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宪法》和《组织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基本上都以“人民”冠之,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为什么要冠以“人民”呢?在笔者所涉及的范围内,尚未见到过专门的解释。从各类教科书中我们大致可以体会到,冠以“人民”是为了表明国家机构的人民性质,但是,如果仔细推敲,冠以“人民”不仅是讲不通的,甚至是有负面作用的。
一、从人民的对应面看“人民”之冠名
人民这个概念与公民、国民等等不同,它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而仅仅是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而且弹性很大,没有固定的范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那么,什么是非人民呢?非人民有几种呢?这在不同场合有不同解释,更加增添了人民的不确定性。
1、关于政党
毛泽东说:“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根据毛泽东的这一说法,人民是土地,而政党不是土地,政党不在人民的范畴之内。
中国国民党主席吴伯雄2008年5月27日在祭拜中山陵的时候,代表国民党说:“人民最大。”其含义也十分明显:政党是人民的对应面,和人民相比,政党是很渺小的。
这些说法都将人民与政党分立,表明政党不是人民,而是人民的对应面。这些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
然而,我们的国家机关是不是要排斥政党呢?显然不是;能不能排斥政党呢?显然不能。既然如此,又何必以“人民”冠名呢?
世界上有没有以“政党”冠名的国家机构呢?也没有。尽管中国人喜欢将国民党主政时期的政府称为“国民党政府”,但是,那仅仅是人们的某种习惯,而不是法律上的冠名。既然国家机构不能以“政党”冠名,自然也就不能以“政党”的对应面“人民”冠名。
人民可以参加国家机构,政党更可以参加国家机构。可见,从政党制度的原理出发,我们不应当将国家机构以“人民”冠名。
2、关于政府(或者官府)
毛泽东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世界历史的动力。”这里的人民显然不包括官府,不包括统治者,是将政府排斥在外的。
在外交场合,人们习惯于将人民和政府并列。人们一般不说“某国人民及其政府”,而说“某国人民和某国政府”。显然,这里的政府是人民的对应面。
既然政府不是人民,既然政府和人民是不同的类型,那么,有“人民的政府”、“人民的法院”,就应当有“政府的政府”、“政府的法院”。然而,在实际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法院以“政府”(或者“官府”)冠名,既然如此,我们的国家机关以“人民”冠名也就没有必要。
3、关于敌人
毛泽东说:“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根据毛泽东的这一说法,敌人不属于人民,而是人民的对立面。从逻辑上讲,既然人民和敌人是一对概念,既然有以“人民”冠名的政府,就应当有以“敌人”冠名的政府。然而,在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是以“敌人”冠名的,既然如此,我们的政府以“人民”冠名在逻辑上就是讲不通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从政府性质的人民性看“人民”之冠名
我们的教科书经常讲,我们的政府是由人民组成的;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是受人民监督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反对腐败的;等等。这些说法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这些说法不能成为政府以“人民”冠名的理由。
1、关于政府的组成
政府由人民组成,这一说法没有错误,问题是,世界上哪个国家的政府是由敌人组成的呢?没有。当然,在客观上,敌人也有可能混进政府,但是,在法律上,政府中的敌人是要被清除的。既然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是由敌人组成的,我们的政府冠以“人民”就是没有必要的。
有人可能会说:有的国家的政府是由官僚组成的,官僚不同于人民,所以“人民政府”这样概念还是有特殊意义的。
笔者以为,贵族组成的政府可以叫贵族政府,平民组成的政府可以叫平民政府。但是,不管平民还是贵族,只要参加了政府,就变成了官僚。世界上不存在无官僚的政府,不存在非官僚的政府。
2、关于代表人民利益
我们的政府要代表人民的利益,这是对的。然而,代表人民利益并不是我国政府的专利,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府都要代表人民利益,即使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政府也要代表本国人民的利益,至少要代表一部分人民的利益,而不能仅仅代表自己的利益。即使世界上有些政府仅仅代表部分人民的利益,那也是客观上形成的,而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从法律上看,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府都要代表本国全体人民甚至全体国民的利益。既然如此,我们的政府就没有必要以“人民”冠名。
3、关于对人民负责
对君主负责的政府叫做君主政府,对军队负责的政府叫军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应当叫民主政府而不应当叫人民政府,不应当以“人民”冠名。
如果因为政府对人民负责就必须冠以“人民”的话,那么,其他要对人民负责的机构、组织是不是也要以“人民”冠名呢?比如,监狱要对人民负责,是不是要命名为“人民监狱”呢?党校除了对党负责以外也要对人民负责,是不是也要命名为“人民党校”呢?大学要对人民负责,是不是都要命名为“人民大学”呢?答案是:不一定。既然如此,对人民负责的政府也不一定要命名为“人民政府”。
4、关于受人民监督
任何一个政府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监督政府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在古代,人民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监督政府。比如,我国古代的诽谤木制度就是政府接受民众监督的制度。
如果因为国家机构要接受人民监督就必须冠以“人民”的话,那么,其他要受人民监督的机构、组织是不是也要以“人民”冠名呢?比如,公司要受人民监督,是不是都要命名为“人民公司”呢?教会也要接受人民监督,是不是要命名为“人民教会”呢?答案是:不一定。因此,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机构也不一定要命名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什么的。
5、关于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也不能成为政府以“人民”冠名的理由。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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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何政府都要为人民服务。
哪个国家的政府不要为人民服务呢?即使是专制的君主政府也要为人民服务。
古代中国的专制政府,也知道修水利,也知道发展生产,也知道调解民间矛盾,在老百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也知道开仓放粮,这些也是为人民服务。
“解民倒悬”;“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这些成语、典故、诗句正是古代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生动写照。
第二,我们的政府也要为人民之外的人服务
我们的政府要为政党服务。政府不为政党服务,难道要老百姓为政党服务?
我们的政府要为政府服务,也就是要自我服务。政府不自我服务难道要老百姓为政府服务?
我们的政府还要为外国人服务。如果我们的政府不愿意为外国人服务,我国的一部分国民为何要接受外国政府的服务?
我们的政府还要为既不是敌人也不是人民的人服务。比如,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植物人,婴幼儿,他们没有行为能力,不能劳动,不参加社会建设,也没有政治立场;流浪乞讨人员,三陪人员,性工作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虽然有行为能力,但不愿劳动,一般也没有政治立场;这些人,既不是毛泽东所说的人民,也不是毛泽东所说的敌人,也不是《现代汉语词典》所说的“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政府难道就不为他们服务?难道就拒绝为他们提供任何人道关怀?难道连个身份证也不愿意为他们发放?可能吗?
我们的政府甚至也不得不为敌人服务。例如,当一个敌人向政府供述犯罪经过的时候,或者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辩护的时候,我们的政府也不得不认真倾听并认真为他做记录;当一个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时候,我们的上级法院也不得不接受他的上诉。
所以,不能以为人民服务为理由,将我们的国家机构冠名以“人民”。
6、关于反腐败
任何政府都反腐败,仅仅是方式方法不同而已。腐败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而不是任何政府的主观愿望。我们的政府反腐败,其他时代其他国家的政府也反腐败。所以,不能以反腐败为理由将我们的政府以“人民”冠名。
三、以“人民”冠名的弊端
我国《宪法》和《组织法》将国家机构以“人民”冠名,不仅仅是语言学上的缺陷,而且还有实际上的弊端。
1、制造敌人,激化社会矛盾
国家机构既然以“人民”冠名,就事事处处、时时刻刻想着为人民服务而不能为敌人服务,就要寻找“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的敌人。然而,什么叫“敌视”、“破坏”呢?这其实很难把握,认定“敌视”、“破坏”的政策和法律不可能很具体,很稳定;实际工作中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时候,往往因为政治环境的不同而产生很大的偏差;这样就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
2、诱发人道主义上的灾难
国家机构既然以“人民”冠名,就是要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而不能代表敌人的利益,不能为敌人服务。因此,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侮辱人格、残酷斗争等等也就不可避免了。更有甚者,像张志新那样的人,一度被认定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阶级敌人,当时当地的“人民政府”、“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就不愿意为她们服务,就任凭一些犯罪分子折磨、残害甚至强奸她们,造成惨绝人寰的人道灾难。
现在不搞政治运动了,但是对待“非人民”的人道灾难并没有绝迹。像孙志刚那样的人,虽然没有被认定为敌人,但是,由于没有带身份证、暂住证什么的,也不能被认定是“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民,“人民警察”自然不愿意为他们服务,于是,他们被牢头狱霸打伤甚至打死,就自然不过了。
这样的人道灾难其实是国家机构的“人民”之冠所诱发的。贺卫方先生也有类似的看法:“法院之所以叫‘人民法院’,无非是强调它要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要分别对待。对于人民,要和颜悦色,调解为主;对待敌人,就要坚决斗争,无情打击。什么司法中立,什么程序正义,什么三机关相互制约,统统弃之如敝屣。”
3、助长官僚主义
有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叫做:“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你服务的。”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说法呢?主要的,当然是官僚主义作怪。但是,这与我们的国家机关以“人民”冠名也是有直接关系的。如果我们的国家机关不以“人民”冠名,不强调为人民服务,而仅仅强调为国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每个社会成员服务,还会产生这样的流行说法吗?
【作者简介】
刘大生,男,1958年11月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湖西区,1983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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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毛泽东选集》合订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4月第1版,第1060页。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w/2008-05/27/content_8260550.htm。
《毛主席语录》,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67年9月第1版,第104页。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64页。
贺卫方:《法院名称的变与不变》。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04s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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