就是要求这种商品或服务只有在能满足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情况下,才会被购买。否则,消费者的需求就不能得到满足。所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非常必要的首要权利。1997年5月20日,欧盟通过了《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在欧盟范围内协调一致各成员国有关在远距离缔结合同过程中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其对消费者的首项保护措施就是规定了“预先告知条款”,该条款规定,在远程合同订立前,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供应商身份、货物或服务性能特点、价格、送货费用、付款及送货方式、消费者撤消订购的权利、可能计入远程通信费用、报价的有效性等信息③。因此,只有积极、公平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有效的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运行,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其他合法权利的实现和维护。

  2、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建设。公平交易权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相当。而在消费性的交易中就是指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所谓合理的价格,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该符合国家物价规定,与价值相符。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在线商场提供的商品价格必须合理,要做到货有所值、质价相符。网络消费者有权要求从网上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尤其是可能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品,更应保证其的质量。在网络商场这种新兴购物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严格反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3、网络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的建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在网上购物活动中能够充分体现,网上购物最大的特征是消费者主导性,购物意愿掌握在消费者手中,其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意志加以选择,择优选取,让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商品的自由,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都必须被明确标明并且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的实施。

  4、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的建设。所谓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状态,它是消费者在整个购物过程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对于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来说,其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三个方面。(1)人身安全权。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明消费者在网上所购买的物品不会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 (2)财产安全权。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通过网络银行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有一定的威胁。以法律来保障消费者进行电子支付过程中的财产权就十分重要。现阶段来看,要加强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只有从技术上来保证消费者信用卡的密码不会被泄露,如果网络银行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隐私安全权。网上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在网上进行活动时透露的一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很私人也很广泛,可能包括家庭情况、兴趣爱好、信用状况、医疗记录、职业记录、刑事记录等。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法律对隐私的定义也个有不同,在电子商务最据典范意义的美国,继克林顿总统在1997年做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后,副总统戈尔在1998年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四个原则》以及一些相关措施,在随后通过并颁布的《隐私权法》。欧盟在1996年颁布了《欧盟电子商务指导文件》要求各成员国在1998年1月前依照该指导文件修订本国法律,其中就包括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虽然还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需求日益迫切,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必将会影响和增强我国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者交易的信心和数量,更加有力的推动电子商务这个新兴产业迅猛发展与进步。

  5、网络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的建设。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或索赔权。实施这种权利的前提就是消费者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服务后,给其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是利益受损时所享有的一种救济权,可以通过这种权利的行使给消费者的损害带来适当的补偿。对消费者的赔偿问题,还是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针对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而特意设立的一个惩罚性条款,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孟波:《电子商务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2]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3]郑成思:《网络盗版和公众利益》[J],人民法院报, 2004年12月10日。

 

  

相关文章:

法律事实建构论的规则之维——以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04-26

试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04-26

论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04-26

寿险公司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影响与对策04-26

隐名代理法律制度研究04-26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通道费现象04-26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04-26

论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04-26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04-26

构建我国电子商务法的思考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