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国家检察官,每日都要面对不一样的刑事案件,接触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回应不同的刑事被害人,偶尔还会领略各级领导的批示或者暗语,思绪不断往返于在案证据与可能收集到的证据之间、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司法解释与刑事政策之间、依法处置和政策性处理之间。办案是检察官的天职,但检察官不应当成为只知办案的工匠。检察官理应以“社会正义的守护神”自居,并按照这个职业理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不是唱高调,而是检察官这个职业共共同体的职责所在。
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日常工作中,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评判社会行为,引导社会行为准则,引领社会风尚,职责不可谓不大。以办理的刑事案件都能够得到公众的处理,“守公正、斥邪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秩序的和谐贡献法律人的一己绵薄之力,这是检察官当为、能为和必须为的。这看上去太过理想化,其实不然,这是社会分工体系中检察官队伍的本职,只是因为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检察官的本来面目不甚清晰,职责不甚明了,神圣的光环成为了浮云。纵观世界各国,但凡法治昌盛的国家,检察官都在社会正义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与违法犯罪绝缘,真的是社会正义的卫道士。
检察官应当善于处理疑难案件,因为很多问题案件都是被仓促挂上“疑难”标签的。承办疑难案件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因为每一件疑难案件的恰当处理都会给办案人带来不小的收获,有的是法学素养的提升,有的是业务能力的提高,有的是同事关系的友善,有的是案情拨云见日后面对当事人满足笑脸的自我欢愉。但是,承办疑难案件,有时也是令人费尽周折,尚不得解决之法的困惑,这可能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可能是因为司法标准不统一,可能是因为刑事司法政策的特殊导向,也可能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使然。总之,能够处理好疑难案件,是对检察官水准的考验,而且之于社会功莫大焉。
检察官办案,应当统一执法标准。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公平正义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不可能有法治的昌盛,不会有人民的幸福指数的大幅度提升。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司法公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空中楼阁。同样的刑事案件得到了不同的司法结果,无论从何角度来看都是法治的悲哀,其引发了各种上访、缠讼、甚至打骂检察官的现象,应该说是可以理解的。为了解决现实社会中针对检察队伍的各种质疑、谩骂,甚或侮辱性的言辞,根源的方法在于还原检察官的本来面貌,不能让其承受太多不能承受之重。
整理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的质疑言辞,很多话语直接否定了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作用,甚至给司法贴上了“不公”的普适性话语,往往因为新闻媒体炒作的个案而认为司法人员都是在“吃案子”,在以案谋取利益,否定了广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为社会和谐做出的贡献。其实,这些观点过于以偏概全,我所接触的检察干警和刑事法官,多数都在兢兢业业的探究刑事法律的奥秘,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能,力争所经手的每一件案件都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经得起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人士的检查和调查。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人员队伍中已经不再是以前“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样态,而是进入了大量的法学高材生,涌现了一大批精通法律理论和业务的精英,整个司法的现状正在不断的改善。所以,社会大众应当对司法有一个重新的评价性认识,而不能从扭曲的新闻报道中继续歪曲事实
【作者简介】
张洪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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