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庭上进行调查问卷是否合适?中国司法中如何才能合理的引入民意,表现人民真正的想发和对个案的意见?我国司法制度之路漫长。
关键词:调查问卷;民意;司法制度
论药家鑫案调查问卷方式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家鑫案时向四百余现场听审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其目的在于征求现场人员对药家鑫一案的量刑意见。我认为该行为在法庭的庭审现场时一次改革,但是,这次尝试同样有着大量的漏洞。
首先我国刑法原则中有“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药家鑫案中法官直接向现场发放调查问卷是不合适的。其违反了刑法罪行于刑罚想适应的原则。
其次我国司法是独立的,而在本案中,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干预司法的痕迹。这不是偶然的行为,近期各地司法都存在着社会观点干预司法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明显在我国还没有法律依据。以此来决定药家鑫的刑罚确草率。 再次根据调查的基本原理来说这次调查问卷并不具有代表性,参加庭审的多为在校学生和受害人家属。他们的个人感情很容易受到干扰,不能表现出整个社会的看法和观点。 但是,我认为在为药家鑫定刑时,征求民意是合适的也是合理的,只是需要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方法来进行。今年来,社会关于司法量刑的意见越来越多,人民参与司法的趋势已经形成。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也不应该忽视这一股代表作为法律维护最根本利益的人群的意见。国家立法机关是否也能引入类似陪审团的民间意见代表。
笔者认为,在司法中引入人民意见是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和严肃的。
首先,药家鑫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这是本案能否进行从轻处理的前提。根据其行为和法院的解释,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了自首情节。那么,对于药家鑫根据法律是可以进行从轻的,问题是从轻的度有多大。这个度我认为不应有法院的法官们来判定,而是真正的由社会来判定。此时进行问卷调查,其问卷的内容也可以由直接询问量刑转变为社会认为药家鑫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悔过和悔过的程度。并不是每个人都熟悉法律的内容和量刑的标准,但每个人心里都能感觉到药家鑫的悔过程度。以悔过程度来衡量其是否能够减刑作为量刑的标准是合适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引导,而不单单是惩罚。如果确是药家鑫存在真心的悔过,其对社会的威胁性将极大的下降,这时考虑从轻是法律的宽容。反之,若其没有真正的悔过反而被从轻,就违反了法律的本意,就成了法律的纵容。
其次,法理不外乎人情,而人情来自于人民的认同和感觉。以此,在有需要进行从轻、从重处理的时候不妨去问问百姓对案件的看法。当问卷形成一种制度时,一方面能够限制法官判人情案,另一方面,也能弥补我国每有陪审团、法律过于僵化的问题。
最后,我认为法官或者法院的意见只是一个人、一个单位的观点,以此来简单的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从轻、从重是不合适的。在此要首先承认我国的人情化社会严重,法院内也同样如此,这些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判决。如果问卷调查能形成一种让法官重视或作为量刑基础的制度时,人情案和冤假错案就必然会有所遏制。 总体而言,我认为西安中院的行为时一种新的尝试行为,虽然有很大不足和漏洞,但依然不失为一种尝试。值得我国的司法制度上来考虑和尝试实施。
【作者简介】
王云超,临沂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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