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岗位的要求,笔者的职责就是看论文,尤其是法学论文。作为学者,又须看国内外的文献,以进行个人的研究;作为编辑,更是必然认真去看每一篇国内外来稿。看多了,就论文的具体写作方式,有了一些有趣的发现。
两种不合逻辑的“三段论”
笔者将之归纳成为两种不合逻辑的“三段论”。具体来说,就某一个问题(先不说这个问题是否是真问题)的研究,法学论文中,恐怕有七八成逃不脱这两种写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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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模式,大前提:“某问题是什么”;小前提:就该问题,“甲专家的观点是,乙专家的观点是,丙专家的观点是”,偶尔还会来一句:“通说认为”;最后是结论:“笔者认为”。或者第二种模式,大前提:“某问题是什么”;然后小前提:就该问题,“英国如何,日本如何,美国如何”;最后是结论:“中国应当如何”。
尤其以第二种模式居多,大概占到一半以上。而在提出“某问题”时,也是径直为其下个定义,“某问题就是某某”。
必须承认,划定论题域,交代研究的前提当属必要,但笔者的疑问是,为某个问题下定义是研究的结束,而不应该是研究的开始。因为定义都能下了,这个问题还是“问题”吗?除非是要论证前人的定义不对,打算另起炉灶。这是典型的教科书写作模式,而不是严格的学术研究模式。
还有,什么是“通说”,通说是怎么来的,怎么界定的,经过了什么样的“认证”?而更重要的问题是,不管是甲乙丙专家认为,还是美英日如何,都跟“笔者”认为或者“中国如何”没有必然的联系。甲乙丙专家那样认为,“笔者”不一定要那样认为,也不一定不那样认为;美英日如何,“中国”未必如何,也未必不如何。径直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么前提和结论之间显然是断裂的,是没有逻辑关系的。
实际上不少学者写这样的文章也是很费力气,甚至是很认真的,文章中文献极为丰富,一看就是花了不少工夫,说他偷懒,还真是冤枉。说学风浮躁、急功近利,好像对,但也好像不完全是。
将板子打在偏重数量的科研评价体制上,固然是一个有力的解释,但反例也是存在的。比如美国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偏重数量考核的,诸如SCI、SSCI之类的东西就是美国人鼓捣出来的,为什么美国主流期刊所刊发的文章很少如此呢?而且,在同样的科研评价体制下,中国也有非常杰出的学者脱颖而出,他们的学术成果从数量上说自然不算少,从质量上说也非常高,与国外最杰出的学者相比也不逊色,或者犹有过之。
因此,如果说以上各种解释都有其道理但又让人觉得有些不得要领的话,那么,其背后肯定还有更深层的原因。笔者认为,这背后深层的原因,就是从文本到文本的思维研究定式。
深层原因在于从文本到文本的研究定式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译介还是比较法,都主要是一种文本操作,着重于对外国法律资源文本的引介与比较,仍然停留于从纸面到纸面,从文本到文本。无论是比附、格义还是译介、比较法,对于文本背后的实践与问题的关注都并不足够。不过是为西方的法律资源找到一个中国表达。即便译介与比较法更“学术”一点,它主要也不过是为西方的法学研究作品找一个汉语版本而已。
之所以这样,原因也很明显,由于近世中国对外国法的译介与研究是在面临瓜分豆剖之际的选择,“今日立国,不能不讲西法”(薛福成:《出使英法意比四国日记》),在救亡心态下,自然不免少了许多慎重与清醒。而且,学习西方主要有三种资源: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西方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资源;第二,西方的学说、理论等法学思想资源;第三,到西方对西法进行实地的运作考察。实地考察自然好,但所花人力、物力却是不少,而且考察规模小了效果不明显,考察时间短了也未必有实效,大规模的西法考察又显然不现实。因此,我们在学习西方中,主要利用的是前两种资源,而这两种资源的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文本资源,都是纸面资源。故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主要就是引进和汲取这两种资源的法学。
然而,这种主要关注资源汲取的中国法学,既然目的是“取经”,显然就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鉴别力。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学研究某种程度上就成了引进西方法学资源的研究,而且引进的主要是文本资源。引进的最初目的,则是用来改造中国法的“落后”。这些来自西方的法学文本资源,就成了“药方”。而既然是药方,那么,自然是只能学习和奉行,而极少敢于去进行质疑和否定。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的不是研究,只是如何去“适用”。而“适用”的过程,就是本文开头所言的那种三段论的过程;也只有将其理解为对“药方”的“适用”,这种三段论才是合乎逻辑和可以理解的。
当然,原因还可以继续深挖。因为,这种从文本到文本的“药方”研究,本质上是贩卖,是学者缺乏独立思考、学术缺乏自主精神的体现。而这就是一个更大的话题了,值得强调的是,独立思考与自主精神并非排外,因为对一物除魅最好的办法就是深入研究它,搞清了,弄透了,自然就不会迷信了。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3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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