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白马非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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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马非马”是公孙龙提出的著名命题,“白马非白马”是笔者对这一命题的新发展,也是笔者对公孙龙的另一著名命题----“指非指”的独家的通俗性的解释。

  “指非指”是公孙龙《指物论》的基本观点。弄清“指非指”的真实含义,不仅有利于全面把握公孙龙的思想,澄清历史学案,而且有利于训练和提高现代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一、公孙龙的命题及其遭遇

  公元前三世纪,公孙龙针对中国学术界、思想文化界不讲语言的规范性,不重视逻辑的严谨性等不良风气,提出了“白马非马”和“指非指”这两个著名命题,为语义学、逻辑学和思辩哲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汉语中的“非”字是一个有多层含义的词汇,可以解释为“不是”、“不同”、“不等于”、“不行”、“不属于”等等。在“白马非马”这个命题中,“非”的含义显然是“不等于”。可是,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地曲解公孙龙的命题,把“白马不等于马”曲解成“白马不属于马”、“白马不是马”而大加挞伐。

  经过两千多年的嘲弄和笑骂以后,今天的人们终于承认了“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科学性,至少承认它“具有一定的价值”。

  对于“指非指”这个命题,由于它本身更抽象、更深奥一些,离人们的常识更远一些,它所受到的批判和嘲弄比之“白马非马”要少得多。只是到了近代,当西方哲学传到中国以后,人们用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等概念重新审视中国思想史时,才“发现”公孙龙的《指物论》“是客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指非指”才真正受到批判性的重视。

  公孙龙在《指物论》中说:“物莫非指,而指非指”。还说:“指者,天下之所无”。“物不可谓无指也”。“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

  现代哲学家们解释说:指是概念、理念、共相,物是事物。说“物莫非指”就等于说“事物是由概念、理念、共相产生的”。所以,“物莫非指”是客观唯心主义无疑。<详见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史》,人民出版社1979年3月第3版,第1册第176页。>

  现代哲学家们还解释说:公孙龙是不可知论者。他认为,变成物质的指是可以感知的,而指本身是不可以感知的,是无法捉摸的,前一个指和后一个指是不一样的,所以公孙龙才又说“指非指”。既然指是不可感知的,所以有指等于无指,所以公孙龙才又说“天下无指”。<见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史》,人民出版社1979崑年3月第3版,第1册第176页。又见《中国哲学史纲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3月第1版,第106页。>

  以上就是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和“指非指”两个命题的遭遇。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指非指”的真实含义

  笔者以为,说“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是客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完全是牵强附会和主题现行。

  要弄清“物莫非指”的含义,关键在于对“非”字和“指”字词意和词性的理解。笔者以为,这里的“非”字是系动词,意为“没有”。这里的“指”字是名词,意为“概念”、“名称”。因此,所谓“物莫非指”,就是说事物都有一个概念或名称。

  把“物莫非指”解释为“事物都是由概念产生的”,这不符合语言学和语义学的要求。请问“由……产生”这一介词结构究竟是根据“物莫非指”中的哪一个字、词解释演绎出来的呢?所以说,指责“物莫非指”是客观唯心主义完全是牵强附崑会。

  说“指非指”是不可知论,这又错在哪里呢?

  这里还是要弄清这三个子的词性和含义。笔者以为,在这里,“非”字是系动词,意为“不是”;前一个“指”是名词,意为“名称”,作主语;后一个“指”是动名词,意为“指向”、“被称呼”,作表语。因此,“指非指”应当解释为“名称不是名称的指向”,“概念不是概念的指向”。很显然,“指非指”与可知论或不可知论毫无关系。

  用通俗的现代汉语表达,“物莫非指,而指非指”的含义就是:事物都是有名称的,但是,名称并不是这个名称所称呼的事物本身。这种解释与公孙龙《指物论》全篇的思想完全吻合。

  以马为例,结合上下文,我们来看一看这种解释究竟对不对。

  自然界本无马这个概念,马这个概念不过是人为地创造出来的。正所谓“天下无指”,“指者,天下之所无”。

  但是,如果没有马这个概念,人们怎么称呼、怎么表达马这个事物呢?正所谓“物不可谓无指也”,“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即:物“无指”就不可称谓,就不可“谓指”。或:物不可“无指”而“谓”之。

  为了称呼马、表达马、认识马,人们不仅要创造出马这个名称,而且还要创造出白马、黑马、黄马等名称,使所有的马都有一个名称。正所谓“物莫非指”。即:凡物都有一个名称。

  然而,白马这个名称并不等于白马这个名称所指向的事物----白马本身。正所谓“指非指”,“白马非白马”。

  某些哲学家之所以对公孙龙《指物论》作出错误的解释,是因为他们在研究方法上犯了主题现行、论点现行的错误。他们不是实事求是,不是忠实于原文,不是严格依照语言学、逻辑学的规则去翻译古文,而是先贴标签,再断章取义地寻找论据进行论证。他们不喜欢从多角度去理解古人的论文,而是采取简单化的方法,不是唯物主义就是唯心主义,不是可知论就是不可知论,不是一元论就是二元论。因此,本属于逻辑学、语义学上的问题却被上升为本体论、认识论高度上的问题,这样一来,解释翻译古文时就不可能不犯错误。

  笔者以为,硬向公孙龙龙身上贴“唯物”、“唯心”、“可知”、“不可知”等现代哲学的标签,就像说“正二是唯物主义,负二是唯心主义”一样可笑。

  三、“白马非白马”论的现实意义

  作为概念的白马不等于驰骋疆场的白马,这不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吗?那么,提出“白马非白马”这个道理十分简单的命题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呢?“白马非白马”论的现实意义在于:现行的许多教科书和工具书经常将作为概念的白马与作为事物的白马混为一谈。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在给刑法下定义时说: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学概论》在给行政法下定义时说:“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概论(新编本)》在给经济法下定义时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是,法律如果仅仅是一个总称的话,那么它对人们的行为还有什么约束力呢?总称只能供人们称呼而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如果仅仅是一个总称的话,它就没有任何社会价值。

  显然,上述教科书和工具书为法律下的定义是错误的。

  上述教科书和工具书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是因为有关作者或编者没有弄清“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

  实际上,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而不是什么总称,只有作为词汇、作为概念的法律才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通称”。<笔者以为,“通称”和“总称”两个词汇的含义有很大不同,但在本文中不便展开论述。>我们不能将行为规范的通称和行为规范本身为一谈。

  唯物主义哲学将物质和意识看作是决定和被决定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性和第二性的、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可是通行的哲学教科书在给物质下定义时却说:“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

  范畴又是什么呢?哲学家们说:“范畴是基本概念”。

  概念又是什么呢?哲学家们又说:“概念是思维形式”。

  思维或思维形式又是什么呢?哲学家们肯定地说:“思维或思维形式不属于物质而属于意识”。

  结论:物质属于意识,物质就是意识。

  如果唯物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就是意识的话,那么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还有什么区别呢?

  其实,任何一个哲学家都会认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有严格区别的。之所以搞乱了两者的区别,是因为有关教科书的有关作者或编者没有弄清“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没有弄清(至少也是忽略了)作为概念的物质与作为客观实在的物质的区别。

  “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实际上也是一个语言表达上方法问题:即不能将“概念的概念”同概念混为一谈,不能将“定义的定义”同定义混为一谈。

  当我们说“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时,我们是在为法律本身下定义;而当我们说“法律这个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通称”时,我们则是在为法律这个概念下定义。前者是法律的定义,后者是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两者有严格的区别,讲话或写文章时不能将两者混淆。否则,就会闹出“物质就是意识”之类的笑话。

  有些读者可能会说:法学教科书和工具书中说的“法律是……总称”,其含义就是“法律这个词汇、这个概念是……总称”;哲学教科书中说的“物质是……范畴”,其含义就是“物质这个词汇是……范畴”。因此,你的指责有扣字眼之嫌。

  笔者以为,这种反驳是不能成立的。因为:

  1、既然有关作者或编者明白“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为什么他们下笔时不写得更明白一些呢?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说“法律这个词汇是……总称”呢?为什么不明明确确地说“物质这个术语是……范畴”呢?

  2、既然有关作者或编者明白“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为什么仅仅给法律、物质这些名词下定义,而不给法律、物质这些事物下定义呢?难道一本法律教科书仅仅给法律这个词汇下个定义就够了吗?难道一本哲学教科书就不应该给物质这个事物自身下个定义吗?

  所以,前面的反驳不能掩盖学术界、文化界的一些人马虎了事,粗枝大叶的不良风气。

  当代中国的文化产品中,劣质产品已经泛滥成灾。无论社会科学作品还是文学艺术作品,无错不成书、错少不成书似乎已经成了正常现象。有些出版物,每一页上都有文法错误。甚至在一些法律文件中,文法错误也比比皆是。这些都是由于文风不严谨造成的。重提“指非指”的命题,强调“白马非白马”的道理,对于克服这类不良风气是否能产生一些推动作用呢?笔者将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

  刘大生,男,1958年11月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湖西区,1983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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