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论文】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须对共同权利

时间:2024-04-26 09:56:1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这样的诉讼被称为“共同诉讼”。二人以上的一方之间在实体上具有共同权利义务时,这种共同诉讼成为“必要共同诉讼”;反之,无共同权利义务且诉讼标的为种类时,则为“普通共同诉讼”。无论哪一种共同诉讼,都有自己的规则,审判中必须遵循,不能混淆,否则可能导致程序违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因为本案的被告——某物资公司和某建材公司在有争议的合同关系中是承担共同义务的一方,正是由于他们之间实体义务的共同性,就导致了他们在与对方的合同诉讼中成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除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允许选择起诉其中一人或一并起诉,如果一并起诉,则构成共同诉讼,例如关于担保的纠纷;不能选择,只能共同诉讼的,在理论上称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共同原告必须一同起诉;共同被告必须一同应诉,如果存在没有参加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时,法院就应当将其追加到诉讼中(即使没有原告的申请,法院也要追加,因为共同诉讼当事人的适格认定和处理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本案中将原没有参加诉讼的建材公司追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是正确的。

  本案中引起疑问的问题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能否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仅判决必要共同被告中的一人承担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则是法院能否仅仅判决物资公司承担义务?有的人认为这是可以的,理由是因为原告有处分的权利,既可以要求建材公司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物资公司承担义务,他们是共同义务人。

  必要共同诉讼不仅要求一同诉讼,包括一同起诉,一同应诉,在整个程序中共同进行诉讼,合一进行辩论,还要求法院必须就共同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合一判决。在本案中,法院需要对原告是否享有权利,被告是否承担义务作出判决。如果本案的两个被告对原告具有共同的义务,那么在判决中就必须反映出来,确认他们的共同义务,判决的一个功能就是确认有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没有确认,就无法作出给付判决。应当注意的是,至于判决后,原告仅要求被告其中之一履行判决中的全部义务,那是另一回事,是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问题。如果法院仅判决其中一名被告承担义务,那就意味着另一名被告就可能不是真正的共同义务承担者,本案也就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相反,如果是共同义务承担者,法院就必须作出承担共同义务的判决,否则判决就不仅违反了实体法,也违反了程序法。

《中国审判》2007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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