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论文】受理:何以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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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2009年3月25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正式对一名三鹿奶粉受害患儿家长的民事索赔诉讼给予立案。这是自2008年9月11日,三鹿等22家奶粉企业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出以来,全国法院正式受理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起民间索赔诉讼。“这也表明,之前关闭的民间索赔的诉讼大门,将向受害家庭打开一条门缝。而本案则为一旦敞开民间索赔诉讼,全国各级法院或许将会面对的,众多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家庭的潜在诉讼要求,提供了一次重要的试验经验。”

  根据媒体引自本案原告方三鹿奶粉受害者代理律师彭剑的介绍,3月25日下午15时,其代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法律援助团律师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缴纳了一名原告——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名李姓患儿家长的诉讼费575元,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遂向代理律师签发了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这标志着针对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法院已经正式立案。此名原告起诉索赔金额为31000元,其中包括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如果按照此前22家责任企业提供的民事赔偿协议,其仅能得到2000元的赔偿。彭剑表示,本案是自2008年9月11日,三鹿等22家奶粉企业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出以来,全国法院正式受理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起民间索赔诉讼。[1]

  有意思的是,三鹿奶粉因掺人三聚氰胺致使消费者损害并不是在2009年3月才被发现的,而是早在2008年9月上旬就已经被证实。卫生部在2008年12月1日的通报称,截至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万余人。累计住院患儿共5. 19万人,累计收治重症患儿154例。2008年9月22日,由河南省镇平县一位孙姓家长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但当地法院对这起诉讼至今尚未给予任何答复。在这之后,全国又有少数几起被媒体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索赔诉讼,但法院都没有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那么,我们看一看奶粉事件的受害者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作为一宗侵权案件,毫无疑问上述几个条件均已满足,除了符合学理上的积极要件之外,消极要件方面也是符合的,即不具备不得受理的事项之一,如对此纠纷法院已经受理、已经判决、属于仲裁机关管辖、属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等。就奶粉赔偿案件而言,应当说是完全符合受理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的。

  问题在于,虽然这些涉及有害奶粉侵权的民事案件符合起诉受理的条件,但法院却一直没有受理,直到2009年3月,才有媒体报道:“据接近法院系统的人士称,由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影响极大,因此各级法院很难在政府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就受理相关索赔诉讼。"2009年“两会”期间,即3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法院已做好准备,随时会依法受理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推测正是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才有了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对奶粉纠纷案件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受理。对于这些涉及奶粉民事纠纷的“群案”,在案件受理、立案方面有不少值得我们从诉讼法上思考的问题。例如,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既不说不受理,也不说受理,采取消极拖延的态度时,在法律技术上应当如何处理?在立法方面,究竟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规定有问题,不符合中国实际,还是规定是合理的,仅仅是法院的司法存在问题?等等。不过,此文中,笔者不打算追问这些问题,而是想探究基于什么因素,我们的法院需要等待?需要做好准备?我们需要做好什么样的准备?或者说,我们在哪些方面还没有做好准备?从实际情况来看,下级法院之所以要等待,而不愿受理,是因为等待上级法院的指示,而上级法院迟迟没有给予指示,也依然是在等待。在等待什么呢?从上述媒体的报道来看,各级法院在等待政府的态度,在等待政府的解决方案。没有政府的表态、没有政府的解决方案,法院就不可能受理这些案件并作出裁判。这就引出了一个从法理上看颇有些怪异的问题。在法理上,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实体法律便可以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作为一个法律争议案件,法院依法审理、裁判便是,与政府的处理没有任何关系,为何要以政府的态度和解决方案为前提呢?各级法院为何不能依据现有法律独立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呢?我们常说“理论是灰色的”,指的大概就是这种情形。现实是法院必须等待,法院的一切“准备”就是政府的态度和解决方案。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灰色的”。这是一个问题,至少对于法律人而言。

  要解答这一问题,需要从现实的体制环境,从中国社会转型视角来认识。首先,稍加分析可以发现,还是由于体制的现实和环境决定了法院必须“等待”。现实的环境是,我们虽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了我们必须走向法治,但在中国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过程中,尤其是在转型的初级阶段,我们依然必须依靠带有人治因素的政策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法律调整和规范的实际作用依然有限。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司法还必须依赖于行政化的权力,实际上就是人治范畴下的权力。我们也应当承认在这种权力体制下具有资源集中迅速、高效的特点,在处理许多社会问题方面,在一定的期间内能够见到实效。在转型前和转型初期,由于法治尚未成型,社会关系的调整还只能依赖于人治或人治化的政策,加以中国社会发展变动异常快,希求相对稳定、成熟的法律调整也不太现实。

  其次,我们虽然有法律,也有司法机关,但就法律而言,更多的是具有理想化的法律,是只有在充分法治条件和环境下才能真正实现的法律,是按照法治的基本理念制定的法律。例如,关于案件的受理处理,按照法治的理念和要求,法院当然必须对是否受理在一定期间内作出答复。只要属于法律上的争议,法院就必须受理,因为法院就是法律上的争议裁判者,受理、审理、裁判是法院的职责,法院不能以法律不完善、案件复杂为由拒绝受理、审理和裁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看政府的态度和政治情形决定是否受理,这样规定必然为法理所不容,为法治社会所耻笑。但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还不是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因此也就出现了法律虽有规定,却无法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现实。我们的法律有相当多属于此情形,纸面上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为活生生的规范,还要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态度,为各级政府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判断所左右;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也因此不能仅服从法律,还需要服从人治、服从于人治化的政治。所谓“既要看法律效果,也要看社会效果”的提法和司法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点。

  再者,由于法治的初期阶段,许多纠纷还掺杂着其他因素,使得纠纷并非仅仅是单纯的民事争议,还包含着人治时代必然具有的政治因素,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和法官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的理念和法律思维来解决纠纷。在一些掺杂有政治性因素的纠纷中,就只能由政府按照特定时期、特定环境,根据政策而不是按照法律来处理。有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决,有些情况则必须根据各级政府的态度和政策。在转型的初期阶段,法院还只能是政策的工具、是政府的工具,而不能只是独立实现法律的工具和手段。

  在中国的转型初期,法院不可能完全独立,司法不可能独立、法官也不可能独立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因为体制的现实决定了法院只能是从属地位。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现实中的法院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应,也不能简单将中国的法官与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等同。在转型初期,我们的人民法院还只能部分扮演行政机关的角色,实际上是一个配合各级政府处理解决纠纷的行政化机关,所以我们的法院在现行的体制上就必然具有行政化的色彩。下级法院在一些敏感的事件上必须请示上级法院,需要等待上级法院的指示,如同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一样,于是就有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求的“请示”制度。法院的这种行政化体制可以说与原有的政治体制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转型的过程中也必然发生走向法治和维系人治之间的矛盾紧张,越是接近法治,脱离人治,这样的紧张就越加突出。我们的法官也是如此。法官也只能是解决纠纷的行政工作人员(这一点在《国家公务法》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在转型前和转型初期,我们的法官实际上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角色安排,在涉及关联政府权力的运作时,也不需要法官的独立判断。

  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从转型初期的实态认识到现行司法的从属性、依赖性,虽然现实是如此,但并不等于从发展的角度看,永远是如此,永远具有这样的属性。因为我们的发展方向是走向法治,逐步摆脱人治,最终完全依靠法治,这一点我们不能有任何动摇,如果在这一点上发生动摇,历史将会倒退。我们到现在并没有找到一条比依法治国更好的治国方略。历史和理性已经告诉我们,这是我们必须走的道路,我们没有选择。因此,我们就必须按照法治的基本原理赋予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的地位和权力,通过独立司法实现法律存在的价值,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所有主体的行为,法律就没有意义,而判断是否依法的机构只能是能够独立作出判断的司法机构或法官。因此,我们在逐步实现转型的过程中就应当按照这一基本原理和目标对我们的现行体制进行调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应当积极地逐步实现非从属性和依赖性,去除司法的行政化,这是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方向而言,不容置疑。

  笔者相信,如果做到这一点,人民法院对所有民事案件的受理将不再会“迟到”,正义也不会迟来,我们等待这一天的到来。

  注释:

  [1]《法院受理三鹿民事赔偿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案》,http;//www. jcrb. com/fzttb/dfmt/,下载日期:20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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