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自由的内涵

时间:2024-04-26 09:55:5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从新闻自由理论发展的视野对新闻自由的重新定位

  谈到新闻自由,人们总会跟现代社会的发达资讯相联系,毋庸讳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来,新闻媒体在传递信息、连接沟通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凡事皆有利弊,新闻媒体一方面被冠以“无冕之王”,风光无限,一方面却又官非连连,惹祸上身。维权与侵权,一线之隔,失之毫厘,则谬以千里。近来,媒体被诉侵权案件不断,中国的媒体面临着重重压力,似乎“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对乍暖还寒的境地有了过于乐观的估计。媒体的新闻自由,公民的权利,究竟孰轻孰重?媒体怎样才能明哲保身,又不放弃固有的权利自由?这一切都须对新闻自由的内涵有了完整而准确的理解,才能促使我们正确的认识媒体应有的权利,认识到应该给予新闻自由更多的保障而不是限制,从而使得目前媒体的尴尬处境有所消解。

  要界定新闻自由,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新闻。199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新闻的:①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报道的消息;②泛指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1979年版《辞海》将该词解释为:一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导,二是指被人当作谈资的新奇事情。由此,我们可以将新闻自由概括为各种媒体 报道当前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和各种人们感兴趣的事情的自由以及人们通过各种媒体接受上述各种信息的自由。

  我国很多学者将新闻自由表述为言论自由在新闻领域的体现,类似表述有“新闻自由便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社等新闻工具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新闻评论的自由等,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具体运用”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按照这种逻辑,新闻自由为言论自由之一种,意即言论自由作为基本权利,人人享有,而进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则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性来。这个判断或许在新闻自由产生之初有过积极意义,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及新闻自由理论的发展,这种说法可能已不再合时宜。事实上,缘自其能够有效地、集中地向全社会普遍民众传递信息、表达思想,新闻界较一般普通公民倍受瞩目,也具有普通公民所不能拥有的公众力量和影响力。新闻自由看起来好像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体的言论自由的集合,但这不是简单的相加,这个合集有着以往个体自由所不能谋求的巨大力量。也早已有学者认为基于新闻媒体在民主社会中担负着监督政府的重要职责,使得其成为民主国家的政府组织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宪政制度,所以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就在于建立政府三种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以便发挥其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功能,此即新闻自由的第四权力理论。笔者认为基于第四权力理论建立的新闻自由已经与言论自由有了很大的区别,因而有必要从言论自由中分离出来。或许是基于世界各国宪法当中对新闻自由加以明确规定的并不多,例如我国仅在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间要寻求到新闻自由的宪法地位似乎有些困难,这就导致我们要在言论自由或是出版自由的宪法规定性中推导出立宪者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意思。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稳定性使得其“永远都不可能与时俱进”,而人们的权利总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而日新月异。如相对新兴的隐私权,要在哪国宪法当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恐怕也是很困难的,但是这丝毫不影响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多数学者都会试着从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等的相关内容来寻求隐私权的宪法地位,从而使其得到应有的宪法保障。新闻自由日前也正面临着如此尴尬境地,但是这种处境也同样不能阻碍新闻自由之独立于言论自由,从新闻自由的理论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这一结论。

  (一)意见自由市场理论1644年弥尔顿发表的《论出版自由》可谓为新闻自由辩护的伟大篇章,其语言及思想使得它成为数世纪以来对限制新闻自由的一大突破。其中最有名的一段也是后来成为意见市场理论基础的话是:“各种学理之风在地面上流动,真理之风也包含其中,我们却误用特许和禁止来怀疑她的力量。让她和错误战斗吧!在一场自由而开放的会战中,有谁曾听说真理战败过?”对弥而顿而言,思想及讨论的自由以及凭良心下判断的自由是人们的权利,他认为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中,真理可受到最佳保障,政府的限制将妨碍意见自由流传及对真理的追求,因此应该加以反对。1859年集自由主义之大成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发表《论自由》一书,他在书中为表达自由进行了有力的辩护:“禁止一种意见表达出来所造成的特殊罪恶是,这是对人类的一种抢劫,包括当代的人以及后世子孙,对不同想此意见的人更是一种掠夺。如果这个意见是对的,他们失去了改正的机会,如果是错的,他们也错失了真理与错误对照之下,所显示出的明晰。”弥而顿和密尔为意见自由市场理论奠定了基础,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则首次明确提出这一概念来为美国宪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修正案下注解,他认为真理应是由意见的自由市场中得来的,试验真理的最佳方式就是,看它是否能在竞争的市场中被接受。

  这个时期的新闻自由同言论自由被认为是人类的思想自由及表达自由,是与生俱来、天赋的、绝对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宪法规定并保护,立法者不能以立法对其加以限制,诚如美国宪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修正案所述:“国会不得制定下列事项之法律:1、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2、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3、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

  (二)表现自由理论

  现代西方的表现自由理论认为在民主制度下,人民需获得政府的有关信息才能参与政治、作出判断以正确选择自己的政府,同时,一个社会和国家形成某种决策也离不开人民的意见交流。该理论最早由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I爱默生提出,他认为表现自由具有四项价值:1、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爱默生认为表现自由是人格发展必不可少的,是人的本质属性。人为了达到自我实现的目标必须首先发展自己的精神世界,而表达是发展思想、探求知识与认识自我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压抑信念与意见的表达,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对人的本性的否定;2、增进知识、发现真理。按照西方传统的观点,表现自由是增进知识和发现真理的最好方法,因为人的判断是脆弱的、易错的,必须由其他人补充、修正、提炼或给予拒绝。因此,为了追求真理,每个人必须倾听关于该问题的各种意见,尤其是倾听反面的意见;3、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爱默生认为,民主统治形态的运行离不开表现自由。他认为,在民主社会中,任何人均享有形成自己信念并将其自由的传达给他人的权利。这个原则不但在政治决策中应该贯彻,而且也应该在一切文化形成中运用。他强调政治领域的表达自由,通常是保障其他领域自由的必要条件;4、稳定社会及平衡变化。爱默生认为压抑讨论不能作出合理判断,而对表现自由的压抑则会助长顽固与愚昧,阻碍社会环境的变化和新思想的发展。相反,根据政治公开原则,自由讨论不会使社会分裂,而会成为社会稳定力量。因为人发泄怨气以后不满就会减少,对政治的统一有利。

  爱默生的观点可说是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从自由权利向制度性权利转变的一个转折点,他对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关注从传统意见自由市场理论的人类自身转移到了这项权利自由之于社会的功能和效果。最初作为天赋人权的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由被强调不可剥夺性,不受政府任何不合理的限制,以达到保障人的自由思想的目的,这时候人类自身就是该基本权利自由的目的。及至表现自由理论,人们对政府情报的知情权也逐渐纳入新闻自由当中,新闻自由不再仅仅是说的权利,也包括了听的权利,更多的社会功能被赋予新闻自由,其自然权利状态已经有了变化。

  (三)第四权力理论

  在此之前的理论均未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加以区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概念甚至被交互使用来表达同一内涵。然而,随着新闻媒体具有的信息流通功能的加强,新闻自由的内涵已经脱离传统理论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统一规定,其高度自由的意义亦不再局限于以往理论的单纯权利性质。“现在,大家开始注意到,是否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有相同的使命。” 197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特瓦特在一次演讲中宣称,根据宪法规定,新闻自由条款包括了对新闻机构的保障,新闻自由条款的作用就是直接保障新闻业,他提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个部门,以监督官方的三个部门。” 这就是著名的第四权力理论。此时的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非个人的制度性权利,已经与言论自由有了明显的区别:1、宪法保障理由不同。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目的在于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程序及自我实现,而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主要在于监督政府;2、权利主体不同。新闻自由的保障包括所有传播的方式,所有拥有良好组织及专门从业人员的新闻媒体都可以主张该权利,作为普通个人则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而言论自由是人固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人得主张的权利;3、权利性质和内涵不同。从宪法保障性上说,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均属基本权利,然而新闻自由由于肩负社会责任,更加具有工具性价值意义。言论自由本身即是目的,不具有工具性目的。由于新闻自由的工具性价值,其在取得资讯及消息来源上其具有更高的自由度。

  从意见自由市场理论到第四权力理论,新闻自由从一种原初的、天赋的权利逐渐转化为一种制度性权利,这种权利甚至具有了某些权力性质,其与言论自由虽然说不上大相径庭,却也已是“貌合神离”了,所以新闻自由有必要从言论自由当中独立出来。笔者赞同新闻自由之于言论自由的独立性,然而,从第四权力理论推导出新闻自由的纯粹制度性容易造成一种误解,那就是作为制度性权利,新闻自由相对于其他自然性权利可能受到较多限制。诚如第四权力理论所述,新闻自由的最大职责即监督政府,保障民主程序,但是笔者认为新闻自由应当是兼具自然权利性质和制度性权利性质的,其制度性权利性质可能占据主要地位,但是并不能完全涵盖其自然权利性质的一面。同时其作为自然权利性质的一面不应受到过多限制,而作为制度性权利的一面则可能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而受到一些限制。我们之所以说新闻自由是制度性权利,是因为社会赋予新闻自由对政府的监督责任,其中有了很多的人为因素对其进行架构。然而,我们还应该看到,除了舆论监督这个主要功能之外,新闻自由还有其他一些功能,这与政治无关,却可能与社会很多成员有关,例如新闻媒体报道体育赛事,娱乐资讯等,这些纯粹社会性质的事件的报道可说也是现代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新闻媒体抛开这些功能而不顾,可能会减少一些大众的关注。虽然新闻自由不是主要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但是不能抹煞其也有其利益的事实,为了吸引人民大众的目光,新闻媒体也要时刻注意人们喜闻乐见的事情,及时加以报道,才会得到人们更多的支持。这些与其说是新闻自由的社会责任不如说是新闻媒体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因此,新闻自由的内涵不完全是制度性权利的内涵。

  同时,从新闻自由的具体内容我们也可以得出新闻自由的双重权利性质的结论。一般来说,新闻自由包括以下几种:

  1、采访自由。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性,而为了获取事实真相,新闻记者必定需要进行采访,所以,采访自由可说是新闻自由的首要的、基本的内容。如果新闻记者不能正常接近和获得新闻并进行采访、调查,新闻根本无从可得,新闻自由就成了无水资源,无本之木。

  2、传递及发表自由。这是指新闻记者获得新闻或撰写完新闻稿件后,有权利用各种通讯方式将其传递给新闻媒体,公民同样也可将新闻媒体尚未掌握的信息传递给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享有决定将这些稿件、信息予以发表的自由。

  3、评论自由。这一自由是新闻自由的生命所在,作为监督政府的“第四权力”,新闻媒体有权对时事政治进行品评,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抨击而权力部门不得任意进行干涉。

  4、收受信息自由。公民有利用报纸、刊物、收音机、电视机、多媒体等任何信息途径阅读、收听、收看新闻及接受其他信息。

  此外,其他有如写作自由、印制自由、发行销售自由等皆可由这些权利引申而来。从新闻自由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新闻自由除了采访自由一般不由普通公众享有之外,其他自由皆可由普通公民享有,其个体性权利性质昭然若现,尤其是收受信息自由,完全是自然权利性质状态,这项权利应当是在任何时候都不不受限制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应当注意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新闻自由,才能正确界定新闻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的界限。制度性层面的新闻自由一般应让位于国家及社会利益,这可以成为一个原则,因为作为制度性质的新闻自由本身就是为了国家利益应运而生——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状态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而自然权利状态的新闻自由与其他权利价值取向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只是在具体个案中某一种权利会突显一些,以至于造成另一种权利的让步。新闻媒体在实现新闻自由、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要顾及他人的利益,这也是所有权利行使的一个法定界限,即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新闻自由才能真正自由。

  

相关文章:

钢铁行业优化资本结构探讨04-26

日本房地产泡沫对中国的启示104-26

浅谈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思路与对策04-26

浅谈中国养蜂业的低碳发展之路04-26

对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研究04-26

基于“钻石模型”的中国服务业竞争力分析04-26

环境经营:钢铁企业可持续发展之路04-26

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的问题与对策04-26

我国传媒产业发展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研究分析04-26

基于Logistic预测模型的产品生命周期识别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