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童之伟/法权/宪政/流派
内容提要: 法权分析方法是童之伟教授立足于中国实际探索中国基础法学新路径的理论成果,是对我国法学方法论的重大创新。童教授按照法权分析的思路对宪法学新体系、宪政基本要素、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党政关系改革和宪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法权分析法学虽然在当下响应者不多,但基于其对现象世界的解释力、理论体系的自洽性、知识生产的自主性、理论适用的本土性和哲学承诺的坚定性,其在将来完全可以取代阶级分析法学而成为占主流地位的法学流派。
童之伟教授是我国当代屈指可数的极具“不屈不挠的抗争意识、浓重的反权威心态和强烈的批判精神”[1]的法学家之一。童教授不唯书、不唯上、不唯权威、不唯传统,只唯事实和真理,其宪政思想独具匠心,体系宏大,自成一家,可以说是我国基础法学花苑中的一朵奇葩。作为中国当代法律思想特别是哲理法学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童教授的宪政思想也是深受马克思哲学[2]的影响并“以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为主体,在文化意义上继承了中国古代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基本风格”,[3]其宪政理论表现出“抽象程度高,哲理性和思辨色彩较浓,理性化、系统化和本质主义倾向明显”[4]的特点。
到目前为止,综合童之伟教授的各种学术成果,他对中国法学最大的贡献就是在坚持法学应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前提下系统提出并论证了法权分析方法,并巧妙运用法权分析的思路分析和解决我国宪政建设道路上的各种现实问题和理论分歧。法权或法权分析方法是真正理解童教授宪政思想的一把钥匙,只有掌握了法权分析方法的精髓,其论及的很多看似艰深晦涩的理论难题才会迎刃而解。本文尝试对童教授的法权思想及其宪法学应用进行系统化研究,进而对法权分析法学的现状作出评估,并对其发展前景做出大胆预测。
一、法学方法论的创新:法权分析方法
周旺生教授认为:“独立而完整的法理学学科,主要应当由内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和渊源性要素所构成。”[5]童之伟教授也指出:“一个像宪法学这样的基础学科,能否找到自己独到的学科专门分析方法,不仅是这一学科能否独立于学科之林的问题,也是能否科学地解释世界和帮助人们改造世界的问题。”[6]因此,童教授历来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他本着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精神探索出一个系统解释全部法现象的法学学科专门分析方法--法权分析方法。法权分析方法是童教授在对中国的哲理法学、应用法学和混合法学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实际探索中国基础法学新路径的理论成果;“是能够将马克思哲学与法律现实连接起来的中介和桥梁”;[7]更是在对我国传统法学[8]的阶级分析方法进行批判和继承的过程中在法学方法论上的革命性变革。总结起来,法权分析方法有以下内涵:
1、法权概念的重新证成。童教授赋予已被学界弃用的“资产阶级法权”中的“法权”一词以新的内涵,认为“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内容,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律权利和权力”,[9]“社会成员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其两个基本构成方面”。[10]法权即权利-权力统一体是包括宪法学在内的全部法学理论的核心范畴,应成为法学的独立分析单元。童教授不仅提出了以法权为中心系统解释法现像的构想,成功地对在法学界流行一个多世纪的权利本位说进行了批判,还具体运用法权分析方法对法律关系进行了内容重构和概念重整,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基础法学完整统一的范畴体系。
2、以“法权本位”代替“权利本位”。我国传统法学理论最为看重的法现象是权利和义务,把法律生活中最基本的矛盾认定为权利和义务的矛盾,标志性论文是张光博和张文显合着的《以权利和义务范畴重构法学理论》。而童教授从经验和事实出发总结出:“法律上最重要的现象是权利和权力,最基本的矛盾是权利和权力的矛盾”,[11]童教授还指出,在法律生活中除最基本矛盾权利与权力的矛盾之外,还存在着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等重要矛盾,而“权利与义务的矛盾实际上只是权利与权利的矛盾的一种外化形式”,[12]并不是法律生活中最基本的矛盾。按照这种分析进路,长期被学界所忽视的国家权力以及与权力相对应的义务被纳入到法学研究范畴之中,而不是像传统法学那样只强调公民义务而相应弱化了国家机关的义务、只强调权利本位而忽视了对国家权力的研究。
3、法权立体化本质的论证。童教授从利益分析和财产分析的深层视角把权利定义为社会个体利益和个体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把权力定义为公共利益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深刻揭示了权利和权力背后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内容。权利和权力在利益和财产层面具有根本统一性,“它们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都以归属已定之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13]这不仅揭示了法权与其一级本质(利益)和二级本质(财产)之间内在统一的逻辑关系,实现法权从平面化本质向立体化本质的合理扩展,还对我们从根本上认识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以及现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于扩大公民权利、保障基本人权的经济意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法学基本范畴的重新架构。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14]的思路,法学的范畴架构是法学核心范畴即法权概念自我运动的产物,抽象的法权概念向思维具体作自我辨证运动产生权力、权利、剩余权、总体权、义务和法,进而与核心范畴法权共同构成法学的七大基本范畴。以这些基本范畴为基础,童教授不仅揭示了基本范畴后面起决定作用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转化-还原关系,还系统论述了法权分析模型的思想蕴含。
5、法律关系的内容重构和概念重整。童之伟教授在对传统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说进行批判的同时,以法权为分析工具,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权利和权力-权力三重关系中,这三重关系又外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义务关系两种形式,从而有效弥补了权利义务说的结构性缺陷,不仅使法律关系适用于解释私法关系,更能合理解释公法关系。在法理学上“将法律关系定位于主体之间的‘法权’关系”,[15]并相应地将法律关系主体表述为法权主体,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法权客体,将法律事实表述为引起法权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将这些内容综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个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扩充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学理功能的法律关系新概念。
总之,以分析法权为中心形成的法权分析方法是对主导中国法学教育近百年的阶级分析法学批判性反思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必然理论成果。童教授在分别完成上述理论阐述后将法权分析方法的要点进行了完整表述,并形成了“一种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在法律的学术层面解释法现象的主张”[16]--法权中心主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权分析的宪法学应用
法权分析方法作为童之伟教授开创的法学学科专门分析方法可以应用到法学的全部领域,但基于童教授的研究方向所限,他把这种方法运用最成功也是最广泛的就是宪法学领域。童教授最早就是对宪法学进行法权分析,只是他出于法理学应为部门法学提供学理支持的考虑,从改善法学理论的落后状况入手,才将法权分析方法引入整个基础法学领域,从而成功打通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特别是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在法权分析的宪法学应用过程中,童之伟教授遵循法权-根本法模式完成了以法权为定义项关键词定义宪法的努力并将宪法定义为“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17]认为宪法在宪政体系中的“作用就在于从宏观上形成法权配置模式并使其得以正常运行”。[18]以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为基础,童教授分别完成了对我国宪法学新体系、宪政基本要素、国家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党政关系改革以及宪法适用等宪政之路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法权分析。
1、宪法学新体系的法权分析。童教授把高度抽象的法权概念运用到具体的宪法学领域,把分析法权属性作为逻辑起点,将其分解为权利和权力,再分别分层次地推导和展开,就建立了一个与传统宪法学体系既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宪法学新体系。童教授一方面采用法权分析方法,对现有理论体系进行重新安排,使其以法权及其自身辨证运动为中心线索实现了宪法各个范畴之间的深刻内在统一性,为宪法学新体系各概念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石;另一方面在宪法学原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法权分析方法提供的逻辑思路开拓宪法学基础理论的新领域,扩大了宪法学的整体视野。
2、宪政基本要素的法权分析。童教授把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宪政基本要素纳入法权分析的框架范围,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解宪政基本要素的另类视角。关于对民主本体构造的理解,童教授从权利与权力相结合的角度认为“宪法学上将民主认定为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国家权力两大部分构成的有机结合体比较合理”,[19]并据此提出了测定民主发展水平的形式标准和内容标准,还进一步提出用预设的标准测定民主发展水平的操作思路,一改传统宪法学对民主的定性分析为定量分析。关于对法治的理解,童教授强调在我国现阶段我们首先和主要的是应当看到法治作为民主方略的作用,民主的立法是法治的关键,但在代议制盛行的当代,民主立法的基础性保障就是“采用普遍、直接的竞争性的选举和非垄断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20]关于对人权的理解,童教授直截了当地说:“在当代,是否保障和尊重人权,已成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进入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准。”[21]他指出,保障基本权利是法治的首要价值,“在充分保障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实现法权平衡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22]
3、国家结构形式的法权分析。童之伟教授在法权分析方法的指引下成功完成国家权力分解定律的假设与求证后,以对国家权力行使权纵向配置和运用中的趋势的分析为基础,证明了单一制与联邦制无优劣之分,使二者从理论上实现了正本清源。童教授指出,“相对来说,地方分权的、地方自治的体制,倒是较成熟、较先进的体制”,[23]“深化国家权力分解程度是单一制、联邦制的共同发展方向”。[24]因此我们在对具体国家结构形式进行价值判断时应该充分认识到不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不存在着孰优孰劣、谁必然向谁转化的问题,二者只是不同国家选择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家结构形式,体制成熟、先进与否的判断标准是地方分权或地方自治的实际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权力纵向分解的总趋势,而不是主观上带有政治偏向的臆断。
4、政权组织形式的法权分析。童教授以对国家权力行使权横向配置和运用中的趋势的分析为基础,否定针对我国政体的“议行合一”的提法,证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既有分工又有分权、分工和分权统一的制度”。[25]童教授认为,国家权力行使权的功能性分解和结构性分离是民主制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国家权力行使权的‘分’和国家机关的‘分’是确定不移的历史总趋势”。[26]不论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还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符合各自国家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应该尊重国家权力分解定律的必然性,在这个规律的指导下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规划它的发展远景。
5、党政关系改革的法权分析。用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治国家建设的一种世界性趋势。[27]近些年有不少学者从不同方面针对党政关系改革进行过论证,刘大生教授提出的著名的“党主立宪”理论堪称系统论述党政关系改革的典范。童之伟教授从法权分析的角度指出执政党模范守法是我国实现法治之关键,执政党行使权力缺少法律规制已成为我国迈入法治轨道的一大障碍。他特别重视制度建设在党政关系改革方面的基础作用,并认为应当“通过法律对党的领导权的内容、界限、行使程序和相应的义务作出规定”,[28]以保证宪法规定的法权配置格局实现平衡。
6、宪法适用的法权分析。在对待违宪问题和宪法适用的路径选择方面,童教授展现出一位严谨规范主义者的姿态。他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良性违宪”,主张一切改革都应该在宪制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不应该突破形式合宪的底线,任何违宪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只能作为特例去对待,而不足以成为“良性违宪”制度化的借口。“宪法实施的灵活性的实现方式不应当到任何一种违宪形式中去寻找,而只能通过合理地解释宪法的方式来获得”。[29]在宪法适用问题上,童教授虽然在价值观上并不反对法院司宪,但他更强调主要按宪法本身的规定实现我国宪法适用,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童教授还倡导顺应时势变迁更新人大制度理念,实现市场经济社会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形成合理的法权结构。[30]
三、法权分析法学的现实境遇与前景预测
童之伟教授以法权为中心开展的学术研究已经将近20年,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并初步形成了法权中心主义的宪法学教学体系。华东政法大学目前采用的宪法学教材就是童之伟教授和殷啸虎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其论说主线和编写逻辑基本上是以法权为核心概念来展开的,“相关宪法学教材的形成和投入主流法学院校使用,是法权中心主义在宪法学教学方面的一个尝试”。[31]但正如田飞龙先生指出的,童之伟教授的“核心主张是突破主流法理学(权利义务法理学)的理论范畴,以社会权利(法权)为核心范畴重构法理学体系和宪法学体系,但响应者少”。[32]因此,笔者尝试对法权分析法学(或称法权中心主义法学)的现实境遇作进一步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发展前景作出大胆预测,以期使法权分析法学的意义得到学界应该给予的重视。
对法权分析法学的现状评估从国内典型的法学教材中即可窥一斑而见全豹。首先看在国内比较有影响的法理学教材。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是被中国高校普遍使用的一本法理学教科书,其参编人员几乎涵盖了中国当代法理学界最有影响的法理学者。这本教科书把阶级分析方法作为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集中继承和发展了前苏联和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阶级分析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3]“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应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基石)范畴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34]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着的《法理学》一书也把阶级性作为法的本质属性,并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35]近些年出版的其他法理学教材或读物也基本上沿袭了阶级分析的学术传统和理论脉络,把阶级性作为法的本质属性,把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范畴。尽管童之伟教授的《法权与宪政》一书的出版在时间上要早于这些法理学教材或读物,但法理学界却对法权分析法学采取集体沉默的方式予以回应,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一本法理学教材提及和引注童教授的法权分析法学。这明显与本应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学术”不协调,甚至表现出了愈来愈大的学术垄断。
其次看国内比较有影响的宪法学教材。周叶中教授主编的《宪法》一书明显带有阶级分析的烙印,没有走出法理学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的旧框架,虽然他认为宪法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但洞见到“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36]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也把阶级性作为宪法的本质属性,并认可“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37]但对宪法关系的内容则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北京大学王磊教授在《宪法的司法化》一书中认为“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38]并指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权利和权利的关系、权力和权力的关系。张千帆教授着的《宪法学导论》一书没有明确提到法权分析法学和宪法关系的内容,但从其结构安排上可以看出他把宪法关系的内容定位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大部分上,公民义务“只能被理解为对公民权利本身的限制与界定”。[39]与法理学界类似,宪法学界对待童之伟教授的法权分析法学也基本上采取沉默或者回避的态度。
从上述评估中可以发现法权分析法学在法理学界和宪法学界并未占据学术主流地位,甚至被多数学者放在“被人遗忘的角落”。但是我们从中却可发现一个自相矛盾的现象,法理学研究和宪法学研究并没有建立一个共同的话语体系,即宪法学界对宪法关系的内容描述与法理学界对法律关系的内容描述有着较大的差异,法理学界往往把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确定为权利和义务,而宪法学界则更倾向于把宪法关系的内容确定为权利和权力,法理学和宪法学“各自为政”、自说自话,“宪法学教材和宪法学教学彻底摆脱了传统法理学的影响,确立了以权利、权力、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为分析中心的基本框架”。[40]这就使人怀疑当下的法理学能否为部门法学提供足够的学理支持?法理学的资源供给能否满足部门法学的研究需求?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尽管我们不能否认权利义务法理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私法繁荣的推动作用,但是法学研究本身具有的时代性也要求我们对时代命题做出深刻把握和回应。我国法学界对法权分析法学表现出的选择性失明或失聪,与长期以来学界权威开展学术研究时片面追求“政治正确”和简单盲从国外学说不无关系。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邓正来先生就指出中国法学的研究要避免各种“政治-法学”、“社会-法学”等外部进路的引导,坚决反思和批判那种对经验对象或常识性对象不做任何建构、不经过基本且必要的知识储备就直接将社会日常现象作为知识研究对象的倾向。而童之伟教授则洞见到权利义务法理学的私法背景以及传统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内在的逻辑矛盾,他在把权利和权力认定为最基本的法现象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提出以法权为核心范畴重构法理学体系,较为成功地打通了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兼顾了中国公法和私法的发展需要,这恰恰是对邓正来先生对中国法学研究反思和批判的最好注释。我们有理由相信基于法权分析方法对现象世界的解释力、以法权为核心重构的法学理论体系的自洽性,法权分析法学在不远的将来完全可以取代阶级分析法学占据学术主流地位,“法权本位”也理应取代“权利本位”。正如徐冬根先生所指出的:“法权理论将成为中国传统法学或法理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法权主义将成为一个重要法学流派,一种分析法律问题的重要思路和方法”。[41]
笔者以为,法权分析法学具有远大发展前景并可以在将来占据学术主流地位的原因除上述在成功打通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中所具有的功能性优势以外,还具有以下三个重要原因:
1、知识生产的自主性。童之伟教授努力使中国法学研究摆脱作为政治需求的依附,理性对待外国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试图使法学知识生产和再生产保有一种自主性的知识生产逻辑,他自己也承认:“法权中心主义是我主导生产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产品。”[42]在理论研究对象的构建过程中,童教授把权利和权力作为最基本的法现象,在研究方法上对阶级分析方法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根本实现了从政治结构向法律结构的思维转变,充分关注到法律现实,增强了法学研究的法律性和自主性。
2、理论适用的本土性。童教授虽然在价值观上并不反对国外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但是在其法权理论应用中更倾向于注重本土性和“中国视角”,“试图借助超越西方具体宪法模式的更为根本的宪政原理来解释和建构中国自身的宪法与宪法学体系”。[43]这一点在童教授论述的党政关系改革和违宪审查模式选择方面表现的尤其突出。
3、哲学承诺的坚定性。在《法权与宪政》一书序言中,童教授就明确指出他在对各种哲学思想进行对比后认为马克思哲学对现象世界的解释力是最强的,并坚定地选择了马克思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在正文中童教授更是花了大量笔墨针对我国部分学者对马克思部分理论的“非语境化”处理进行了批判和反思,进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运用马克思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绝对方法”抽象出法权概念,并最终形成了法权中心主义。
需要注意是,田飞龙先生在《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一文中以英国公法学家马丁·洛克林教授的“规范主义-功能主义”二分法为基本标准、以对待改革政策与宪法规范之间冲突的态度为切入点对中国的宪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并把童之伟、刘大生、陈端洪等划入新保守主义流派,该流派对占据学界主流地位的自由规范主义流派形成最大挑战。这种流派划分对于我们了解各位学者的学术特点、研究理路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学流派的产生是建立在不同的法哲学原理和法本源论基础之上的,并与不同的学术传统和理论脉络有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前我国相同的法哲学原理和法本源论不可能产生并发展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流派。改革开放后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为法学流派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并开拓了发展空间,但是“由于中国法学不关注或缺失学术传统,所以迄今为止,在根本的意义上讲,中国法学界还没有自己的真正的学派”。[44]并且由于大多数中国法学者往往缺少一种“哲学承诺”的意识和学术传统意义上的哲学观,论者们对同一事件非哲学层面上的立场表态又容易陷入内在冲突或紧张的困境之中。因此,如果简单地以洛克林的二分法为标签、以某位学者对待具体事件的态度为切入点,而不从宏观上考虑其哲学承诺、哲学观基础以及主要理论成果,就对各位学者进行流派划分显然不太严谨。事实上,童教授对“良性违宪”和“物权法草案”的态度是其在法权分析的整体框架下进行的,只是上文提到的法权分析的宪法学应用的一个侧面。如果真要对童教授进行流派划分的话,综合考虑其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以及外在理论表现,把他归入“法权分析法学派”或许更为妥切。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注释:
[1]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664页。
[2] 此处所用的“马克思哲学”与我们经常使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童之伟教授认为马克思哲学以马克思的名字为标志,但包括恩格斯的贡献。同时他又进一步指出,他自己之所以不使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词,是为了强调他本人对这种哲学的理解直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包括一部分他们使用英文写的原着。并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含义太宽泛、太不确定,在世界范围内它早已分成了许多流派,在一国范围内,它往往随着情势的变化被赋予不同内容、做不同解释(详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自序第12页注释部分)。由于本文作者专业所限,并未对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做过深入的研究,此处使用“马克思哲学”一词只是出于对童之伟教授的尊重并和其提法保持一致,并不代表本文作者对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有深入理解和独特看法。
[3]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自序第2页。
[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自序第3页。
[5]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8页。
[6]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29页。
[7]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249页。
[8]此处所说的“传统法学”是我国现存的被童之伟教授所批判的阶级分析法学,说其传统,只是为了与全新的法权分析法学相区分,而并不代表阶级分析法学已被学界所抛弃。其实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仍然是阶级分析法学,这种法学理论认为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笔者在下文所用的“传统法学”或“传统宪法学”与此处所用相似,特此说明。
[9]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204-205页。
[10]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35页。
[11]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70页。
[12]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74页。
[13]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38页。
[14]“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即由黑格尔所首创、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绝对方法”,其基本逻辑行程是,从感性具体或表象中的具体达到抽象,然后又回过头来从抽象达到思维具体,当年马克思正是用这种方法提出了影响世界的剩余价值理论。童之伟教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创造性地将这种“绝对方法”运用到法学领域,从而使马克思的哲学与我国的法学实现了深层次的结合。这种哲学方法是童之伟教授法权分析方法的哲学基础,是理解他的法权概念提出的重要逻辑前提。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路,法权分析方法展开宪法学新的范畴架构的逻辑行程也分为两个阶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从感性宪法具体到抽象,这一阶段的唯一思维产物就是法权概念,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剩余价值类似,法权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的逻辑终点和第二阶段的逻辑起点,基于其所处的逻辑位置,必然使其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第二阶段从抽象到理性宪法具体,这一阶段也是法权概念自我辨证运动产生其他基本范畴的过程(相关论述详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91-499页)。因此法权概念并不是权利与权力简单而随机的技术结合,而是逻辑思维的产物,也是童之伟教授辛勤付出的成果。
[15]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80页。
[16]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之要点及其法学应用》,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
[17]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262页。
[18]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635页。
[19]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550页。
[20]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577页。
[21]童之伟:《人权入宪的价值》,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第25页。
[22]童之伟:《保障基本权利是法治的首要价值》,载《人民论坛》2006年第11期,第51页。
[23]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316页。
[2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372页。
[25]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00页。
[26]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316页。
[27]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之要点及其法学应用》,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
[28]童之伟:《执政党模范守法是实现法治之关键》,载《法学》2000年第7期,第5页。
[29]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610页。
[30]童之伟:《顺应时势变迁更新人大制度理念》,载2009年《法学》第12期,第3页。
[31]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之要点及其法学应用》,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
[32]田飞龙:《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6辑,第63页。
[3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59页。
[34]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111页。
[35]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256页。
[36]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2版,148页。
[37]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
[38]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6页。
[39]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第2版,序言第6页。
[40]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21页。
[41]徐冬根:《最基本的法现象不是权利和义务而是权利和权力》,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第112页。
[42]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之要点及其法学应用》,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
[43]田飞龙:《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6辑,第63页。
[44] 邓正来:《学术自主性与中国法学研究》,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4期,第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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