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一谈“和谐”,保准有人在暗地里鄙夷地笑。不过鄙夷归鄙夷,笑归笑,一旦论道或者品评司法,还是得慎重和虔诚点,无论你是一个法律人,还是一个关注法律的人。
法律,用最简单的观念来理解,就是矛盾、冲突、纠纷化解所需要的一种工具;而司法的运作则是这种工具的使用过程。司法最基本的功用,有一个朴素的说法:定纷止争。参与司法的人员都在积极追求着,但并非可以轻易求得,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去年,笔者作为实习生跟随王思鲁律师,有幸接触到王律师代理的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着实体验了一回和谐的感觉。
花甲之年的薛某,作为队医随队出国到非洲贝宁工作。回国之前在当地买了一些象牙制品,准备赠送给国内的亲朋好友。入境之时被广州海关查获,当地检察机关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其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老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好不容易出国一次,买点国外货送给亲朋好友,在人情满满的中国社会,本是习俗之理,实在平常。不料,却要招来牢狱之灾。
公元前五百三十六年,郑国执政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千年过往,无论中外,法律条文的公开早已成为法律生效的先决条件。法律条文的公布并不是简单的例行程序,而是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使民众知晓法律,据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有所为有所不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体系的完善,法律门类和条文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化,这给法律公布举措的初衷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也让很多法律的公布真的沦为例行的程序。
虽然“不知者不罪”的古时法则已不能适用于当今之法治,但现行刑法中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讨论不可不谓是对其原意的传承。一个人杀了人,不知法绝对不可能成为脱罪的借口,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问题来了,一个人在非洲以当地合法交易的方式购买象牙带回国,在自身不知法的前提下,从人们简单的善恶观念来看,几无恶意,也无伤及道德,却需要用刑罚来评判。甚至可以理解为,一个人没有犯错或者无意间犯了一点小错,等待他的竟是极为严厉的惩罚。这多少有点说不过去。或许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作出规定,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入境人员为留做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不具有牟利目的,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然而,在本案的一审辩护词中,王律师并没有选择作无罪辩护,毅然选择了罪轻辩护,原因与国情和司法实务有关。中国为配合国际社会打击非法象牙贸易以保护濒危大象,在司法实务中加大了对走私或携带象牙制品的打击,相对较重判决的案例已不在少数。还有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一个因素:涉嫌走私的象牙制品的价值。《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载明:“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薛某涉嫌走私的象牙制品共计3457克,以此评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4042.82元。相比其在当地的几百美元的交易价格,差异悬殊,直接影响量刑。“在不区分象牙的长短、粗细、轻重、老幼、珍惜程度等因素,把一根象牙或者单个象牙制品价格作单一的硬性规定,造成评估出来的价格与实际的市场价格相差巨大,这种评估机制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王律师在辩护词中对我国的象牙及其制品的评估机制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更何况,《通知》里的象牙及其制品的定价,作为一个关乎定罪量刑的重要政府定价,按理说应该得到国务院的批准,但事实上没有,所以对于《通知》的效力问题也值得考量。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律师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作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虽在判决书中,法院对象牙及其制品的评估机制未有论及,但判决的结果无疑昭示着对这一不合理评估机制的不认同。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无疑是合法合理的。
判决之后,薛某给审判法院特意写了一封感谢信,这场原本来得突然的纷争终于得到了完满的化解。
定纷止争是司法一贯的质朴追求,和谐司法的塑造需要司法参与人员的良性互动。律师的职业与责任,法院的专业与权威,当事人的虔心悔过,这些都必不可少。
【作者简介】
李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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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本文由王思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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