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自由裁量与法律的指引作用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根据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原则,对案件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一些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而法律的滞后性则使得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这些即导致了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从而更好的实现法律正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个依法而治的社会而言是必要且必须的。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而对于人们的行为产生的一种调整、指导和引领的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使公众可以预先了解法律规定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其不希望的后果产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大了法官的主观意志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加大了行为人预知其行为结果的难度,弱化了法律的指引作用。而法律的指引作用弱化,将导致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理解,为将来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的指引作用是相互矛盾的,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的指引作用能够相互促进、和谐统一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还存在一些差异,在权力、利益、关系、情感等各种因素的干预下,并非所有的法官都能本着公平、合理的心理审理案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过大,必然会给其权力的滥用提供权力寻租的机会。退一步讲,即使法官都能本着公平、合理的心理审理案件,法官的不同人生阅历、知识结构以及价值取向都会使得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法律条文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可能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的权力相对缩小,可以减小同案不同判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在许多法院试点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即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表现。
2、借鉴判例制度。尽管制定法是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但是先前案件的判决对后续案件的借鉴意义仍不容忽视。不可否认,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由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都不可避免的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即使是看似相同的案件也不一定会有完全相同的判决。即使这样,法院在判决之前仍要对先前的相似案件的判决予以重视,尽量避免相似案件的判决出现过大的差距。
社会的不断变化将导致越来越多的新型案件出现,在现有的法律无法妥善处理这一现象时,必须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的指引作用两者之间的作用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是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
【作者简介】
李扬,现工作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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